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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從法理學角度對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中無能力賠償條款的評判</p><p> 摘 要 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交通肇事人無能力賠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通過從法理學角度分析,了解它的法律價值、法律規(guī)范,從而進行評判,加深對該條款的認識和理解,提示它的法意和不足之處,以期待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實踐的科學化。 </p>
2、;<p> 關鍵詞 司法解釋 合法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 交通肇事罪 法律價值 </p><p> 作者簡介:邱廣木,佛山市南海技師學院、佛山市工業(yè)學校,法學碩士研究生,政治講師。 </p><p> 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275-03 </p><p>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審
3、理交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以上的”。對于該條款,筆者認為有些問題值得商榷,希望用法理學的“法理”對該條款進行剖析,通過對它進行價值、規(guī)范等分析和評判,探索它的司法解釋的價值、合法性和合理性,加深對交通肇事罪的理解,以期有助于司法實踐。 </p>
4、;<p> 一、該條款的解釋形式、背景、內容及其范疇 </p><p> 該條款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具體應用刑法分則第133條規(guī)定所作的解釋。在法理學上稱為審判解釋,是司法解釋的內容之一。所謂司法解釋,①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運用法律、法規(guī)的過程中,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guī)的問題所做的解釋。在我國,司法解釋除了只有國家司法機關才享有這種司法解釋權外,司法解釋還不得涉及法律內容明確界限,只能就如何
5、應用進行解釋,不得違背被解釋法律的基本精神、原則和內容,不得違背憲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司法解釋是有指導性的,對下級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具有約束力,也即是有法律效力。作為司法解釋,必須堅持一些基本原則,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是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②法律解釋應該合乎法律規(guī)定和精神。其包括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法律解釋應該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不得越權解釋;二是低位階法律的解釋不得抵觸高位階的法律;三是法律概念和規(guī)則的解釋與法律原
6、則必須保持一致。所謂合理性原則,是指③法律解釋要合乎情理、公理和道理。一是要符合社會現(xiàn)實和社會公理;二是要符合公序良俗(指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活與生產的過程中形成的傳統(tǒng)觀念和行為規(guī)范);三是要順應客觀規(guī)律和社會發(fā)展趨勢;四是要在國家政策和</p><p> 該條款是對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7、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苯煌ㄕ厥伦铮侵涪苓`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的主要特征是⑤:(1)本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任、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滿16周歲具有刑事
8、責任能力的人;(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p><p> 二、該條款的法律評判 </p><p> ?。ㄒ唬┓ɡ碓u判的基本內容 </p><p> 從法理上去分析并評判該條款,必須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該條款應該是什么,也就是它的應然狀態(tài);二是該條款本身是什么,也即是它的法定狀態(tài)(規(guī)范狀態(tài));三是該條款的現(xiàn)實是什么,也就是它的實際狀態(tài)。這是所有法律在法理上最
