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務法規(guī)簡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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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願服務法規(guī)簡介,資料來源:陳武雄(2004) 《志願服務理念與實務》, 臺北市:揚智文化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第1-21頁,講次大綱,一、引言二、法案內涵三、我國志願服務法的析評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guī)的前提五、結語,一、引言,(一)志願服務是一種自動自發(fā)、助人利他,只問付出、不計回報的崇高志業(yè)。(二)2001年為:國際志工年(三)我國恭逢其盛於民國90年元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志願

2、服務法」,同年元月20日總統(tǒng)公布。,二、法案內涵 (一)總則,1.制定目的:第1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fā)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guī)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者,從其規(guī)定。,2.適用範圍第2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fā),基於家庭或友誼

3、原因而執(zhí)行之志願服務計畫。,二、法案內涵 (一)總則,3.名詞定義(1)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二、法案內涵 (一)總則,3.名詞定義(2).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 提出志願服務者。 (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

4、體。,二、法案內涵 (一)總則,1.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1).第4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2).第4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辦理。,二、法案內涵 (二)主管機關,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之權責(1).第4條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

5、障、宣導與申訴之規(guī)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二、法案內涵 (二)主管機關,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之權責(1)a.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guī)劃事項。,二、法案內涵 (二)主管機關,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之權責(1)b.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huán)境保護、衛(wèi)生保健、合作發(fā)展、經濟、研究、志工

6、人力之開發(fā)、聯合活動之發(fā)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二、法案內涵 (二)主管機關,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之權責(2).第5條 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yè)務需要定之。,二、法案內涵 (二)主管機關,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之權責(3).第5條 召開志願服務會報:為整合規(guī)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chuàng)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得召開志願服務

7、會報。,二、法案內涵 (二)主管機關,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之權責(4).第5條 加強聯繫輔導及協助: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二、法案內涵 (二)主管機關,1.志工召募 - 志願服務計畫之公告 第6條2.志願服務計畫之辦理 第7條3.志願服務計畫之核備 第8條4.教育訓練之辦理滿 第9條,二、法案內涵 (三)志願

8、服務運用之單位之職責,5.服務安全及衛(wèi)生之確保 第10條 6.服務資訊 之提供及專責督導之指定 第11條7.志願服務證 及服務紀錄冊之發(fā)給 ※ 第12條8.服務限制 第13條,二、法案內涵 (三)志願服務運用之單位之職責,1.志工之權利 第14條 2.志工之義務 第15條,二、法案

9、內涵,(四)志工之權利及義務,1.志工之保險 第16條 2.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發(fā)給 第17條3.資源之使用 第18條4.績效評鑑與獎勵 第19條5.志願服務榮譽卡之核發(fā) 第20條6.優(yōu)先服兵役替代役 第21條,二、法案內涵,(

10、五)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六)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 過失行為之處理 第22條(七) 經費- 經費編列與運用 第23條(八) 附則 第24條,二、法案內涵,三、我國志願服務法的析評,主要特色析評,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guī)的前提,(一) 在政府機關方面1.訂頒明朗的主導政策2.建立評鑑獎勵制度3.加強推行「民

11、營化」措施,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guī)的前提,(二) 在民間團體方面1. 致力健全組織功能2.研擬推動創(chuàng)新方案,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guī)的前提,(三) 在運用單位方面1. 妥切訂定志願服務計畫2.落實志工教育訓練3.建立志願服務督導體制,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guī)的前提,(四) 在志工本身方面1. 恪遵倫理守則2.力求自我約束,五、結語,總之,不論「法」的規(guī)定是否盡善盡美,有「法」總比無「法」好;期盼能夠經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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