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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兩難選擇”與“自由應對”</p><p> 在我國當代社會生活中,媒體作為公共信息載體的角色,得到了民間百姓和國家機關的雙重認同,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和重視。與此同時,媒體傳播信息的方式、范圍和效果,受到了兩種不同權利的雙重挑戰(zhàn),即一方面是公民的知情權,它要求媒體的報道進一步擴大和深化,以便盡可能地將更多的信息公諸于眾;另一方面是公民的隱私權,它要求媒體的報道盡可能地離其遠之,以保護權利
2、主體的私人生活不受干擾。這互相沖突的兩種權利要求和兩種權利要求的互相沖突,使媒體陷入了二律背反的“兩難選擇”境地。 </p><p> 面對“兩難選擇”,媒體如何確立自己的公共角色定位,才能做到既能充分滿足公民的知情權,又能有效地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呢? </p><p> 本文試圖從政治法學和新聞傳播學的角度,考察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界限,以及知情權與隱私權的不同權利主張和信息需求,從而
3、探討媒體在相關領域中的公共角色定位。 </p><p> 一、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劃分 </p><p> (一)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學說 </p><p> 按照哈貝馬斯的考察和解釋,所謂公共領域,是指介于市民社會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與國家權力領域之間的公共空間和時間。作為個體的公民自由地匯聚在這里,圍繞大家共同關心的公共事務和話題,自由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或
4、交流新鮮見聞,或議論政治風云,或批評政府及官員的不法行為等等,從而形成接近于公眾輿論的一致意見,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福祉。當公共領域發(fā)展到較大規(guī)模的時候,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應運而生,它們以更快捷、更集中的方式傳遞信息,匯聚和表達公眾的意見,并逐漸代替公眾面對面的直接交流。這樣,媒體就充當和扮演了公共領域的“公眾代言人”角色,它們通過及時傳遞信息,集中表達公眾的意愿和要求,既傳導公眾輿情,又影響公眾輿論,從而對國家權力和
5、社會事務產生監(jiān)督和調節(jié)的作用。 </p><p> 哈貝馬斯強調了公共領域對于實現民主政治的重要作用,強調了媒體作為“公眾代言人”對于傳導和表達公民的意愿和要求的重要作用。他認為,在理想的民主政治制度下,媒體應承擔起公共領域和公眾利益的擔保人角色,對于國家權力和社會事務發(fā)揮批判、監(jiān)督和調節(jié)的作用。然而,隨著資本主義的發(fā)展,作為“公眾代言人”的媒體,遭到了來自國家政治干預和市場經濟滲透的雙重夾擊,其保障和推動公共
6、領域的民主功能日漸式微,甚至被分化和瓦解。 </p><p> (二)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現實分析 </p><p> 媒體的社會角色定位,也是與一定的社會政治制度相適應的。我們的現實無法照搬西方的哈氏理論,但是我們完全可以借鑒哈氏理論的方法,從我國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會實際情況出發(fā),從應然的意義上,把我們所處的社會現實劃分為這樣的“四大板塊”: </p><p>
7、; 1 國家活動。這是一個以法定權力為運行機制,以憲法和法律為保障的政治活動空間。我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在這個空間里,憲法和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政黨、組織、團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行事。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同時也承擔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對于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國家機關依法予以強制糾正或制裁。國家活動
