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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小學校園常見法律問題及案例分析 (一)校園傷害篇(二)工傷認定篇(三)勞動合同篇,孫佳,校園傷害篇一、校園傷害的現(xiàn)狀二、校園傷害相關概念和種類三、校園傷害相關法律的發(fā)展四、學校與學生的關系理論五、教育與學生的傷害法律特點六、校園侵權傷害的概述七、校園一般侵權責任概述八、校園特殊侵權——過錯推定九、校園特殊侵權——無過錯責任十、我國校園損害中的公平補償責任十一、校園侵權的免責規(guī)定十二、校園多人侵權責任認
2、定,一、校園傷害的現(xiàn)狀:,校園傷害的嚴峻形勢:截至到2015年6月,我國中小學生的傷害發(fā)生率在各類的傷害總量中高達50%。近十年,我國僅中小學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數(shù)在1.6萬以上,平均每天有一個班(約四十名)學生從我們的視野中消失。2014年比2013年同期相比,學生食物中毒事件增長126%,死亡人數(shù)增長87.5%。重慶市每年平均發(fā)生校園侵權150余起,在呈現(xiàn)上升趨勢。,典型案例: 2006年11月18日晚,江西省都昌縣土塘中學發(fā)
3、生一起學生擁擠踩踏傷亡事件,導致6名學生死亡,90名學生因受驚嚇及受傷住院治療觀察。當晚8時30分左右,土塘中學帶班老師集中在辦公室批改期中考試試卷。該校初一年級幾百名學生上完晚自習后,在沒有老師組織的情況下,擁向樓梯。據(jù)多名目擊學生稱,有學生下至二樓與一樓拐彎處時被后面學生擠倒,后面下樓的學生見狀驚恐萬分、蜂擁下樓欲逃,導致學生擠在狹窄的樓梯拐彎處,互相擠踏,最終6名學生死亡,90名學生受傷。6人在送往醫(yī)院搶救途中死亡,39名學生因受
4、驚嚇及受傷送往都昌縣人民醫(yī)院、縣中醫(yī)院進行治療觀察,傷勢較重的11名學生在九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救治。,2006\11\21日6時40分許,雙城市周家鎮(zhèn)東躍村村民關景全駕駛牌照為黑A12628的華豐牌中巴面包車,拉載雙城市周家鎮(zhèn)中心小學50名小學生及1名成年人,從周家鎮(zhèn)東躍村蘇家窩棚屯出發(fā),前往周家鎮(zhèn)中心小學。在途經(jīng)通村公路一座小橋右轉(zhuǎn)時,由于車輛超載,車速過快,方向失靈,導致車輛向左側翻,從距水面約3米高的橋上墜下,落入約1米深的河水中。
5、,造成8名小學生不幸死亡,39名小學生受傷,其中7名小學生重傷。雙城那輛出事的“校車”:超載一倍,車速過快,方向盤失靈,司機不具備客車駕駛和運營資格,新疆克拉瑪依市1994年12月8日大火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瑪依市教育局官僚為歡迎上級派來走走樣子的“義務教育與掃盲評估驗收團”的25位官員,組織全市最漂亮的能歌善舞的中小學生796人在友誼館劇場舉辦“專場文藝演出”。 因舞臺紗幕太靠近光柱燈被烤燃而引起火災。當燃燒的火團
6、不斷地從舞臺上空掉下時,克拉瑪依市教育局的官員出來叫學生們:“大家都坐下,不要動!讓領導先走!” 學生們很聽話,都坐在自己的位子上不動;等上級政府與教育局所有在場的26個官員都從第—排撤退到最后一排的出口處“先走”了之后,教師才開始組織學生撤離,但此時電燈已全滅,大火已蔓延到劇場四周,唯一的逃生之路已被熊熊火焰堵?。。ó敃r劇場只開放一個安全門,其余安全門均鎖著)于是,學生們撤離火災現(xiàn)場的最佳時機最關鍵時刻已被錯過了! 796
7、名來自全市15所中小學的師生(每所學校組織最漂亮的40多名學生歌舞隊)全部陷入火海之中,325人死亡,132人燒傷致殘(注,另有一說:死325人,傷136人;此處采用法院判決書的數(shù)字);死者中有288人是天真美麗可愛的中小學生。留下了130多名被燒成重殘的幸存者和300多個支離破碎的家庭?!?在場的有40多名教師,有37位遇難,絕大部分為掩護學生而殉職。,1.1校園危機(Campus Crisis):凡發(fā)生在校園內(nèi)或與學校成員有
8、關、且對學校成員造成不安、壓力、傷害,而以學?,F(xiàn)有人力與資源難以立即有效解決的的事件 ( events )或情形 ( situation ), 均稱之為校園危機。1.2校園安全事件(Campus Events):是指在學校內(nèi)發(fā)生影響校園安寧與安全,有可能或會發(fā)生校園財產(chǎn)損害、人員傷亡之事件。1.3校園傷害(Campus Injury):狹義是指在學校內(nèi)發(fā)生的學生心身受到傷害或發(fā)生死亡的事件。廣義指出現(xiàn)師生心身受到傷害或死亡情形
9、。,二、校園傷害相關概念和種類,校園傷害分類---引發(fā)因素立場,校園常發(fā)生的危機有來自外力的干擾,也有出自于學校或?qū)W生本身的問題,大約可歸納成下列各大項:1、 天然災害:水災、火災、風災、地震。2、 公共安全:公共設施、建物,體育器材、實習或?qū)嶒?電、瓦斯、工地安全等。3、 師生沖突:管教沖突、體罰、師生關系緊張等。4、 校園暴力:破壞、抗爭、偷竊、恐嚇、勒索、綁架、性犯罪、 性騷擾、
10、斗毆等。5、 毒品侵蝕:濫用藥物,非法持有藥物或販賣禁藥。6、 校園自我傷害:自閉、自殘、自我傷害、自殺身亡。7、 偶發(fā)事件:車禍、山難、溺水、運動傷害、實習、實驗受傷。8、 學生違規(guī)事件:逃學、逃課、中輟。9、 外力介入:黑道介入、民代介入、尋仇、強暴、詐欺、干擾滋 事、偷竊、破壞、兇殺……10、其它。,校園傷害分類---致傷因素立場,校園建筑物、設施缺陷引發(fā)傷害建筑物倒塌所致死亡及損傷;教學儀器設備缺陷、操
11、作不當所導致死亡、損傷;校園體育活動引發(fā)傷害運動中猝死、損傷及殘疾;運動后猝死、損傷及殘疾;校園學生間相互所致傷害蓄意性毆打所致死亡、損傷---組織性、群體性;激情性毆打所致死亡、損傷---臨時性、個體性;吸食管制性物質(zhì)、飲酒所致死亡、損傷;校園學生人權侵犯引發(fā)傷害:體罰、言語侮辱、強行搜查體罰死體罰性損傷抗議性自殺抗議性企圖自殺引發(fā)精神障礙性疾?。壕职Y,癔癥、憂郁癥,校園傷害分類---致傷因素立場,校園
