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交通肇事罪探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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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試論交通肇事罪探析</b></p><p>  論文摘要 交通肇事已成為一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本文通過查閱相關的文獻報道,分別歸納闡述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性質和責任認定,最后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以期給犯罪的認定提供參考。</p><p>  論文關鍵詞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 逃逸 致人死亡</p&g

2、t;<p>  一般來講,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其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p><p>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性質及其責任認定</p><p>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性質</p><p>  交通肇事事后逃逸行為性質的認定是把握

3、該行為的關鍵所在,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人主觀惡意分析及責任認定有積極意義。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性質被認為是不作為。認為行為人具有保護現(xiàn)場、救助傷員的義務,卻不履行義務,選擇逃逸,以致造成嚴重后果。然而在實踐過程中,行為人不但違反了以上所述的各種義務,更重要的是其對行為存在主觀惡意。有些情況下,盡管行為人實施了作為的手段,但同時也違反了一定的義務。因此,盡管逃逸行為在大部分情況下與不救行為是重合的,但在實際過程中,行為人即使盡了救助

4、的義務但仍然會構成逃逸,例如將傷者送醫(yī)院后逃逸的情況等。</p><p>  分析逃逸行為的性質,應從是否有逃逸的實際行為來分析。這也是有法律依據(jù)的,根據(jù)《刑法》中的規(guī)定,交通肇事后發(fā)生逃逸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其一,定罪情節(jié)的逃逸;其二,加重情節(jié)的逃逸;其三,致人死亡的逃逸。雖然三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內在含義也有差別,但逃逸的方式是共同的,都是積極采取措施去逃跑,無論動機如何,行為的性質均是作為。</

5、p><p>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責任認定</p><p>  如前面所述,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是擁有主觀故意的一種行為,對此認定就不能和普通交通肇事的行為一樣定為過失犯罪,而是應該從嚴把握。我國《刑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是責任認定的基本依據(jù),但是還要在認定時結合具體情形來確定,筆者認為應該從行為人主觀動機出發(fā)來說明:</p><p>  1.履行救助義務,但逃避法律責

6、任</p><p>  例如,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將人撞倒受傷之后,立即撥打120急救后逃離案發(fā)現(xiàn)場,醫(yī)護人員及時得將被害人送往醫(yī)院急救。在此種情況之下,行為人雖然形成了逃逸行為,但是主觀惡意不大。僅僅是因為想逃避責任,而現(xiàn)實中表現(xiàn)為急救傷者。因此對于此種情況,在認定責任的時后應該從寬發(fā)落。</p><p>  2.逃逸后主動投案,但逃避救治傷者</p><p>  

7、有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之下,行為人不應該構成逃逸,原因在于行為人選擇了主動投案。然而筆者認為此觀點在實質上違背了我們立法的原本意愿。法律條文中之所以要規(guī)定逃逸行為是加重的情節(jié),就是考慮到了要對受害人人身安全的保護。此類情況的逃逸可能造成嚴重的后果就是使傷者缺乏及時救助而死亡。因此這種情況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是理所當然的。但是由于其逃逸后自首行為的成立,按刑法來減輕處罰也是要考慮的。</p><p>  3.逃避法

8、律責任且逃避救治傷者</p><p>  這種情況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最常見的現(xiàn)象,行為人在主觀的意愿上基本上都是是這兩者的結合?;诖朔N情形,當然要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在一定的量刑范圍內給予從重處罰。假如其結果是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就是逃逸行為的再一次加重,形成了“因逃逸而致人死亡”。</p><p>  4.躲避而非逃避責任</p><p>  有時會發(fā)生這樣一種情況,肇事

9、者在現(xiàn)場會受到受害者親屬圍攻,因害報復,暫時進行躲避,或將受害者送到醫(y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害怕家屬報復而暫時躲避,其后又主動到案。這種情況下的臨時躲避要與逃逸進行區(qū)分,肇事者并未逃避搶救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因此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論處。</p><p>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分析</p><p> ?。ㄒ唬耙蛱右葜氯怂劳觥钡淖锩再|分析</p><p>  要清楚

10、的認識一個問題,應該首先立足于該行為的本質。然而,因為對主觀方面認識的不統(tǒng)一,使得對“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質更是各種態(tài)度和說法,本人在此對幾個主流的觀點進行簡要的分析:</p><p><b>  1.結果加重犯說</b></p><p>  根據(jù)《刑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條文來看,試用結果加重情形的有兩個條件:其一是基本行為和加重結果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認為致人死亡是行為

11、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加重結果;其二是對加重結果的產(chǎn)生具有可預見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與一般的逃逸行為有很大的區(qū)別,這是因為交通事故導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和發(fā)生率是相當大的,是不容置疑的。因而,該種觀點最直接最清楚的表明了立法的意圖。</p><p><b>  2.情節(jié)加重犯說</b></p><p>  情節(jié)加重說這種觀點可以通過在刑法規(guī)定的量刑梯度中尋找相關理論依

