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行使期間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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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擔保物權的行使期間,意指擔保權人在該期間內行使擔保物權能得到法律保護。關于物之擔保,在理論及司法實踐均存在一個重要問題:當債權上設有擔保物權時,如果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是否會影響擔保物權之效力?依據(jù)《物權法》第202條,抵押權人應該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否則將喪失法律的強制保護。界定該期間的性質,成為探討行使問題的前提,才能為司法實務提供理論依據(jù)。擔保物權從屬于主債權,也會受到時效的影響。
  本文擬結合《物權法》和《擔保法

2、司法解釋》,探討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其擔保物權的命運和效力。除了引言,從結構的角度,本文將分為四個部分。
  本文擬結合《物權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探討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其擔保物權的命運和效力。除了引言,從結構的角度,本文將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抵押權的行使期間。這一部分首先梳理了我國民事法律關于擔保物權行使期間規(guī)定的演變,分析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抵押權的法律地位。然后本文主要討論了行使抵押權期間的性質,

3、介紹了四種主流學說并進行評價。得出結論,行使抵押權的期間主要是受擔保物權從屬性的影響。接著分析了抵押物上登記如何涂銷。
  第二部分分析《物權法》第202條的問題,主要是法條本身措辭表意不清。第202條規(guī)定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不能適用于申請執(zhí)行期限。還有抗辯權的行使問題,分成四種情形進行討論。
  第三部分分析了質權和留置權的行使期間。首先提出質疑,三者均是典型的擔保物權,在主債權超過時效后卻享有不同命運。接著討論質權和留置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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