12、性侵犯所致傷害強奸猥褻性侵犯后精神障礙校園內(nèi)疾病發(fā)作、食物中毒引發(fā)傷害疾病發(fā)作通知、護送遲緩;學校內(nèi)治療引發(fā)醫(yī)療糾紛;食物中毒外來人員引發(fā)的校園暴力傷害外來人員與在校學生聯(lián)合在校區(qū)管轄范圍引發(fā)的凌辱、損傷;外來人員進入校園導致的死亡、損傷;學校組織校外活動引發(fā)的傷害車禍、摔跌、溺水、迷失;,三、校園傷害相關法律的發(fā)展,法律體系:《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人身
13、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不同法律之間的關系:,四、學校與學生的關系理論,特別權力關系修正理論:現(xiàn)代教育法學學者認為: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特別權力關系應當修正。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回復到一般權力關系。即:一般學校處分屬于維持學校秩序?qū)崿F(xiàn)教育目的所必要措施,且并未侵犯受教育者的權利。因此,記過、警告等處分應尋求內(nèi)部申訴途徑給予解決,訴訟不予受理。受退學特別處分的學生,其接受教育權利受到侵害,足以改變學生身份及接受教育的機會。因此
14、,該項處分屬于對憲法上接受教育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行為。故受處分學生即可通過校內(nèi)申訴途徑,也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爭議。,沒評上三好,學生狀告教委北京晚報:前門小學一學生,在學校推選市三好學生的過程中落選。對此該學生直接向區(qū)教委提出申訴,請求區(qū)教委調(diào)查核實學校的三好學生評定工作,并要求學校對其落選的事實作出說明。區(qū)教委經(jīng)過審查,認為前門小學在評選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市教委的文件,不存在違反程序、暗箱操作的行為,作出駁回該學生請求的申訴處理決定。該
15、學生又向市教委提出行政復議,市教委維持了區(qū)教委的行政決定。結果該學生以侵犯榮譽權為由,對崇文區(qū)教委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區(qū)教委撤消行政決定。此案現(xiàn)在審理之中。,四、學校與學生的關系理論,在學契約學說 私法契約關系學說:少數(shù)派。日本學者室井力教授提出。他認為現(xiàn)代公教育法制下,教育應完全擺脫 “權力作用”。學生與學校的關系應脫離行政法而成為民法上的契約關系。因此,不論公立或私立學校,學生在校讀書本質(zhì)上如同上百貨公司購物,純屬私法自治范圍
16、,即為私法上的契約關系。當事人雙方地位平等,各依教育目的締結在學契約,如有糾紛包括損害賠償應由普通法院民事審理。公法契約關系學說:多數(shù)派。多數(shù)學者們認為教育不但應擺脫“權力作用”,也應避免全部商業(yè)化滲透。認為學生與學校之關系屬于公法關系,因為教育的推行屬于國家憲法明訂的義務。因此,在學關系本質(zhì)上應當屬于國家和學生立于對等地位上,為追求教育之目的而合意達成的公法契約關系。學生接受教育系憲法保障的權利,而非施教者的支配性權力。學校所認
17、定在一定范圍內(nèi)的概括性決定權,基本上是在學生同意下所構成的一種教育自治關系。但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和一般法律的誠信原則、平等原則等。如有糾紛可提起行政訴訟,損害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四、學生與私立學校的法律關系,學生與私立學校的法律關系學校實施教育的范圍內(nèi):學校錄取學生、確定學籍、懲獎學生、核發(fā)畢業(yè)證書等權限,屬于法律在特定范圍內(nèi)授與其行使公權力,也屬于公法范圍。學生與私立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人民與國家間的一般權力關系。學校涉及損害
18、相關法律問題:屬于私法契約之關系,適用法院民法受理對象。,四、學校與學生的關系理論,重要性理論學說是指教育機構雖無法律授權,但在其達成教學與研究目的教育領域內(nèi),其自行訂立行政命令(稱為職權命令)應屬正當。不過該行政命令涉及內(nèi)容中,何種事項應置于公共事業(yè)利用關系范圍內(nèi),何種事項必須由法律自行規(guī)定,應視其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是否重要判斷。為此,德國法院發(fā)展出 “重要性理論”學說作為判斷標準。所謂重要性系指對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或涉及人民自由與平等領
19、域而言。只要涉及國家事務的“重要事項”,無論是干預行政,或者給付行政,都必須由立法者以立法方式來限制,不可讓行政權力自行決定。1956年C.H.Ule提出了基礎管理與管理關系二分法學說:基礎關系:與設定、變更及終結特別權力關系有關聯(lián)的一切法律關系,如學生的入學、退學、開除、休學、拒絕授予學位等。這些處置應視為處分,如有不服可以提起訴訟。管理關系:系指單純之管理措施,如授課方式、學習安排有關事項及學習獎勵與懲戒措施并非行政處分,因此
20、不可以提起訴訟。,學校處罰與訴訟案例,2015年3月海南某中學初一學生及家長因不服學校要求其轉(zhuǎn)學之處分,將學校告上法庭,瓊海區(qū)法院受理了案件。該學生喜歡在上課期間與同學講話、傳條等。一次上課受到上課老師指責而頂嘴,影響了課堂秩序。故班主任及班委會申請學校,動員該學生轉(zhuǎn)校。此后,學生母親多次找學校負責人,請求學校給一次改過的機會,并請求能否在期中考試結束后決定,但未得到學校同意。學生家長認為,學生的一些不好習慣只是不遵守《中學生守則》