8、無小事,無論層次高低、范圍大小,都關系國家利益,都必須對國家和人民負責。 </p><p> 2 社會事務。這是一個由公民依法組成的經濟、文化以及其他社會事務的活動空間。在這個空間里,公民們從不同的職業(yè)、利益、興趣和需求出發(fā),依法組成經濟的、文化的以及其他各種社會組織,比如各種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各類群眾團體、學術機構等等。這些社會組織與國家權力機關不同,它們不是依據國家權力行事,而是依照組織章程或團體協議開展活動
9、。這些章程或協議,由組織全體成員或成員代表依法制訂、修改和確立,并對組織和全體成員具有約束力。 </p><p> 3 公眾廣場。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公眾廣場是一個由公民自愿參與、自由組合和自由表達的話語空間,
10、在這個空間里,公民可以就國家活動和社會事務等與公共利益相關的話題,自由地發(fā)表意見,提出意見和批評。媒體是公眾廣場的當然載體,承擔及時傳播信息、真實反映社會現實和公眾意愿的角色。這是一個非強制性的話語空間,但是當公眾輿情通過媒體的集中傳播而匯聚成為公眾輿論時,便對國家活動和社會事務產生有力的監(jiān)督和調節(jié)作用。當然,媒體也并非完全聽任公眾廣場的議論。它同樣受到國家權力和社會經濟文化勢力的影響。 </p><p> 以
11、上三個活動空間(國家活動除國家機密外,社會事務除商業(yè)秘密外),具有三個共同的特點,即“三公性”:一是公共性,它們都關涉公共利益和公眾福祉;二是公眾性,它們都是面對社會的群體性活動空間;三是公開性,它們都對社會公眾公開和開放,并為公眾普遍關心。因此,我們把這三個活動空間統(tǒng)稱為“公共領域”。 </p><p> 4 私人領域。這是一個與前述三個活動空間完全不同的私人化的活動空間。我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
12、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凡是與國家活動、社會事務和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事務,比如公民在私人住宅里的活動,個人的通信、交友、婚戀等等,以及由個人自由選擇而形成的生活習慣、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審美觀念、娛樂休閑方式等等,都屬于私人空間的范疇。在私人空間里,公民可以隨心所欲地按照個人的意愿行事,除非法定權力機關依法干預,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進入和侵擾。 </p>&
13、lt;p> 與公共領域的情形恰好相反,私人領域的顯著特點是“三私性”,即:一是私人性,它是公民個體自由支配的活動空間;二是私秘性,它由公民個體嚴守秘密,除非本人自愿,不向社會和他人公開;三是私閉性,它是公民個體自我構筑的“私人圍城”,任何組織和他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 </p><p> (三)面對“公”“私”兩域的媒體角色定位 </p><p> 公共領域的“三公性”(公共
14、性、公眾性和公開性),決定了它是一個可以而且應當向社會和公眾公開和開放的領域,因而也是可以,而且應當向媒體公開和開放的領域。換言之,面對公共領域,媒體作為公共信息和公眾議論的載體,不但應當進入,而且必須“到位”,不能“缺席”。相反,私人領域的“三私性”(私人性、私秘性和私閉性),決定了它是一個公民自己安居獨處的領域,媒體作為“公眾的利器”,未經法定授權和私人允許,不能擅自進入。 </p><p> 然而,“公”
15、“私”兩域的界限,也并非是一成不變和不可逾越的。如前所述,私人領域是由公民個體“自由支配”的活動空間,公眾廣場是公民可以“自由參與”的活動空間。這樣,作為 個體的公民,既可以在私人空間中安居獨處,也可以從中走出來,進入熙熙攘攘的公眾廣場。當公民自覺或者不自覺地走進公眾廣場,也就走進了公共領域。這種情形,恰如哈氏形象描述的那樣:臥室和沙龍同在一個屋檐底下,私人從舒適的臥室走出來,便進入了沙龍公共領域。進入了公眾廣場,也就進入了媒體的視野
16、。 </p><p> 公眾人物正是這樣一種情形。所謂公眾人物,可分為權力公眾人物和傳媒公眾人物兩類。權力公眾人物是指掌管某種公共權力的圍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擔任領導職務的領導干部。當他們作為普通公民時,他們也許還身處于私人領域的臥室,但是當他們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之后,他們的職務行為直接與國家活動、社會事務和公眾利益聯系在一起,也就理所當然地進入了公眾廣場的沙龍,進入了媒體關注的
17、視野。傳媒公眾人物是指借助傳媒的采訪報道而成為萬眾矚目的公眾人物。比如,那些社會、經濟、文化、藝術名人,影視明星、體育明星、電視節(jié)目主持人,以及那些自愿在媒體公開自我展示或接受媒體采訪報道的當事人等,因為他們自覺或不自覺地在媒體自我展示或接受了媒體的采訪報道,因而也就自覺或不自覺地走進了公眾廣場和媒體視野。所以,一般說來,公眾人物總是身處公眾廣場和媒體的視野。知情權與隱私權及其權能行使 </p><p> 公共
