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型犯罪的罪過形式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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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事故型犯罪的罪過形式</p><p>  【摘要】基于法治本土建設的立場,從對事故型犯罪的行為特征分析上入手,對關于它的罪過形式的各種論見,以類行雜,概括為六種,并逐一進行了探討,結果發(fā)現(xiàn)不止是其中的一些觀點必然錯誤,而是每一種觀點對罪過心理的分析都經(jīng)不起推敲。找準問題癥結之后,可以得出三個確鑿無疑的結論:一、在事故型犯罪中,行為人對違法行為的心理態(tài)度只能是故意;二、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

2、生不能有認識或者行為人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發(fā)生;三、罪過情感是行為人唯一值得譴責的罪過心理因素。由此可見,事故型犯罪實質(zhì)是一種率性犯罪,而其罪過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p><p>  【關鍵詞】事故型犯罪;罪過形式;率性犯罪</p><p><b>  【正文】</b></p><p><b>  一、問題的概括</b>

3、;</p><p><b> ?。ㄒ唬┳镄械母爬?lt;/b></p><p>  在告別了結果責任的當代,像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出版歧視、侮辱少數(shù)民族作品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等這些犯罪,不僅嚴重危害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國計民生,而且大都有著廣泛深遠的社會影響,而關乎它們的罪過形式的

4、定性又極其復雜疑難,因而對這些案件準確定性無論從司法實踐還是從刑法理論上都成為了一個棘手的問題。如何準確認定其主觀罪過的各種論見一直以來都是觀點龐雜、爭論不休。而根據(jù)普通邏輯的矛盾律,我們知道,相互反對的觀點必定有一些是錯誤的。也就是說,這些觀點和認識長期以來運用于司法實踐的結果必然是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錯案,大量的犯罪分子被放縱、大量無辜的人被冤枉。而在譯介、借鑒外國刑法理論不能統(tǒng)一認識、解決問題的情況下,筆者基于法治本土建設(立足中國法

5、制現(xiàn)實、運用中國刑法理論、解決中國司法問題)的立場,試從對這些犯罪的行為特征分析上入手,表明自己對這些犯罪罪過形式的認識。</p><p>  筆者認為,這些行為有若干顯著的特征,就是:1.在實際的嚴重危害結果[①]發(fā)生之前,行為人的行為即便被執(zhí)法機關稽查或發(fā)現(xiàn),也只能定性為違法或違章行為(本文將這些行為簡稱為違法行為);2.而只有在嚴重的危害結果發(fā)生之時或之后才能被認定為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對這個嚴重的危害結果沒

6、有故意心理;[②]3.違法行為一旦實施,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便處于行為人的控制之外,危害結果是否發(fā)生,就只能聽天由命了;4.在刑罰上,這類犯罪的處刑較輕。例如,酒后駕駛被交警發(fā)現(xiàn),是違章行為;而只有發(fā)生了嚴重的交通事故,才能被定性為交通肇事罪。簡言之,這類行為表現(xiàn)為一個社會行為,而依其行為階段可劃分為兩個法律行為,即一個違法行為和一個犯罪行為(或曰犯罪實行行為)。它的違法行為是導致嚴重危害結果的唯一原因或必要條件;它的犯罪行為可以是作為或

7、不作為。如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違章行為是作為,丟失槍支不報罪中的丟失槍支不報是不作為。傳統(tǒng)的刑法理論對此沒有區(qū)分,徑行將整個社會行為作為研究和定性的對象。但在筆者看來,我們完全可以只擇取行為人一個社會行為的后階段部分的犯罪行為進行研究和定性,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抓住問題的實質(zhì),抓住對這類因違</p><p>  對于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的罪行做這樣的概括,可以使我們站在更高的理論視角,對這一類犯罪進行比較全面的認識和把

