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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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放火罪被規(guī)定在危害公共安全類的犯罪之中,雖然在刑法理論界并非是給予重點研究的罪名,但在對放火罪的相關資料進行整合分析后卻能夠發(fā)現(xiàn),我國學者對放火罪的理解爭議較大,至今也未能對其整體形成較為一致的看法。這些爭議問題不僅與放火罪本身的內容相關,更涉及到危險犯這一深厚理論,筆者以放火罪的既遂標準為切入點,在明確了危險犯基本理論的基礎上,試圖對放火罪客觀方面的內容進行一定程度的探討,并重點對“迫切公共危險說”這一新既遂標準和具體危險的判斷方

2、法展開論述,希圖在對“獨立燃燒說”進行反思的基礎上理清我國放火罪的整體脈絡,明確從實質角度判斷具體危險的立場。
  文章除結論外,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以我國放火罪的研究現(xiàn)狀為背景,具體介紹了文章的研究目的、意義,簡要闡述了國內外關于放火罪既遂標準和危險認定的研究狀況,并對研究方法和創(chuàng)新點進行了概述。當前我國學界對放火罪整體內容的理解較為多樣,在性質界定、法條關系和形態(tài)判斷上都存在一定的爭議,在借鑒中外相關理論的基礎上,以放

3、火罪的既遂標準為重點展開論述,或許能夠為我國危險犯難題的解決提供一些思路。
  第二部分的內容是放火罪的危險犯性質,主要介紹了危險犯的基礎理論和我國放火罪的性質。當前我國刑法界在危險犯領域內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危險犯的概念、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的區(qū)分、危險犯有無停止形態(tài)和危險犯的既遂標準問題上,筆者在分析比較各種觀點的基礎上,明確了以下幾個研究前提:一是將“危險狀態(tài)說”作為危險犯的統(tǒng)一既遂標準,并同步進行犯罪成立和犯罪形態(tài)的判斷;

4、二是在危險犯的類別劃分上堅持“實質說”,將抽象危險和具體危險理解為都是需要進行認定的一定程度的現(xiàn)實危險;三是承認危險犯相對于實害犯的獨立地位,其也有未遂等停止形態(tài),如此便可充分實現(xiàn)危險犯提前保護法益的設立初衷。在上述危險犯基本理論的框架內,筆者將我國第114條放火罪定性為具體危險犯,并對該罪兩法條間的關系做出了簡要分析,奠定了文章的研究基礎。
  第三部分的內容是對我國放火罪的既遂標準通說(即“獨立燃燒說”)進行批判,在借鑒中外學

5、說爭議的基礎上辨明其適用缺陷?!蔼毩⑷紵f”是移植于德日刑法理論的學說,我國學者將其引入時,并沒有對燃燒狀態(tài)的程度要求和目的物狀況等內容進行充分研究,且多將其理解為判定抽象危險出現(xiàn)的標準,再加上該理論本身排除放火行為因產(chǎn)生危險效果而成立既遂可能的缺陷,故在適用過程中較易與我國放火罪的具體危險犯性質相背離,較早地認定犯罪既遂,甚至有逐漸淪落為形式化標準的危險,出現(xiàn)與我國的司法實踐現(xiàn)狀相脫離的情形。因此,“獨立燃燒說”在我國的適用合理性仍存

6、在一定的爭議,這就為對放火罪既遂標準問題進行研究的必要性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點,闡述了用“迫切公共危險說”替代“獨立燃燒說”的主張,將放火罪的認定重點明確為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斷。在“迫切公共危險說”的具體適用中,應當明確公共安全的范圍,以延燒危險和其他危險效果作為迫切危險的內容;確定具體危險的判斷方法,以客觀的判斷資料、科學的判斷基準和行為后的判斷時點,判定放火行為是否使法益陷入一定危急;并以“脫離自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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