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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表見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國民法,法律設立表見代理制度旨在對善意第三人進行保護,并維護交易安全,這一制度是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fā)展應運而生的。在各國民法事法律中,如《日本民法典》第109條、第110條、第112條,《德國民法典》第170條、第171條以及我國臺灣民法典第169條都對這一制度作了規(guī)定。英美法系國家也有相似的“不容否認的代理”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是否規(guī)定的就是表見代理,法學界認識不一,但《合同法》第49條的規(guī)定,

2、填補了這一空白。本文著重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結合司法實踐,闡述了自己的觀點。本文除據(jù)以研究的案例及結束語外,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表見代理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簡述表見代理制度的概念,再對表見代理制度的特征作一簡單概括,并總結出三個特征,然后分析表見代理制度的構成要件,在介紹學理上通行的兩種構成要件學說:單一要件說和雙重要件說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構成四要件,即無權代理人并沒有獲得本人授權;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

3、有代理權;相對人在主觀上是善意且無過失的;無權代理行為的發(fā)生與本人有關。接著闡述了表見代理的功能價值:保護交易安全和穩(wěn)定;保護善意無過失相對方的利益;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鼓勵交易和倡導效率四個功能。最后闡述表見代理制度的法律后果:對相對人效力和對行為人的效力。
   第二部分:表見代理制度的表現(xiàn)形態(tài)。本部分根據(jù)《合同法》的49條的規(guī)定,歸納出表見代理的三種表現(xiàn)形態(tài),即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權限逾越型表見代理和權利延續(xù)型表見代理。每

4、一種表現(xiàn)形態(tài)通過一個具體的案例,在此基礎上進行理論分析,筆者還通過對案例的分析發(fā)表自己的想法。
   第三部分:我國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表見代理制度的規(guī)定、缺陷和完善。這一部分有三個方面內容,第一方面內容是我國現(xiàn)行法律、司法解釋對表見代理制度的規(guī)定,主要是《民法通則》65條的規(guī)定和《合同法》49條的規(guī)定;第二部分內容是對我國表見代理制度的評價;第三方面筆者從宏觀和具體制度兩方面來提出自己的建議,從宏觀上講,建議應當先有一套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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