21、中的一些規(guī)定,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有關規(guī)定,學校不準孫麗再到學校上課已經(jīng)嚴重違反了九年義務教育規(guī)定。其母親說,自從學校對她作出處分起,一整天躲在家里不出門,給她在生活、學習等方面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學校方辯稱,學校是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學生做出處理決定的,學生與家長以此來起訴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因此,學校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學校處罰與訴訟案例,不服勒令退學狀告學校 高三男生起訴被駁回曾某系平陽某學校2002學年高三級學生,2
22、002年12月16日,學校發(fā)文以“文化課基礎差,專業(yè)課比較自由散漫,無視校規(guī)校紀(嚴禁學生使用小靈通、手機等),并多次在畫室接聽電話,不尊重教師,不虛心接受批評,屬屢教屢犯者”為由,對曾某作出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曾某認為學校的決定是錯誤的,并認為根據(jù)有關法律,學籍管理是學校依法對受教育者實施的一項特殊的行政管理。遂于今年4月7日向平陽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所作的處分決定并判令被告賠償損失18380元人民幣。平陽法院經(jīng)審理后
23、認為,原告曾某對被告平陽某學校作出的勒令其退學的處分決定不服所產(chǎn)生的糾紛,并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據(jù)此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學校處罰與訴訟案例,不讓學生考試 學校被告上法庭原告張某為初中學生。在一次平時測驗中,老師發(fā)現(xiàn)少一張考卷,就對已經(jīng)答卷的原告張某說,你成績差,考不起來讓別人做,即將試卷拿給其他學生。事后,原告張
24、某受到同學譏笑,感到委屈,遂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學校賠禮道歉、退還本學期學雜費40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法院審理中認為,教師應當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地對待每一位學生,被告在發(fā)現(xiàn)缺少試卷時,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更不應當以原告成績差為由,使其喪失考試機會,違反教師職業(yè)規(guī)定。鑒于受教育權不完全是民事權利,主要指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等方面的權利。原告的請求權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jù)。在法庭的主持下,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原告表示諒解,當庭撤訴
25、。,學生違反寄宿管理規(guī)定,導致死亡,法律責任如何分配?原告張道玉、朱四清之子張亮1987年8月25日出生,生前系江西省修水縣石坳鄉(xiāng)中學初三(2)班學生,2002年初新學期開學時即辦理了在校寄宿手續(xù)。修水縣石坳鄉(xiāng)中學制定的《石坳鄉(xiāng)中學學生行為規(guī)范》中規(guī)定“寄宿生不得擅自去外住宿,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外住宿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但張亮經(jīng)同桌同學冷金保邀請,擅自與冷金保離校到校外房東冷柳梅家住宿,至2002年4月16日止,近兩個星
26、期,而被告修水縣石坳鄉(xiāng)中學對此情況卻一無所知。2002年4月16日凌晨,張亮與冷金保在冷柳梅家住宿時,張亮無故用菜刀將冷金??硞?,房東冷柳梅在制止過程中亦受傷,隨后張亮便不知去向。4月21日,張亮的尸體在離學校不遠的松坑水塘被發(fā)現(xiàn),經(jīng)縣公安局尸檢,張亮系生前落水窒息死亡。為妥善處理此事,在縣公安局主持下,修水縣石坳鄉(xiāng)中學、修水縣教委、石坳鄉(xiāng)政府、余源村委會等單位及張亮的親屬就張亮死亡賠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約定由被告修水縣石坳鄉(xiāng)中學一次性給
27、予張亮親屬安葬費及其他費用共計10000元。石坳鄉(xiāng)中學在支付6000元之后出具了一份4000元的欠條。同日,修水縣渣津派出所撤銷了此案,撤銷案件報告書中撤案理由為“鑒于張亮已畏罪自殺,擬撤銷張亮故意殺人(未遂)案”。此后張亮父母認為學校承擔責任太輕,經(jīng)與學校協(xié)商未果,遂向江西省修水縣法院提起了訴訟,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大家的意見如何?,在此案責任劃分上,形成幾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張亮系在校寄宿生,理應在本
