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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事法律關系講義導入案例:“乘火車”風波甲、乙在火車上相識,甲怕自己到站時未醒,請求乙在惠州站喚醒自己下車,乙欣然同意?;疖嚨竭_惠州站時,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惠州站及時下車,為此支出了額外費用。甲要求乙賠償損失。對此,應如何處理?“彩票”風波A、B、C、D、和E五人約定,每人每周各出10元錢,交給E購買彩票,并選擇五人事先確定的號碼。一次,E因為過失沒有去購買彩票,無巧不成書的是,他們事先確定的號碼這此卻中了一等獎,獎金高達100
2、萬元。A、B、C、D到法院起訴,要求E賠償他們各自應得的獎金。對此,應如何處理?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guī)范調整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形成是民法使社會關系秩序化的實現(xiàn)過程。下列社會關系中,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是()A.甲因訴訟與法院之間形成的關系B.乙因信教與教會之間形成的關系C.丙因存款與銀行之間形成的關系D.丁因結婚與其妻之間形成的關系下列社會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有(
3、)A.自然人甲與自然人乙之間訂立的電腦買賣合同關系B.中國公民丙與中國公民丁之間締結的婚姻關系C.甲稅務機關與自然人乙之間訂立的電腦買賣合同關系D.甲稅務機關與自然人乙之間稅款征收關系《人民法院案例選編》中在刑法部分有過一個例子。就是我國首例“安樂死“案涉案醫(yī)生,原漢中市傳染病醫(yī)院院長助理,肝炎科主任蒲連升。據(jù)報載,1986年6月23日,漢中市的一位姓夏的女同志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惡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漢中市傳染病醫(yī)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
4、親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的兩個子女跪地向蒲連升求情。對蒲連升說:“行行好,讓我媽咽了氣吧!“蒲連升最終開了處方,讓患者唯一的兒子在處方上簽了字。給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靈“注射藥。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某死亡。蒲連升由此招致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1986年9月,蒲第一次被抓,關了3個月,后取保候審。1987年8月又進去了,次年9月再次取保候審。1990年3月才一審開庭,法庭座無虛席。蒲大夫找了一個很好的律師,這個律師的辯護非常令人
5、佩服。他從兩個方面來談這個問題。第一個他從“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的這個角度出發(fā),說造成病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疾病而并非“冬眠靈“,實際上注射藥物僅僅是起了一種加速死亡的作用。加速死亡就不是造成死亡,查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只有殺人罪,而沒有“安樂死罪“,當然也沒有“加速死亡罪“,故其沒有犯罪。然后律師又說,第二個方面,蒲大夫注射了數(shù)倍于通常的冬眠靈是教科書上允許一個大夫給病人使用的較大的劑量。既然在其權限之內,就不存在違法犯罪問題了。事后
6、,蒲曾對記者說,“冬眠靈“是慎用品,不是忌用品,致死量是800毫克,他給患者總共只用了87.5毫克,不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夏素文的直接死因是肝性腦病、嚴重肝腎功能衰竭,不排除褥瘡感染等原因。事實上對患者實施的并不是真的“安樂死“。一年后的1991年5月,法院才最終認定蒲連升違法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檢察院抗訴,他也上訴。1992年6月最終二審維持原判。這個案件提出的問題就是,安樂死到底是不是一項民事權利?由于民法并沒有明
7、文規(guī)定,莫紀宏:在法律上有兩個概念,一種叫做生育的自由,另一種就是生育的權利。生育的自由這一表述是比較準確的。生育問題國家不會管,它只是男女之間的問題,是自由的行為。只有當有人阻礙生育、公民請求國家通過立法的方式來排除阻礙的時候,才產生生育權和生育權的保護的問題。保護生育權,實際上是為了更好地保證生育自由的實現(xiàn)。在生育這個問題上,首先是自由的問題,然后才是權利的問題。主持人:由自由上升到權利,這在法律上意味著什么?莫紀宏:生育權是用來對
8、抗外在的干涉的,這種干涉可能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來自普通公民和社會組織,另一方面是來自于國家機關。一旦法律上設定了生育權,就意味著夫妻雙方在達成一致的基礎上,可以用生育權排除外在的干擾,特別是來自政府的干擾。各國法律對生育問題有兩種態(tài)度:一種態(tài)度是生育是完全自由的,生不生、生多少、跟誰生,都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情,不需要權力介入。而在我國,生育自由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生幾個的問題上,是不能自由處理的,一對夫婦只能生一個。我國在生育的數(shù)量
9、上不是自由的,而是通過權利的方式來調整。在生與不生的問題上,還是自由的,如果政府干預這一自由,就可以用生育權去對抗政府的非法干預。王著謙:雖然憲法和法律中沒有出現(xiàn)“生育權”的字樣,但是不能說公民沒有生育的權利。憲法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規(guī)定:“公民的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按此規(guī)定,基于合法婚姻的生育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乃題中應有之義,是不言而喻的。沒有生育,哪來母親和兒童?沒有生
10、育的權利,又何來計劃生育的義務?《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更明確規(guī)定了“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鼻戮茫荷龣嗪臀覀儑业挠媱澤呤锹?lián)系在一起的。我始終認為,我們的法理學界和憲法學界,對這個問題是有誤讀的。與其說國家法律賦予公民生育權,還不如說更多地是對它進行限制。生育權本來是自然權利,沒有必要用法律調整,但我國人口壓力太大,所以有限制生育的問題。計劃生育與其說是授予權利,不如說主要是給公民規(guī)定義務
11、,所以,在我國,生育權的意思實際上是限制公民的生育自由。主持人:立法上只規(guī)定婦女享有生育權,為什么沒有規(guī)定男子的生育權?陳景輝:在現(xiàn)有的聯(lián)合國文件和我國法律中只談到婦女的生育權,這跟歷史上男女不平等是有關系的。在歷史上,男尊女卑的觀念盛行,無論是中國還是西方都是這樣,婦女可能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為了加強對婦女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聯(lián)合國的人權文件才單獨規(guī)定婦女的生育權。這里有一個前提,就是男人的生育權利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單獨規(guī)定婦女
12、享有這樣的權利,給婦女提供一種特殊的保護,使得婦女這一弱勢群體在法律上能夠跟男人這個強勢群體平等起來。王著謙:當時對婦女做出這樣的特殊規(guī)定,是因為在我國社會中,很多婦女無法實現(xiàn)自己的生育自主權,尤其是沒有不生育的自由。國家需要對處于弱勢的婦女予以特別保護。因此,不能說生育權只是夫妻雙方共同對抗外來干預的權利。生育的權利是反映夫妻關系的一種權利,需要雙方自愿,共同行使。從法律上說,男人從未被剝奪生育的權利。雖然法律特別規(guī)定婦女有生育也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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