8、握,以便得出統(tǒng)一的結論。因為不將本屬同類犯罪的諸多個罪進行歸類,便可能在罪過的定性上發(fā)生矛盾,而事實也正是這樣。</p><p>  這類犯罪為數(shù)眾多,其涵蓋了所有的業(yè)務過失犯罪和一部分普通過失犯罪[③]。例如,在普通過失犯罪中,非法毆打他人致人傷害或死亡的,即屬此類犯罪;而親人看護嬰幼兒,不小心致孩子重傷或死亡,就不屬于此類犯罪。</p><p> ?。ǘ┳镞^形式的概括</p&g

9、t;<p>  長期以來,對于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罪過形式的定性相當混亂,以至于連其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存在爭議。不僅對于同類犯罪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罪過形式的共識,即便是其中的每一個個罪的罪過形式也是向無定論。這種理論上的紛爭,導致了司法實踐上的無所適從。但筆者認為,同類犯罪應當有相同的罪過形式。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作為一類犯罪,盡管數(shù)目龐雜、形態(tài)各異,但同樣應該有一個統(tǒng)一的罪過形式。這是一種去蕪歸整、甚至撥亂反正的工作,筆者

10、不揣淺陋,試對既往關于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罪過形式的認定進行概括和歸納,以總結前人探索的得失、明了繼續(xù)前進的方向。在對以往觀點概括歸納之時,筆者進行了如下考慮。</p><p>  1.由于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是筆者新近概括出的一類犯罪,所以以往沒有產(chǎn)生針對這類犯罪罪過形式的任何探討和研究性工作,而只有針對其中的某一個罪罪過形式或若干個罪罪過形式的論述,但它們之中的每一個個罪屬于類罪,所以,筆者對每一個個罪罪過形式的

11、評析都具有認識和評析該同類犯罪的意義。</p><p>  2.在對罪過形式認定的過程中,按行為人心理態(tài)度的對象是危害行為還是危害結果,會產(chǎn)生兩種不同的定性結果。因此,在將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的罪過形式定性為故意的情況下,應注意區(qū)分存在的兩種情況,即以行為人對違法行為的心理態(tài)度所確定的故意和以行為人對違法行為所致嚴重危害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所確定的故意。而在將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的罪過形式定性為過失的情況下,亦應注意區(qū)分存

12、在的兩種情況,即以行為人對違法行為的心理態(tài)度所確定的過失和以行為人對違法行為所致嚴重危害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所確定的過失。</p><p>  在“危害行為標準說”與“危害結果標準說”未分高下之前,筆者謹做如下分析:關于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的罪過形式被認定為故意的問題上,我們應對這樣兩種情況進行嚴格區(qū)分,即如果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實際上是過失犯罪,那么將其評價為故意犯罪與將本不是過失犯罪而只是與其相對應的故意犯罪誤以為是因

13、違法行為所致犯罪而定性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情況,它的后一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的意義是會導致刑罰畸輕。而如果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實際上是故意犯罪,那么將其評價為過失犯罪與將本不是故意犯罪而只是與其相對應的過失犯罪誤以為是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而定性同樣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情況,它的后一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的意義是會導致刑罰畸重。</p><p>  3.在觀點分類上,筆者以類行雜,而不是與持某種觀點人士的商榷,也不是針對某種觀點的評

14、析。因為持某種觀點的人士或觀點可能將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中的一些罪行定性為一種罪過形式,而與此同時將另一些罪行定性為另一種罪過形式,所以,他們(它們)盡可能在筆者所分觀點的一類中出現(xiàn),而同時在另一類觀點中出現(xiàn)。而就筆者所涉觀點的評析中,因為筆者認為作為傳統(tǒng)罪過理論就此問題派生出來的觀點全都值得商榷,且限于篇幅,所以本文也僅僅是指出其理論的要害,只要能說明其難以成立的理由,并藉此引出筆者拙見為已足,因此不擬對其理論所存邏輯矛盾及其他方面進行