28、班的寢室住宿,其擅自到校外住宿,違反校規(guī)的行為是錯誤的,張亮傷害冷金保的行為已構成了犯罪,其犯罪后畏罪自殺行為與學校管理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故學校不應承擔責任,應由張亮本人及張亮的監(jiān)護人對此應承擔責任。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張亮既然是學校的寄宿生,學校就應該負有管理責任。被告修水縣石坳鄉(xiāng)中學對自己建立的規(guī)章制度沒有很好落實,致使張亮在校外住宿兩個星期,被告竟無人問津,對張亮的死亡應負全部的責任。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對張亮死亡的后果雙方都存在
29、過失,故雙方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學校應否承擔責任,評析:本案中,死亡學生張亮為被告修水縣石坳鄉(xiāng)中學初三年級的寄宿生,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學校制定的嚴禁外出住宿等各項規(guī)章制度應當具有一定的自我約束能力。但張亮卻置校規(guī)不顧,擅自與同學冷金保離校外出住宿,并在校外住宿時將冷金??硞?。后張亮去向不明,最終落水窒息而死。對死亡這一后果,張亮本人以及他的法定監(jiān)護人原告張道玉、朱四清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修水縣石坳鄉(xiāng)中學對自己制定的有關
30、寄宿生管理規(guī)章制度在落實執(zhí)行上力度不夠,對張亮擅自外出住宿近兩個星期的情況卻毫不知曉,在履行管理職責上也存在一定過失,故應承擔次要責任。,五、教育與學生的傷害法律特點,教育活動的傷害法律特點1)絕大多數(shù)學生傷害事故的受害者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學生;2)事故的處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牽涉到學生、學生家長、教師、學校以及校外有關部門等多方關系;3)獨生子女的增多為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帶來巨大壓力;4)教育經(jīng)費不足使學校難以承受賠償費用
31、。,五、教育與學生的傷害法律特點,學生傷害的法律特點未成年人學生本身屬于一種特殊的危險源無民事行為人自我保護意識明顯欠缺,意外性傷害突出;校方安全保護義務注意程度更高。限制性民事行為人對行為后果的必要認知與預見能力不足,突發(fā)性他人傷害突出;校方危險預見注意義務程度更高。運動傷害 (最多)課余傷害(最易引起糾紛)上課期間傷害(最需注意)校外活動傷害(最有影響)上學或放學傷害(最不好管理),實驗課的法律要求,2011年暑假,
32、福建漳平市某中學對初二學生舉辦補習班。7月31日上午第四節(jié)課,該中學物理教師林某在朱某及同學王某所在班級上講授“做功和內(nèi)能的改變”原理課。林某在未講明“做功和內(nèi)能的改變”的實驗應注意事項和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手持放有少量棉花和火柴的空氣壓縮引火儀,分組做演示實驗給班上的學生觀察。林某演示實驗完后,班上學生謝某申請親自動手做該實驗,經(jīng)林某允許,謝某把該實驗儀器放在自己課桌上用手對該儀器迅速加壓并達到實驗效果,該儀器試管內(nèi)開始冒
33、煙。隨即鄰座的王某未經(jīng)林某的允許擅自將該儀器拿到自己的課桌上用手又再次對該儀器加壓,造成該儀器的試管發(fā)生爆炸,將前桌朱某的左眼炸傷。事故發(fā)生當日,朱某被漳平市某中學雇車送往廈門市眼科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該院診斷,原告的左眼球穿通傷。,實驗課的法律要求,2001年8月20日原告出院后,朱某多次前往廈門市眼科中心醫(yī)院、福建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檢查、治療,漳平市某中學共預支給原告醫(yī)療費人民幣24600元。龍巖市法醫(yī)鑒定中心作出[2002]巖市
34、法醫(yī)鑒字第586號法醫(yī)鑒定書,認定朱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 2002年7月23日,林某訴至漳平市法院,要求該中學及當班老師林某及林某同學王某賠償因本起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89439.67元。,實驗課的法律要求,漳平法院認為:本案實驗儀器的試管發(fā)生爆炸致傷原告左眼,是因被告王某在謝某做實驗已達到實驗結果的情況下,擅自對實驗儀器再次加壓導致試管內(nèi)壓強迅速
35、增大所致。而被告王某擅自再次加壓行為的發(fā)生,主要是由于本起實驗組織實施者被告林某在做該實驗前未向在場學生告知注意事項,同時未及時阻止被告王耀華擅自加壓行為所致。為此,作為教師的被告林某在本起事故中存有主要過錯。鑒于被告林某在本案中的教學活動是履行被告漳平市某中學授予的職務行為,其過錯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應由其所在單位被告漳平市某中學來承擔。判決被告漳平市某中學應對本起事故法律后果承擔90%的責任,計人民幣62877.29元。被告王某
36、未經(jīng)在場教師被告林某的許可擅自對實驗儀器再次加壓,也是本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被告王某也有過錯,應對本起事故的法律后果承擔次要責任,即承擔10%的責任,計人民幣6986.37元。因被告王某系未成年人,尚未能獨立生活,其所應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某金來承擔。,學校管理、注意義務的案例,教育活動可分為兩類:[具有高度內(nèi)在、直接危險性 ] 教育活動。如體育及自然科學實驗課程等。教師在該類教學活動中,負有較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具