9、一般的共性問題。 </p><p> 首先,該條款應該是什么?要該條款干什么?在其司法解釋中十分明確,就是“為了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嚴厲打擊交通肇事中的犯罪分子?!币蚨鳛閷π谭ń煌ㄕ厥伦锏慕忉?,它體現(xiàn)了刑法的一種鎮(zhèn)壓懲罰功能,是為了保護交通肇事罪的客體——交通運輸安全,也就是交通運輸秩序。在解釋中它不能違背刑法的目的、責任和基本原則。刑法總則第一條規(guī)定了目的,“是在于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第2條規(guī)定了任務
10、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刑法第3至5條規(guī)定了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當然,也必須遵守憲法的基本原則,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該條款在以上目的、任務、基本原則的限定下,圍繞著交通肇事罪的目的而展開,這是它的核心內容,也是司法解釋的本意
11、和最基本的要求。 </p><p> 其次,該條款本身是什么?就是它的司法解釋規(guī)范是什么?該條款作為司法解釋,應具有司法解釋的基本規(guī)范,必須具備司法解釋的一般形式和內容,其中最主要的是必須遵守司法解釋的基本原則。 </p><p> 再次,該條款現(xiàn)實是什么?也就是實際上它是怎樣的?在其司法解釋中明確指出了它在實際上應當是“指導司法實踐運用刑法有關交通肇事罪的規(guī)定,審理好交通肇事案件”,
12、在司法實踐中準確地運用刑法規(guī)定,打擊犯罪,保衛(wèi)人民,從而提高審判的效率和效果。 </p><p> 我們要對該條款進行評價,必須把上述三個方面內容統(tǒng)一起來研究。 </p><p> ?。ǘ┰摋l款的法律價值的評判 </p><p> 對該條款的法律價值的評判也就是解決它的應然狀態(tài),包括它的目的是什么?用它來干什么? </p><p>
13、1.法律價值的概念 </p><p> 所謂“法律價值”,是指⑥在法與人的關系中,作為客體的法按照主要的需要對主體產生效應的屬性。它具體表現(xiàn)為,人們?yōu)榉纱_定的法律所追求的目標,法律在追求這些目標時的實際效果以及人們依據這些目標對這些效果的評價等。 從法律價值的概念可以知道,法律價值至少包涵著三種意思:一是法律的目的價值,它體現(xiàn)為法律在發(fā)揮其社會價值中要求保護和增加的價值,包括基本價值,如秩序、正義、自由
14、、效率等,和在基本價值基礎上外延的附加價值,如社會可持續(xù)性發(fā)展、人與人關系調整等等。二是法律價值作為“價值”本身就含有評價標準,也就是法律主體對其客體進行判斷時所必須遵循的一般性原則、準則等。它要確認肯定什么,要在價值沖突時平衡并作出取舍。三是法律的規(guī)范價值,即是法律本身在形式上的語法、結構、表達等方面是否能體現(xiàn)邏輯性、嚴謹性和可操作性等基本屬性。它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價值,但卻是目的價值實現(xiàn)的形式,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內容與形式的統(tǒng)一,了解
15、形式價值,有助于剖析目的價值。 </p><p> 法律價值三個內涵相統(tǒng)一就構成了法律的價值體系,是法律的目的價值、評價標準和形式價值的有機結合形成的系統(tǒng)。 </p><p> 2.法律價值就是主體客體的辯證統(tǒng)一 </p><p> 法律價值的主體是指⑦在法律的價值關系中通過自己有意識的法律的實踐活動,運用法律滿足和實現(xiàn)自己需要和利益的個人、組織和集體。因而,
16、價值主體是人,是具體的人和抽象的人的統(tǒng)一,是構成法律價值的首要條件,離開人而談價值,沒有任何意義。 </p><p> 法律價值的客體是指⑧抽象的法、或具體的法典、法律制度、法律規(guī)范、法律條款。構成法律的價值客體只能是與人的法的實踐和法的認識發(fā)生現(xiàn)實聯(lián)系的法律現(xiàn)象,法律的價值客體也是法律價值的構成要素之一,沒有了價值客體,就不存在著價值的來源和載體。 </p><p> 因此,法律價值
17、也可以表述為,⑨作為客體的法對一定主體需要的滿足狀況,以及由此所產生的法對主體的從屬關系。法律價值是以價值主體與客體存在的辯證關系為基礎的。對于法律價值,兩者缺一不可。將兩者有機結合就是人的立法活動,也是法能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屬性的體現(xiàn),是法的實施。 </p><p> 3.利用法理對該條款的價值評判 </p><p> 首先,該條款基本體現(xiàn)了作為法所具有的價值體系,是目的價值、評價標
18、準和形式價值的統(tǒng)一。 </p><p> 第一,在目的價值上,它基本遵守了目的價值的多元性和有序性。該條款既保護了交通運輸安全或秩序,又保護了受害者的財產利益,體現(xiàn)了目的價值的多元化。該條款反映了一定程度的目的價值的有序性,它所追求的諸多目的價值中有一定的位階排列組合。它至少有四個位階的目的價值:第一位階是保證刑法總則第二條的規(guī)定,通過打擊懲罰犯罪,保護安全和秩序,達到刑法規(guī)定的目的;第二位階是為了準確實施刑法