15、系統(tǒng)全面的評析。</p><p>  基于上述考慮,筆者將關于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罪過形式的各種論見概括為雙重罪過說、復合罪過說、結果故意說、行為故意說、結果過失說和行為過失說共計六種。</p><p><b>  二、流行觀點的評析</b></p><p>  在提出新觀點之前,不予說明既存理論的缺陷,便是在制造理論混亂。而欲確立因違法行為所致

16、犯罪統(tǒng)一的罪過形式,必先指出傳統(tǒng)罪過理論在此問題上立論的不足或不能成立的理由。在對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罪過形式的定性問題上,存在六種典型的觀點。筆者將逐一進行探討。</p><p><b> ?。ㄒ唬╇p重罪過說</b></p><p>  雙重罪過又稱復雜罪過[④]、混合罪過[⑤],蓋指一個犯罪中同時存在兩種罪過形式的情況。這種觀點由來已久,其最初發(fā)見于前蘇聯(lián)的刑法理論

17、[⑥]。它也是我國對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定性的主流觀點。而將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矛盾理論中的重點論應用于雙重罪過的認識,就產(chǎn)生了“主要罪過”說。及至今日,其中的“主要罪過”說再次復興,“犯罪結果分層”說也相續(xù)問世。</p><p>  對于雙重罪過說,從總體上講,筆者認為,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是一個社會行為表現(xiàn)為兩個法律行為,即一個違法行為和一個犯罪行為。行為人對違法行為的心理態(tài)度是過錯,行為人對犯罪行為的心理態(tài)度是罪

18、過,這是不應混淆的。而產(chǎn)生這種錯誤的根源在于長期以來我國刑法理論沒有對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進行階段性劃分,沒有注意到一個社會行為實質(zhì)上是兩個性質(zhì)不同的法律行為,從而導致對這種行為不能準確定性的結果。</p><p>  在對復雜罪過應如何正確定罪的問題上,持“主要罪過”說的學者認為,“必須找出占主要矛盾地位的主觀和客觀因素。如前所述,在復雜罪過的案件中,由幾個活動構成的犯罪行為,會造成一系列的結果,行為人對每個行為

19、及其產(chǎn)生的直接后果都有其主觀的心理態(tài)度,它們構成復雜狀態(tài)。這時,就要從若干結果中找出對于定罪有著重要意義的結果?!盵⑦]“犯罪人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時的心理狀態(tài),是一個復雜的心理過程。在分析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tài)時,只有堅持矛盾的對立統(tǒng)一學說,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盵[8] ]這個思路本身沒錯,但它不應誤把“過錯”當作“罪過”而將兩者相提并論。</p><p>  “主要罪過”論者舉例說,“

20、對于濫用職權罪,可以認為行為人對于任意行使職權、超越職權行為是故意的,對于特定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是過失的。濫用職權行為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行為,危害結果是濫用職權必然產(chǎn)生的伴隨結果,與濫用職權行為相關聯(lián)的罪過屬于‘次要罪過’,過失的心態(tài)具有從屬性。也就是說,在對行為人的罪過進行具體的、最終的評價時,將有意濫用職權評價為基礎罪過、主要罪過,將對結果發(fā)生的心態(tài)評價為過失。由于濫用職權行為本身在通常情況不具有發(fā)生特定結果的危險,濫用職權的意思實際支

21、配了結果的發(fā)生,可將濫用職權罪總體上定性為故意犯罪。”[9]筆者堅持對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具體社會行為的二分法,認為行為前階段的濫用職權是違法行為,行為人對此濫用職權的故意是過錯;而其后伴隨發(fā)生嚴重危害結果的濫用職權行為是犯罪行為,行為人對此濫用職權行為危害結果的過失是罪過,這才是認定濫用職權行為的唯一罪過心理。</p><p>  如果說任何領域都存在犯罪,嚴重的違法就是犯罪,發(fā)生了嚴重危害結果的濫用職權行為也就