37、有較低內(nèi)在、直接危險性 ] 教育活動。如以學生靜坐聆聽為特征的課堂教學活動等。教師在該類教學活動中,負有較低的安全注意義務,2000年春季安徽某初中下午放學后,學生為準備運動會在操場進行訓練。突然,在跑道訓練的趙某被標槍扎進左胸部,導致心臟大血管損傷。經(jīng)積極搶救存活,法醫(yī)鑒定構成六級傷殘。調(diào)查結果系參加標槍比賽的初二學生劉某聯(lián)系投擲訓練所為。事后,趙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學校作為第一被告、學生劉某作為第二被告推向法庭。校方法定代表人
38、答辯:學校對原告的意外傷害表示深切同情,并多次看望及先行支付了4萬元醫(yī)療費用.但被告陳訴并非全部事實:首先,趙某并沒有參加任何比賽項目,老師也沒有安排其比賽及參賽訓練.其到運動場完全是學校管理之外的個人行為,由此導致的事故責任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次,學校僅在體育課指導學生進行標槍練習,教育學生注意安全.并沒有安排學生在運動場課外進行參賽訓練.校方對該損傷事件完全不知曉.因此,對學生劉某的 “擅自”行為,學校不應承擔對所謂 “標槍投擲
39、現(xiàn)場缺乏管理”的責任。,學校管理、注意義務的案例,第二被告學生劉某代理律師答辯:原告的損傷后果是劉某直接導致,因此應當承擔一定責任。但根據(jù)民法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責任。被告劉某的父親是法定監(jiān)護人,對被告在校外有監(jiān)護責任。校內(nèi)應當由校方承擔監(jiān)護的義務和責任。所以,學生劉某的法定代理人應依法減輕責任。我國教育大綱中沒有規(guī)定初二進行標槍訓練課程的規(guī)定,所以學校設置上存在違法。否則,此次意外傷害不會發(fā)生。此外,校方未盡到輔導義務,標
40、槍投擲校方未盡到輔導義務,標槍投擲場沒有相應的管理制度,課外活動時間亦沒有老師在旁邊指導和保護。被告劉林系在校生,且是按照校方的要求在課外活動時練習標槍投擲,主觀上沒有過錯,其在校本身應受到校方監(jiān)護。學校體育器材管理混亂,雖有制度但落實不到位,又無課外輔導老師,對學生的課外活動疏于管理,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學校應承擔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過錯責任。,學校管理、注意義務的案例,原告委托代理律師指出:原告趙某只有14歲,屬限制行為能
41、力人。根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學校不得讓未成年人在危險地帶活動。學校有準監(jiān)護權,即使原告未報名參賽,其在課外活動亦屬合理舉止,造成如此后果,確系校方管理不力所致。因此,學校應承擔大部分責任。被告學校方辯稱:教育大綱未規(guī)定設置標槍項目,校方亦未開設,但根據(jù)地區(qū)教委、體委通知,初中組的春季田徑運動會中都設置有標槍項目。校方認為,有能力有特長的學生也可以參加,這是學校給學生展示自己才華的機會;至于場地未嚴格劃分,是因為課外活動時無標槍訓練課
42、目。,學校管理、注意義務的案例,法庭后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根據(jù)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教育、保護、照顧和管理的職責,積極有效地防止人身傷害事故的發(fā)生。被告學校組織春季運動會,并同意被告劉某報名參加標槍比賽項目。而法庭查明:初中二年級沒有開設標槍訓練課,故參加比賽的同學相應缺乏標槍投擲方面的基本知識,這就要求組織者更應該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但被告校方在比賽前夕,尤其在課外自由活動中,未進行積極的管理,致使被告劉林在標槍投擲訓練
43、時刺中原告。被告校方疏于管理,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劉林雖響應學校的號召積極報名參加運動會,為參賽作準備,其行為本身并無過錯,但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標槍投擲時的危險性有一定的認識,在投擲時應當謹慎為主,而被告劉林在投擲時,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直接導致原告受傷害,故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一定的過錯,其應承擔的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應由監(jiān)護人承擔。故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44、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第一和第二被告的賠償比例為6:4。,六、校園侵權傷害的概述,1.概念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nèi)發(fā)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 內(nèi)涵:侵權+校園侵權,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chǎn)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1.1侵權的特征 (1)侵權行為的侵犯的對象是民事
