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持股配偶擅自轉讓名下股權的效力.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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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司法審判的“公平正義”價值,很大程度體現在審判者審理案件的“中立性”,而這種“中立性”則體現在審理標準及判決結果的“標準化”上。對于因夫妻一方(持股配偶)未經另一方(非持股配偶)的同意,擅自轉讓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所得的股權而引發(fā)另一方(非持股配偶)維權的糾紛,由于現階段我國《婚姻法》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共同財產處分的規(guī)定與《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空白”,而立法層面的“空白”則導致這類糾紛在司法實

2、務中難以達成審判共識,在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審判人員之間形成“有效論”與“無效論”兩種截然不同的審判思路。本文通過結合我國現階段的法律框架、司法實務以及相關的法學理論,在分析有關問題和借鑒前人的研究成果上,對“持股配偶擅自轉讓名下股權的效力問題”進行探討,以期總結出統(tǒng)一的審判思路,破解此類糾紛中現階段“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困境。
  第一部分系對本文所探討問題的提出。文章首先對兩個案情高度相似(主要是法律關系高度相似)的案例分別作概述

3、,展示現階段司法實務中對“持股配偶擅自轉讓名下股權的效力問題”所出現的“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從而引出本文要討論的一系列問題。
  第二部分主要對本文第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持股配偶名下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論述。通過對我國及域外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分析、對公司法學理對股權的法律屬性進行分析,從而得出對該問題的認知。
  第三部分主要對配偶擅自轉讓名下股權效力認定的司法現狀進行分析。首先對司法審判的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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