22、是犯罪,那么,我們單說行為人有對于伴隨嚴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濫用職權行為的故意心理,又當如何解釋呢?即我們將論爭焦點集中在筆者認為的真正的犯罪行為(社會行為的后階段)上,“主要罪過”說能否成立?關于這點,筆者認為,能夠說明行為危害性最終的根據(jù)是危害結果,脫離危害結果孤立地看行為將使法律的或倫理的評價結論失去依托和意義。即便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階段之能夠被認為是犯罪的各種形態(tài),其據(jù)以成立的最終依據(jù)也只能是行為的社會

23、危害結果。特別是在行為人對行為與行為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不相一致的情況下,對行為的定性就必需有個明確的立場。</p><p>  “犯罪結果分層”論者舉例說,“在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對于違章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是“故意”的,肇事行為產(chǎn)生的第一層結果就是法律規(guī)范并保護的交通秩序遭到破壞,第二層結果是具體被害人的傷亡。”而且“這兩個犯罪結果又有一定的層次性。這種層次性一方面體現(xiàn)在,從行為作用對象來看,這兩個犯罪結果不是針對同

24、一層面的對象而發(fā)生,交通秩序被破壞:行為是針對交通秩序這一作用對象而產(chǎn)生的,具體被害人的傷亡是行為針對具體的被害人而產(chǎn)生的;另一方面,在人們的觀念里,從行為對對象的作用進程來看,這兩個犯罪結果的發(fā)生有一定的順序性或者因果性,破壞交通秩序發(fā)生在前,具體被害人傷亡發(fā)生在后?!盵10]對此筆者認為,“犯罪結果分層”論者所言的第一層次犯罪結果和第二層次犯罪結果分別對應筆者認為的行為二階段違法行為結果和犯罪行為結果,那么,對它們的態(tài)度就依次是過錯

25、和罪過。</p><p> ?。ǘ皬秃献镞^”說</p><p>  “所謂復合罪過形式,是指同一罪名的犯罪心態(tài)既有故意(限間接故意)也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如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的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其主觀罪過既可能是故意,又可能是過失。”[11]這種觀點認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械罪,生產(chǎn)

26、、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chǎn)品罪,生產(chǎn)、銷售偽劣農(nóng)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該罪已更名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罪(該罪名已經(jīng)取消)與違法發(fā)放貸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jù)承兌、付款、保證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徇私舞弊造成破產(chǎn)、虧損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chǎn)罪,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等等皆屬復合罪過犯罪。[

27、12]</p><p>  有復合罪過論者基于類型學方法論和模糊學理論,具體分析了復合罪過形式的模糊心理[13]。其實,對于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能否區(qū)分的問題上,筆者認為兩者之間并非不可區(qū)分[14];而且,倘若在類型(故意和過失)之間都不能區(qū)分,那么,類型之內(nèi)的東西(如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輕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將更不可能區(qū)分,結果將使所有關于罪過的類型和形式變成遙不可及的夢想,因為宏觀較之微觀、大的東西較之小的東

28、西更容易辨認一些吧。</p><p>  對于復合罪過說,筆者認為,就其對所舉例罪的解釋也有超越文義之嫌。例如,其認為“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中行為人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勞動安全設施存在事故意隱患后,本應積極采取防范措施,然而行為人卻無動于衷,熟視無睹,不采取措施,終致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發(fā)生;此間行為人對自己不作為將導致的后果的態(tài)度既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間接故意,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是復合罪過

29、?!倍敃r法條的規(guī)定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經(jīng)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边@里顯見的理解分歧是——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的是整改違法或違章的意見而不是消除事故隱患的意見,而行為人不予采取措施的對象是客觀存在事故隱患的違法或違章事實而不是事故隱患本身?可見,作者的解釋添加了“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勞動安全