45、權益。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xiàn)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chǎn)權益。,,(2)侵害的是絕對權。(3)權益的開放性。戀愛權。教育權。自由著裝權。,1.2校園的界定:空間上:是否包括校外組織的活動?!伴T對門”原則:校門——家門。
46、 車門——校門。時間上:是否包括放學之后,放假期間。有爭議:《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fā)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shù)?,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fā)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
47、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fā)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jié)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fā)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fā)生的。 重慶萬州的案例和天津河西區(qū)法院的案例:,,案件1:2012年5月20日,重慶市萬州區(qū)某大學生由于期末體育考試游泳課不及格,其老師囑咐該生暑假期間好好練習,以備開學的補考。該生暑假期間
48、在自己家附近的河水里練習游泳,遭遇溺亡,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案件2:天津河西某小學班主任在放學之后讓一名學生去打開水,該生在打開水的時候被另一在防盜門上打秋千的學生撞到并燙傷。審判結果:學校承擔過錯責任。最高法的評價:本案學校,在放學之后對于其控制的區(qū)域內(nèi)的正常秩序二奶固然需要嚴格管理,特別是在其服務對象是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其管理責任更加必須履行。,2.學校侵權事故的分類2.1學校安全事故的等級分類按
49、事故傷害人數(shù)及造成的損失,一般可將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 ●輕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輕傷1-2人;2)一次事故直接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不含本數(shù),以下同)。 ●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輕傷3至9人;2)一次重傷或急性中毒1至2人。 ●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輕傷10人以上;2)一次重傷或急性中毒3-9人;3)一次
50、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經(jīng)濟損失30-100萬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傷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人;3)一次事故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0-500萬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傷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經(jīng)濟損失500-1000萬元。 ●特別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
51、接經(jīng)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2.2 《侵權責任法》的分類類型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
52、應當承擔責任。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2.2.1過錯責任原則 2.2.2無過錯責任原則,,第三人的認定:值得說明的是,第三人是指何人?對于此問題的理解是存在爭議的。根據(jù)學界關于《侵權責任法》最新討論,將此
53、處的第三人理解為教師、學生以及學校工作人員之外的人較為恰當。由此,就存在一個問題,即如果在學校里,發(fā)生了學生之間的侵權應當如何承擔責任?對此,首先應該承擔責任的是監(jiān)護人,如果學校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這種情況下,對于受到侵害的學生承擔責任的是實施加害學生的監(jiān)護人和教育機構。,,根據(jù)侵權法的規(guī)定來看,只有當侵權人是校外第三人時,并且學校有過錯時,才存在補充責任,即當?shù)谌藳]有能力承擔全部責任或者找不到第三人的情況下,學校存在過錯才
54、承擔補充責任。而學生之間發(fā)生侵權時,學校承擔的是相應的過錯責任,不是補充,這就意味著只要學校是存在過錯的,就應當和監(jiān)護人一起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責任。,某幼兒園一群小朋友在冬天圍著火爐烤火,幼兒園老師甲外出打電話。小朋友乙和丙為了爭奪有利位置發(fā)生爭吵,繼而打斗,乙將丙推向火爐,導致小丙面部被燙傷。問:丙的受傷應如何處理?主要有乙的監(jiān)護人承擔,學校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2.4《條例》第九條所規(guī)定的十二種情形。(一)學校的校
