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第三節(jié) 國際私法的名稱與定義一.國際私法的名稱 關于國際私法的名稱,歷來就存在很大爭議。爭議的主要原因在于對國際私法范圍的理 解不同。在歷史上或在不同國家和地區(qū)出現(xiàn)的關于這一法律部門的不同名稱有: 1. 萬民法(Jus gentium) 在羅馬帝國,存在著多種法律制度。即使是在 Caracalla 皇帝頒布了賦予所有羅馬帝國的 自由臣民以市民權的 Antoniniana 法典后(公元前 212 年) ,羅馬的法制仍未統(tǒng)一。羅馬的市民
2、法(jus civile)只適用于羅馬市民。對于被征服地區(qū)的人,原則上適用其自身 的法律。比如在東部希臘各省仍適用希臘普通法。對于羅馬人和外國人以及外國人之間 的爭端,由外邦人大法官(praetor peregrinus)依照萬民法(ius gentium)來處理。 但萬民法只涉及到商法上的內容,在家庭法和繼承法方面則存在空白。對外國人的家庭 和繼承權仍按照其屬人法判決,也就是其出生地法。根據蓋尤斯的的法學階梯第一章第 92 條(Gai
3、.I 92) ,外國人之間依照其本國法締結的婚姻有效,此婚姻所產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若父親喪失羅馬市民權,該子女仍為羅馬市民。根據烏爾比安的民法大全( Ulp.XX 14) ,外國人依照其出生地法進行繼承。由于法官根據當事人的血統(tǒng)不同適用不同法律,這就創(chuàng)造了法律沖突產生的條件。但是由于羅馬帝國政權的逐步統(tǒng)一,同時由 于萬民法的存在和適用,使得羅馬帝國并沒有產生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的機會。當時的萬 民法仍屬于羅馬的國內實體法,它不是國際法,更
4、不是現(xiàn)代意義上的國際私法。 2. 法則區(qū)別理論(Theory of Statutes) 現(xiàn)代國際私法在 19 世紀中期以前只是一種學說法,即法則區(qū)別理論。11 世紀起,在意大 利北部逐漸形成了許多大城市,各個城市后來都演變?yōu)楠毩⒌某前顕?。在這些城邦中 ,除了適用作為普通法的羅馬法之外,還形成了各自的地區(qū)習慣法,被稱為“法則“(St atuta) 。法則作為特別法,僅僅在各個城邦有效。由于各個城邦的法則與羅馬法相異,而且相互之間也不相同
5、,因而產生沖突,并帶來了法律的適用問題。如果法律沖突發(fā)生 在法則與羅馬法之間,根據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原則,應該適用各城邦自己的法則。而 如果各個城邦法則之間發(fā)生沖突,如果依照以前的封建屬地主義原則,各個城邦均適用 本地法則,則會極大地妨礙各城邦之間日益頻繁的商業(yè)交往。因此,時代的發(fā)展需要新 的理論來解決法律適用問題。在此基礎上,許多法學家開始從羅馬法中尋求答案,興起 了研究羅馬法的熱潮。 12 世紀初,法學家伊納里烏斯(Irnerius
6、)在博羅里亞(Bologna)建立了一個法學院, 一時歐洲各國學生云集于此,并開始將羅馬法傳播到本國。由于他們研究羅馬法主要是 對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 (Coupus iuris civilis)進行注釋,于是形成了注釋法學派(Glossatoren) 。晚期注釋法學派的學者巴托魯斯是法則區(qū)別學說的代表人物。巴托魯斯出生于佩魯賈( Perugia) ,是博羅尼亞大學教授。他的著作也是對《民法大全》的評注,其中他對法典第 1-1-1 條
7、,即有關國際私法的評注,盡管短小,但卻最為有名。 他從兩個問題出發(fā): 第一,某一法則(在其境內)對于非本邦的臣民是否也有地域效力?第二,某一法則在 立法者境外是否也有效力? 巴托魯斯對國際私法的最大貢獻在于所謂的“巴托魯斯規(guī)則“(Bartolinische Regel) ,即原則上將法則區(qū)分為人的法則和物的法則,分別來探討它們的域外適用問題。這種劃 分被許多學者視為法則區(qū)別理論的基礎。法則區(qū)別理論影響了歐洲將近 500 年,直到 19
8、世紀中期才被美國學者斯托瑞、德國學者 魏希特和薩維尼等突破。 3. 沖突法荷蘭的法則區(qū)別理論學者羅登伯格(Rodenburg,1618-1668)于 1653 年最早使用拉丁文“De Conflictu Legum“,即“法律沖突“的概念。但真正確定這一概念的是荷蘭學派 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烏爾里希.胡伯(Ulrich Huber) ,他于 1684 年出版的《論羅馬法與現(xiàn)行法》一書的第二卷標題即為“法律沖突論“(De Conflictu
9、Legum) 。胡伯的理論于 18世紀后期通過蘇格蘭傳入英國,并隨后傳入美國。在 18 世紀和 19 世紀之交,胡伯的理論 已經成為美國法院審理沖突法案件的主導理論。許多法院審理案件時甚至直接引用胡伯 的《法律沖突論》一書。尤其是 1834 年,美國學者斯托瑞于 1834 年出版《沖突法評論》 (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確立了“法律沖突“的概念和“沖突法“這一學科在英美國家的地位。迄
10、今,大多數(shù)英美法系國家的國際私法學者都傾向于使用“沖 突法“這一名稱。英國 19 世紀的學者赫蘭德(T. E. Holland)就曾說過,對于“沖突法“ 和“私國際法“這兩個名稱,前者是最好的,后者是最壞的。赫蘭德的同事和好友戴賽( Dicey)接受了赫蘭德的影響,他于 1896 年出版的《英格蘭沖突法摘要》 (簡稱《沖突法》 ) ,是英美國家最權威的沖突法著作,到 2000 年已經出版到第 13 版。但包戴賽和莫瑞素的民事關系的法律部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lián)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yè)或盈利用途。
- 5. 眾賞文庫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xiàn)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