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締約過失責任_0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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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勞動合同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勞動合同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勞動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勞動者(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及其起源發(fā)展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早在羅馬法時期,人們就已

2、經發(fā)現(xiàn)了締約上的過失行為,并對其進行規(guī)制,以保護無辜的受害人。但是,羅馬法只是對締約上過失行為作了零星規(guī)定,并沒有締約上過失的概念,更沒有關于締約上過失責任的系統(tǒng)規(guī)定。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締約上過失行為逐漸增多,學者對締約上過失問題的研究也逐漸增多。締約過失責任理論正式提出一般認為歸功于德國法學家耶林1861年耶林在其所主編的《耶林法學年報》第4卷發(fā)表了《締約上過失,契約無效與不成立時之損害賠償》一文,始對此項問題系統(tǒng)分析:當事人因自己過失

3、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生的損害。由于締約上過失責任所涉及者,并非違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2]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

4、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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