18、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劃分,是客體世界即對媒體所處的外部環(huán)境及其角色定位的考察?,F在,我們再把目光投向主體世界本身,即從對公民的知情權和隱私權分析,探析媒體的應對姿態(tài)。 </p><p> (一)知情權及其權能行使 </p><p> 公民要發(fā)表言論,要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要行使批評和建議的權利,要行使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首先就要知曉有關信息,掌握有關情況和證據,否則,就會無的放矢
19、,就會言之無物。公民的知情權由此衍生。從應然的意義上說,知情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p><p> 1 知政權。即公民依法享有知曉執(zhí)政黨和國家機關的政治活動及其相關信息的權利。比如,執(zhí)政黨和國家權力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范圍及其運作方式等情況,執(zhí)政黨和國家權力機關領導人的組成及其學識、能力、品德等情況,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頒布及執(zhí)行等情況,國家重大政要活動及其他相關事務等情況,等等。公民的知政權是相對于國家機關
20、和國家工作人員而言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負有向全體公民公開其與國家政治事務相關信息的義務。 </p><p> 2 知事權。即公民享有知曉與其利益相關的社會經濟、文化及其他各項事務的權利。比如,市政建設、存款利息、股市行情及其管理等經濟情況,道路、車輛及其管理等交通情況,空氣、水質、噪音及其治理等環(huán)境情況,文化、風俗等社會情況的發(fā)展和變化情況,等等。公民的知事權是相對于與其相關的社會事務而言的,相關社會事務
21、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向公民公開有關事務信息的義務。 </p><p> 3 知己權。公民除享有知曉國家活動和社會事務信息的權利外,還享有知曉與本人自己有關信息的權利。比如,公民對自己的學習、考試、應聘及就職等情況的了解,對自己的病情、病歷及醫(yī)治等情況的了解,等等。知己權是相對于個人信息的編制組織及其責任人而言的,有關編制組織及其責任人負有向信息權利主體本人如實通報的義務。 </p><
22、;p> 保障公民的知情權,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自由權利的基本前提”,是“現代國家民主憲政的基礎要素”,也是“防止出現惡劣政府的必要條件”。就知情權的本義而言,國家活動(知政權的客體,除國家機密外)和社會事務(知事權的客體,除商業(yè)秘密外)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也就是說,作為知政權和知事權的義務主體,國家機關和社會事務管理機構一方面要主動地向權利主體(即公民)提供“應知”信息,另一方面還要接受權利主體的請求被動地
23、提供“可知”信息。 </p><p> 然而,在社會現實中,由于社會信息的頻發(fā)性和獲知信息情形的不對稱性,相對弱小的權利主體與相對龐大的義務主體及其信息系統(tǒng)之間的不對等地位,使雙方面對面的接觸和交流顯得極其有限。為了實現廣泛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媒體理所當然地成為義務主體和權利主體之間的“媒介”,義務主體應當而且必需向社會和公眾公開的信息,也理所當然地應當而且必須向媒體公開。 </p><p&
24、gt; 在這里應當特別指出的是,知情權中的知己權,與知政權和知事權不同,它是權利主體個人獨享的權利,非經權利主體本人許可,不與他人分享。也就是說,知己權的客體(即個人相關信息)是相對于權利主體本人而言的,義務主體應當而且必需告知于權利主體本人,但非經權利主體本人許可,不得向他人宣泄,更不得向公眾公開。因此,知己權的一面屬于知情權,另一面則屬于隱私權范疇。 </p><p> (二)隱私權及其權能行使 <
25、/p><p> 所謂隱私權,是指公民對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生活秘密享有自由支配的權利。隱私權的客體是隱私,一般說來,隱私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p><p> 1 私人信息。是指屬于私人個人的情報資訊,比如財產收入、生活經歷、婚戀經歷、身體狀況、病歷、家庭電話號碼,等等。比如,未經本人同意,在公開場合公開某人的財產收入、生活情況、婚戀情況等信息,也就侵害了這個人的隱私權。醫(yī)生為證明自己的醫(yī)
