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拒證權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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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面對我國當下證人出庭作證率低,以及證據制度立法尚不完善的現(xiàn)狀,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已經無法全面地解決這一難題。在我國構建一種新型的可行性強的證人制度是當務之急。但是,證人制度要想真正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一定要從“正當性”確切落實到“可行性”的層面方可。必須在法律之正義和道德之親情之間找到一個與人類基本價值觀不相沖突的平衡點。
  我國自漢朝以來就有“親親相為隱”、“親親得相首匿”的訴訟制度。這與幾千年的中華民族傳統(tǒng)

2、以及全世界人類心中的基本道德觀一脈相承。要求被告人的近親屬提供對其不利的證據不僅是對作證義務人內心道德的挑戰(zhàn),也是對整個社會基本道德觀的挑戰(zhàn)。在法治發(fā)達的美國,已經構建出關于親屬拒證權比較完備的制度。這對于證人制度的進步有很大的意義。
  我國目前正在加大力度構建和諧社會,但司法機關迫使親屬作證的事件卻屢見不鮮。當今社會的親情關系網絡已經脆弱不堪,而強迫親屬作證的方式又會給這本已不堪一擊的網絡以致命傷害。在我國構建親屬拒證制度已經

3、成為刑事訴訟改革的重要方面。2013年1月1日實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一款已規(guī)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權利。但此條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還需進一步細致化。
  本文主要針對親屬拒證權制度展開研究,介紹了此項制度在西方國家運行的現(xiàn)狀,并提出在我國構建這一制度的初步方案。本文通過比較研究、歷史分析、規(guī)范闡釋以及價值分析的方法,闡述了親屬拒證權的基礎理論,論證了親屬拒證權是一項順應時代發(fā)展、順應仁義道德的合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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