55、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三)學校向?qū)W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nèi)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56、施的;(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zhì)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fā)現(xiàn),但未根據(jù)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
57、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ㄊW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fā)現(xiàn)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jiān)護人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 ?。ㄊW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58、2.5現(xiàn)實司法實踐中的常見案件:1、學生違反法律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guī)章,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有危險的行為。例如:學生翻墻去上網(wǎng)導致受傷。例如:學生之間進行打假斗毆。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解決措施:,,2、在對抗性或者風險性體育競賽活動或者游戲中發(fā)生意外傷害。例如:踢球?qū)е乱暰W(wǎng)膜破裂。誰組織,誰當裁判,有沒有規(guī)范的場地,有沒有事前的警示,有沒有時候的及時救助。,,3.對于歸責原則類型不同的解讀3
59、.1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jù)舉證責任的不同,過錯責任原則又可細分為兩種:一般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 所謂一般過錯責任,是指在追究加害人責任時,需要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則加害人沒有責任。過錯推定則是指在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如果發(fā)生侵權,首先推定加害人有過錯,看如果加害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則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3.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在追究行為人責任時,不考
60、慮行為人的過錯,只要實行了相應的行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之所以要在特定領域或者特定情形下,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只要從事了相應的行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由這些行為本身的特點決定。《侵權責任法》第7條確立了該原則,具體適用的范圍包括第4章的監(jiān)護人責任和用工責任、第5章產(chǎn)品責任、第8章環(huán)境污染責任、第9章高度危險責任和第10章飼養(yǎng)動物侵害責任。,七、校園一般侵權責任概述,1.概念 一般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
61、施的、適用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2.特征 (1)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這里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最狹義的過錯責任,即由受害人對于加害人有存在過錯進行舉證證明。不包括過錯推定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是特殊侵權責任。 (2)一般侵權責任的加害人必須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3)一般侵權責任中,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具有同一性。 (4)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62、是統(tǒng)一的,免責事由直接適用《侵權責任法》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3.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的過錯 過錯的判定標準判定標準:在民法理論上有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兩種理論。 客觀標準是指,以某種客觀的行為標準來衡量行為人的行為,從而認定其有無過錯。主觀標準是指,通過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態(tài)來確定其有無過錯。,,3.2過錯的分類:通過所說的過錯包括兩種,即故意和過失。在《侵權責任法》中過失又分為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這兩者