19、對交通肇事罪的規(guī)定,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維護交通運輸安全;第三位階是為司法實踐即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提供依據,更準更快更好地打擊交通肇事者,從而提高審理的效率和效果;第四位階是其它相關的一些合法利益的保護,如受害人的財產賠償等。 </p><p> 第二,在評價標準上,該條款基本能堅持生產力標準、現(xiàn)實主義原則、歷史主義原則和人道主義標準。它對“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的,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
20、任的,無能力賠償三十萬元以上的”行為人進行懲罰,就是對交通肇事破壞財產的行為予以禁止,保障生產力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對受損害方的賠償也體現(xiàn)了對受害者生存權、健康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保障。在賠償數額上限定為30萬元,也是從我國公民收入狀況、生活水平的實際出發(fā),實事求是,基本遵循了現(xiàn)實主義原則。對交通肇事罪中的“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司法解釋,把現(xiàn)實與歷史結合起來,一定程度上也體現(xiàn)了歷史主義原則。 </p><p&
21、gt; 第三,在形式價值上,該條款具有一些良法的優(yōu)良品質,它具有權威性,是有效的解釋。在一定側面上也有一定的普遍性、統(tǒng)一性和完備性。作為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它是有普遍的約束力。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它與解釋的刑法條文形成了較為統(tǒng)一的系統(tǒng),也便于了司法實踐。作為形式價值上的司法解釋,它是公開的、連續(xù)的、穩(wěn)定的、嚴謹的、明確的和可操作的,具有良法的某些形式特質。它有利于目的價值的最終實現(xiàn)和在實踐中堅持評價標準,為實踐交通肇事罪“造成
22、公私財產重大損失”者提供形式上懲罰的依據。 </p><p> 其次,該條款的在法律價值上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 </p><p> 第一,在目的價值上,盡管該條款在司法解釋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在處理不同位階的價值中,并沒有由高位階向低位階排列組合,對價值有序性的反映較為模糊,這種模糊是在低位階與高位階的價值發(fā)生沖突而兩者只能取其一時,誰優(yōu)先考慮上不清晰,甚至出現(xiàn)了混亂,造成了價值間的沖
23、突或對立。該條款強調把“無能力賠償30萬以上”的行為人作為犯罪主體,只對“無能力賠償”者定罪,對于有能力賠償者使用免罰權,是為了實現(xiàn)第四位階的價值,保護受害者財產得到賠償。但這樣,對于有能力賠償者以予刑罰處罰,就會導致它犧牲第一、第二位階的價值為代價,在價值取向上,是本末倒置的,舍本逐末的,十分荒謬。因為構不構成犯罪,是行為本身主客觀的統(tǒng)一,而不是行為人之外的財富多少,以財富多少來定罪量刑,以賠代罪,以民事責任代替刑事責任,未免會陷入“
24、惡法”的嫌疑。 </p><p> 第二,在價值評價上,雖然該條款基本上堅持了我國法制建設中的一些標準,但其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造成與這些標準的自相矛盾,不符合邏輯。該條款本意上是要對破壞生產力的行為人實行懲處,從而促進生產力的發(fā)展,但對“有賠償能力”者受之免罰權,就明顯顯得蒼白無力了,也是自相矛盾的,客觀上放縱了這些人的行為,這些人被排除在刑罰之外,無疑就造成他們因為有賠償能力而免于刑罰而為所欲為,最終還是破壞
25、了生產力。同時,這樣也不公平、平等,對于行為人而言,有沒有錢成了決定其犯罪與否的決定因素,這就踐踏了人權并褻瀆了人的尊嚴。在自由權和財產權發(fā)生矛盾時,財產權優(yōu)先于自由權,也是不人道的,這不是法的本意。這種不平等的司法解釋體現(xiàn)出來的價值取向是十分可怕的,如果不加予重視,必將與我國法制建設相違背,是我國法制建設的倒退,最終會導致“惡法”的產生。 </p><p> 第三,在形式價值上,該條款在普遍性和統(tǒng)一性上也存在
26、著缺陷。形式價值普遍性是指⑩不因人設法,用一般性的規(guī)則來調控所有人的同類行為。該條款對無賠償能力者加予定罪,對同類行為者有能力賠償者免于刑罰,用行為外的附加條件“財富多少”來定罪量刑,也就不可能存在普遍性了。統(tǒng)一性是指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諧一致。該條款把行為外無關的財富多少歸入定罪范疇,是與刑法本身的精神相悖的,它們自相矛盾,邏輯推理混亂,這必然會導致對刑法制度的破壞,甚至對抗。 4.該條款在處理價值主體、客體關系上也存在著不足之