12、據(jù)。通常會認為“逃逸致人死亡”是情節(jié)上加重的一種表現(xiàn),是屬于為逃避相關法律責任而逃跑的表現(xiàn)。它的行為和罪過都與其他罪行階段一樣,只不過是情節(jié)有所不同,因而采取了更重的定刑。其結果也屬于一種情節(jié),因而將“致人死亡”作為情節(jié)處理也是有依有據(jù)的。筆者在這里比較認同這一個觀點,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此說法避免了加重結果的主觀心理爭論;二是支持了對認為“致人死亡”中的逃逸行為具有相對獨立的特性。</p><p> ?。ǘ?/p>

1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分析</p><p>  按照《刑法》和《解釋》中的條文規(guī)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發(fā)生逃逸行為而致人死亡的,判處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這是法律對這種情況采取的較高定刑。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認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構成時應該注意以下方面:</p><p>  1.滿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要件</p><p>  其一,必須要以交通肇事的行為發(fā)生為前

14、提條件。其二,行為人必須在行為的發(fā)生后積極的采取逃逸。其三,行為人的逃逸有主觀的意愿。</p><p>  2.必須要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解釋</p><p>  這指的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選擇逃跑,從而使得傷者因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導致死亡的情況。該規(guī)定是相當明確的,不能將該情形與其他混為一談。</p><p>  3.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

15、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p><p>  首先,被害人的死亡必須要是由交通事故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而造成。假如行為人在事后逃逸,但是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就不能定性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次,必須在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在前發(fā)生,而被害人因為逃逸行為而致其死亡的結果在后發(fā)生,兩者間存在先后的關系,這種情況就不能定性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要用其他的量刑幅度給予處罰。</p><p>  

16、(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p><p>  怎樣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定罪的相關問題,是分析該情形所要面臨最重要的問題。其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因逃逸致人死亡”和其他罪名的區(qū)別;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法律適用問題。</p><p>  1.“因逃逸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p><p>  對于《解釋》和《刑法》中對“因逃逸致人死

17、亡”的情形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相關規(guī)定在學術理論界有很大的爭議,這是因為它和間接故意殺人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從主觀方面來說,行為人對導致傷者死亡存在著間接故意,然而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可能認為只會造成被害人受傷,在主觀上應該是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范圍。從客觀方面來說,假如行為人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那么行為人對受害者人身危險進程處于排他性的支配狀態(tài),排除了他人對受害者進行救助的可能,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完全依賴行為人的及時救助。然而“因逃逸致人死亡

18、”并不能造成這種排他的狀態(tài),在大部分情況下,傷者是能夠獲得他人救助的可能性的。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和間接故意殺人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p><p>  2.關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適用</p><p>  對于《刑法》第133條和《解釋》中第5條規(guī)定的具體適用,當前有很多的觀點,存在很大的爭議:</p><p> ?。?)只適用于交通肇事罪轉化成故意犯罪。

19、按照此觀點,行為人在實施交通肇事后明知傷者有生命危險,但是行為人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導致傷者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行為人故意將身負重傷的被害人轉移和拋棄,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都應該定為交通肇事罪,判處7-15年的有期徒刑。這種觀點不全面,因為在現(xiàn)實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很多情況下肇事人都是在知道被害人已被重傷,急需救治,且行為人當時對被害人的生命具有排它性支配地位的情況下逃逸的。例如,行為人肇事后,將被害人帶至荒野拋棄或移置路邊草叢中,因移置行

20、為排除了受害人被救助的可能,從而造成了排他性支配關系,然而,如果肇事地點本就發(fā)生在移置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環(huán)境中,使得分辨不出二者在形成對法益保護的排他性支配關系的不同。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夠按間接故意殺人罪處罰,要知道立法的原意實際上包含了這種情形,即從刑法規(guī)定中可以推定:當出現(xiàn)此種情形時,還是按交通肇事罪處理。</p><p>  (2)既適用于交通肇事罪又適用于間接故意犯罪。這一規(guī)定既適用于交通肇事后逃跑,由過失

21、而致人死亡的情形,也同樣適用于由間接故意而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是直接故意而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在此范圍內。有學者認為,行為人肇事后逃逸而不能排除其對被害人死亡結果持有一種放任的態(tài)度,但這是屬于肇事后的結果行為,主觀上為逃避法律的追責,因而應該定性為交通肇事罪。假如行為人發(fā)生重大的交通事故,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故意將傷員移棄而導致死亡的,應該屬于殺人罪的規(guī)定進行定罪處罰。此種觀點排除了故意殺人的情況,但是將間接故意而致人死亡的情況包涵了其中。&l

22、t;/p><p> ?。?)只適用于交通肇事逃跑因過失致死亡的情況。此規(guī)定只適用于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跑由于過失而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由于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比較合理的,它是與刑法中犯罪構成理論相符合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形應該分兩個階段:肇事階段和逃跑致人死亡階段。“因逃逸致人死亡”實際上是對肇事行為的延伸,是加重的情節(jié)。正如上文所論述的,盡管主觀上可能存在著間接故意,然而在實踐中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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