26、術和療效,未經患者本人同意,將寫有某患者真實姓名的病情和照片刊登在出版物上,也侵害了該患者的隱私權(該照片同時侵害了該患者的肖像權)。 </p><p> 2 私人活動。是指私人個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比如,個人的日常生活、社會交往、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以及其他私人個人的不愿意公開的活動。非法干預、刺探、宣揚某人的這些私人活動,也就侵害了這個人的隱私權。 </p><p> 3 私人空間
27、。是指私人個人身體所處的私秘空間,比如個人的住宅,個人身體的陰私及不愿意外露的其他部位,個人的通信、日記、行李等。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進入他人的住宅,偷窺他的陰私及不愿意外露的身體其他部位,翻閱他人通信、日記、行李等,都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 </p><p> 隱私權的主體對于上述隱私內容享有自由支配的權利,包括如下四種權能:一是隱私隱瞞權,即公民對于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隱私有權加以隱瞞,使其不為他人所知。這不
28、是不誠實的表現,而是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的權利和需要。二是隱私利用權,即公民有權利用自己的隱私,來滿足自己精神上和物質上的需要。比如,某人利用自己的生活經歷創(chuàng)作文學作品,以滿足自己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需要。某人在網絡上展示自己的婚戀經歷甚至隱私,以博取網友的喝彩。三是隱私支配權,即公民有許可或者不許可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隱私的權利。這是隱私權的核心。四是隱私維護權,即公民在自己的隱私權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尋求司法保護,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
29、任。 </p><p> 一般說來,隱私權是與權利主體的人格尊嚴不可分離的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利。任何人相對于他人的隱私權都是義務人,都負有不得侵犯他人隱私權的義務。違反這個義務,對他人的隱 私權造成侵害的,也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p><p> (三)面對“知”“隱”兩權的媒體角色定位 </p><p> 知情權與隱私權同屬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同是與權利主
30、體的人格尊嚴不可分離的基本權利,但二者又是互相對立的權利的兩面,體現了權利主體對于信息資源的不同指向和不同利益要求。 </p><p> 就社會活動空間而言,知情權是與公共領域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凡屬公共領域的信息,都是知情權依法可以而且應當審視的范疇;而隱私權則是與私人領域連成一體的,凡屬私人領域的信息,也是隱私權嚴密守護的領地。 </p><p> 媒體是公民知情權的天然維護者,也是
31、公民隱私權的當然守護者。列于公眾有權知曉的公共領域(包括國家活動、社會事務和公眾廣場)的信息,媒體不僅可以而且應當進行廣泛的采訪和報道,以充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對于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領域(私人空間)的信息,無論其具有多大的新聞性和趣味性,媒體也應當望而卻步,以尊重和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p><p> 三、媒體的公共角色定位 </p><p>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把公共領域與私
32、人領域、知情權與隱私權,以及媒體的公共角色定位,描繪為這樣一幅示意圖――我們姑且把它稱為“媒體公共角色定位圖”。 </p><p> 從上圖中,我們可以看出,社會空間4個不同范疇的不同特征: </p><p> 1 國家活動――這是一個界限明晰的粗邊線矩形,它以剛性豎線為底紋,象征以國家法定權力為運行機制的政治活動空間,除國家機密(加陰影部分)外,其余絕大部分都屬于公共領域的范疇,都在