27、處 </p><p> 第一,該條款的價值主體是人,由于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實行的是社會主義的國家制度。因而其價值主體是人民,法院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客體是該條款司法解釋的內容。在司法解釋過程中必須體現(xiàn)人民的需要,即人民的價值體現(xiàn)。而綜上所述,把行為人的財富多少作為定罪的標準,是絕對地把主、客體截然分開,完全違背了人民的意愿,也與我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相背離。 </p><p> 第二
28、,作為司法解釋,該條款應當滿足主體的需要,這是法的一種屬性的要求。該條款用財產權代替自由權,以賠代罪,就使人民懲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健康權、自由權和交通運輸安全的需要大打折扣,這絕對不是價值主體的本意。這樣的條款是把價值主體與客體對立起來,用形而上學的方法來看問題,把兩者看作毫無相干的關系,而不是辯證關系。 </p><p> ?。ㄈ┰摋l款的規(guī)范評判 </p><p> 對該條款的規(guī)
29、范評判也就是要解決它本身是什么?它的司法解釋規(guī)范是什么?作為司法解釋,它必須具備司法解釋的基本規(guī)范。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堅持司法解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的標準。 </p><p> 1.是否堅持合法性原則 </p><p> 從上述的合法性原則的三個方面要求和對該條款的價值評判可以看出,該條款是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所進行的司法解釋,是完全合法的,沒有超越權限,是有權解釋,也
30、是有效解釋。但是,該條款與憲法原則、精神,以及刑法的目的、任務與基本原則并不完全保持一致,甚至違反了低位階法律的解釋不得抵觸高位階的法律的要求。該條款堅持把行為人之外的財富多少作為定罪的標準,違反了憲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同類行為在定罪上應是一致的,因財富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選擇自由,這是不平等的。同時,它違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適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三大基本原則。同類行為因財富不同而決定定罪與否,在刑法適用上罪責刑不相
31、適應,在適用刑法上也是不平等的,對于有賠償能力者提供賠償不定罪與不賠償定罰的自由選擇權,是嚴重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是十分荒謬的。很明然,該條款不符合司法解釋的基本精神。 </p><p> 2、是否堅持合理性原則 </p><p> 綜上所述,該條款并沒有堅持合理性原則,體現(xiàn)不出任何的合乎情理、公理和道理。相反,它完全不符合合理性原則的要求。在有錢人與無錢人之間,選擇保護有錢人,在健康
32、權與財產權之間,選擇保護財產權,在自由權與財產權之間,選擇放棄自由權,這種價值取向完全違背了社會現(xiàn)實和社會公理,違反了情理、公理和道理。這種規(guī)定,本末倒置,是不可理喻的。用“30萬”定罪的方法,無疑就是把社會公民用財富多少作為標準進行階級劃分,這與我國國家性質、黨和國家的政策是很不協(xié)調的。試問現(xiàn)實中,我國有30萬元的個人有多少,能否代表他們的意志立法,給予他們“特赦”權,意味著什么。 </p><p> ?。ㄋ模?/p>
33、該條款的現(xiàn)實評判 </p><p> 就是要解決該條款在實際上是怎樣的?在該條款的司法解釋中已經明確指出,它在實際上應當是為了指導司法實踐、準確地運用刑法有關交通肇事罪的規(guī)定,審好案,從而打擊犯罪,達到提高審案效率與效果的目的。這是一種實際的應然狀態(tài),但實然狀態(tài)并非如此。在實際操作中,審判機關的注意力分散了,既要對行為定性,又要考慮行為人的財富狀況,本來只要審理案件本身的事實是否“造成公共財產或他們財產重大損失
34、“就能定罪量刑了,現(xiàn)實還不行,還要看行為人的賠償能力,甚至還要看行為人的意愿,他是愿意出30萬元以上的賠償,還是不愿意賠償,好象不是在審判,而是在協(xié)商。這大大增加了審判機關的工作量,也因行為人的意愿影響了審判的獨立性,從而降低了審案的效率和效果,這可不是司法解釋的本意,而現(xiàn)在的確如此。 </p><p><b> 注釋: </b></p><p> ?、佗冖邰鈴埼娘@
35、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頁.第329頁,第214頁. </p><p> ?、荃U遂獻,雷東生.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p><p> ⑤馬克昌,高銘暄主編.刑法學(下).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p><p> ?、蘩铨堉骶?法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92頁. </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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