63、的區(qū)分是依據(jù)人們的預見水平的不同進行的分類。這就要結合不同主體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即決定在一個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重大過失還是一般過失的不是所發(fā)生的事情本身,而是行為人本身的具體特點。,3.3學校的過錯:(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學校硬件(二)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
64、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學校軟件(三)學校向?qū)W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學校產(chǎn)品(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nèi)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活動前(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教師(六)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
65、其他活動的;活動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zhì)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學生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fā)現(xiàn),但未根據(jù)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活動后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教師不該干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
66、的職責期間,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教師應該干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fā)現(xiàn)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jiān)護人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家長(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2)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積極損害:消極損害:財產(chǎn)損害:非財產(chǎn)損害:,,(3)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對法律禁止性或
67、命令性規(guī)定的違反。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行為表面上侵犯了他人的權利,但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阻卻其違法性的事由,因此不認為其為違法行為,這些阻卻事由包括: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衛(wèi)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4)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對于因果關系的判斷是一個極其復雜的理論問題,在此,不做討論。對于司法實踐而言,只需要掌握一種最常見的認定因果關系的理論,即相當因果關系說。所謂相當因果關系是指,沒有該行為,就沒有該結果,有了該行為,通
68、常會有該結果。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認定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老師的訓誡和自殺有沒有因果關系?渝中區(qū)的案件。,,2003年4月12日,渝中區(qū)某學校15歲學生未按時到校,被其班主任汪某用木條抽打,并當著其他同學面說:你學習不好,長的也不漂亮,連坐臺的資格都沒有。談話過程中,該同學一直在哭泣,當天上午第三節(jié)是班主任老師的語文課,課堂上該同學一直都在哭泣,隨后還寫了遺書,表達了對于汪某和家庭的怨恨,但是汪某對其的異常表現(xiàn)并沒有過問
69、,下課之后也未注意該同學的去向。12時30分左右,該同學從該校中學部教學樓八樓調(diào)下,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渝中區(qū)法院判決:侮辱罪判處女教師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八、校園特殊侵權——過錯推定,適用過錯推定的校園內(nèi)特殊侵權責任: (一)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損害責任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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