33、公眾廣場的議論范圍之內,因而也在知情權和媒體的視野范圍之內。 </p><p> 2 社會事務――這是一個界限清晰的細邊線矩形,它以較細橫線為底紋,象征公民依法組成的經濟、文化等社會組織的活動空間,除商業(yè)秘密外(加陰影部分),其余絕大部分都屬于公共領域的范疇,都在公眾廣場的議論范圍之內,因而也在知情權和媒體的視野范圍之內。 </p><p> 3 私人領域――這是一個波動的上半圓,它以
34、暗紋陰影為保護色,象征其受隱私權保護的特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 </p><p> 4 公眾廣場――這是一個由公眾話語與國家活動和社會事務互相交織的半圓,它體現了公眾對國家活動和社會事務的關注,是公共利益與公眾意愿、情緒和意見的集合地,因而理所當然地成為知情權的關注焦點,也是媒體視野的關注焦點。 </p><p> 從上圖中,我們還可以看出,公眾知情權和媒體視野是與公共
35、領域和公眾廣場完全重合的,隱私權守護范圍與私人領域是完全重合的。也就是說,凡是屬于公共領域的范疇,也是屬于公眾廣場的范疇,因而也是屬于公眾知情權和媒體視野的范疇;凡是屬于私人領域的范疇(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也是屬于隱私權守護的范疇,因而也是屬于媒體卻步的范疇。 </p><p>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簡單。如前所述,“公”、“私”兩個領域的界限并非是一成不變的,私人領域的臥室與公共領域的沙龍同在一
36、個屋檐底下,私人從舒適的臥室走出來,便進入了公共領域的沙龍?!爸薄ⅰ半[”兩種權利也并非是互相分離的,而是互相交叉的,有時甚至是尖銳沖突的。公民要行使知情權,要對公眾人物行使批評、控告和檢舉的權利,就要了解公眾人物的相關情況,比如他們的年齡、學識、品德、身體狀況、工作能力、財產收入,甚至包括配偶婚姻狀況等,這就必然要觸及到他們的隱私權――一面是知情權,另一面是隱私權――兩種權利的交叉和沖突,把媒體推向了二律背反的“兩難選擇”的境地。 &
37、lt;/p><p> 怎么辦?也如前所述,作為權力公眾人物,因為他們的職務要求任職人許可他人知悉和利用任職人與職務相關的部分個人隱私,他們既然自覺或不自覺地選擇和承擔了相關的職務,也就等于自覺或不自覺地放棄了與職務相關的部分個人隱私的維護權,等于自覺或不自覺地走進了公眾廣場。傳媒公眾人物也一樣,他們自覺或不自覺地在媒體公開自我展示或接受了媒體的采訪報道,也就等于自覺或不自覺地許可他人知悉和利用個人隱私或其中的某些部
38、分,等于自覺或不自覺地放棄了個人隱私或其中的某些部分的維護權,等于自覺或不自覺地走進了公眾廣場。 </p><p> 再者,這里的知情權是就公民整體來說的,是公眾的知情權,而隱私權是就相關公眾人物來說的,是部分的、個人的隱私權。整體的權利顯然大于和優(yōu)于部分的權利,公眾的權利顯然大于和優(yōu)于個人的權利。這就是所謂“公權優(yōu)先原則”。 </p><p> 當然,僅有“公權優(yōu)先原則”還不夠,因為
39、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多么少數和弱小的個體權利,也不能無端受到即使是多數和強大的整體的侵害。所以,從公平的意義上說,“公權優(yōu)先原則”不能單獨使用,還要有“過錯阻卻事由”平衡原則相輔執(zhí)行。也就是說,當雙方或多方權利交叉乃至發(fā)生沖突時,有違法過錯行為方面的權利受到阻卻和限制,而無違法過錯行為方面的權利則處于優(yōu)先地位。因此,相對于那些涉嫌貪污受賄、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等有損國家和公共利益的公眾人物以及其他有損社會公益的違法犯罪分子來說,公民的知
40、情權和媒體的采訪報道權也就顯然要優(yōu)于其隱私權了。 </p><p>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歸納: </p><p> 面對“兩難選擇”――知情權與隱私權的矛盾沖突,媒體只要審慎分別“兩個領域”――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認真把握“兩個原則”――公權優(yōu)先原則和過錯阻卻事由平衡原則,就可以做到“自由應對”――面對公共領域和公眾廣場,包括公眾人物私人領域中與公共利益相關連的部分,媒體可以
41、而且應當昂首闊步地進入其中,并將其中的真情實況及時地公諸于眾,以充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而面對私人領域,包括公眾人物私人領域中與公共利益無關的部分,媒體則應當,而且必須立即止步而且三緘其口,以切實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p><p><b> 注釋: </b></p><p> ①③ 參見汪暉、陳燕谷編:《文化與公共性》第152頁,三聯書店1998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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