30、設施存在事故意隱患”,這是法條中并不包含的內(nèi)容,因此,依此得出的“行為人對自己不作為將導致的后果的態(tài)度既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間接故意”這一結論并不可靠。隨著刑事立法的發(fā)展,在刑法修正案(</p><p>  也就是說,在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中,刑法沒有規(guī)定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結果的認識。同樣道理,復合罪過論者所言其他罪行刑法也沒有規(guī)定行為人對行為的嚴重危害結果有認識。而且筆者認為,復合罪過論者所言包括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31、在內(nèi)的那些罪行的行為人全都不能對嚴重危害結果有認識,否則,就構成其他罪行。譬如,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行為人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勞動安全設施存在事故意隱患的情況后,說明其已經(jīng)對嚴重的社會危害結果有了認識,在這種情況下,知錯不改,堅持違章作業(yè),甚至于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其意志因素當屬放任或希望,因而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犯罪,依案件的

32、具體情節(jié)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p><p><b> ?。ㄈ┙Y果故意說</b></p><p>  新近有學者比較系統(tǒng)地論證了結果故意說,其將刑法中規(guī)定的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中的一部分犯罪認定為故意犯罪,如主張將丟失槍支不報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罪(該罪名已經(jīng)取消),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用賬外

33、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該罪已更名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jù)承兌、付款、保證罪,出版歧視、侮辱少數(shù)民族作品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妨害國境衛(wèi)生檢疫罪,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逃避動植物檢疫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等這些犯罪認定為故意犯罪[15]。</p><p>  論者將

34、刑法分則的過失犯罪歸為三類,并認為不屬此三類的過失犯罪就是故意犯罪[16],如論者認為,“對于單純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行為不宜確定為過失犯罪”。筆者認為持結果故意說者對過失犯罪的歸類有遺漏,不能據(jù)此得出“對于單純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行為不易確定為過失犯罪”等幾個結論,這是邏輯規(guī)則上的前提錯誤。即從論者歸納出的錯誤前提,不能得出可靠的結論。</p><p>  論者基于責任主義原理和刑法基本原則,做出過失犯罪的存在應以對應的故

35、意犯罪的存在為前提的立論(事實上這個判斷是不真實的),而且其據(jù)此指出“許多條文都存在類似問題。例如,刑法第339條第2款前段規(guī)定:‘未經(jīng)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凑瘴睦硪?guī)定說,將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確定為過失犯罪,具有文理的根據(jù)(“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但問題是,如果將本罪確定為過失犯罪,那么,出于故

36、意的行為符合何種犯罪的構成要件?”[17]對此,筆者認為,學者的想象非同于實際的行為,想象的可能性也不會全然對應于現(xiàn)實的行為。想象可以達致任何可能性,但現(xiàn)實的行為總蘊含著行為人的價值選擇,沒有任何價值的行為不會為人選擇和實施。就以本例所舉,倘若行為人明知會“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他(她)還會“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嗎?做這種得不償失無利可圖的冒險的違法犯罪行為,何苦呢?同樣的道理,我

37、們可以釋然對于丟失槍支不報罪“對于丟失槍支不報告造成嚴</p><p>  該學者還舉例說,“再如,倘若將違法發(fā)放貸款罪、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罪確定為過失犯罪,就必須考慮故意違法發(fā)放貸款、故意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的行為構成何罪。事實上,在排除了共同犯罪的情形下,故意違法發(fā)放貸款或者故意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的行為,不可能符合其他更為嚴重的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既然如此,就不能將違法發(fā)放貸款罪、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罪確

38、定為過失犯罪,否則便形成了刑法就同一客觀事實僅處罰過失犯而不處罰故意犯的不正?,F(xiàn)象?!睂Υ?,筆者認為,貸款方的行為人如果僅僅認識到違法放貸會造成重大損失,而自己也要冒著因此承擔法律制裁的風險而別無所圖,他還(她)會放貸嗎?難道因為現(xiàn)實中沒有與過失犯罪相對應的故意犯罪就不能和不應追究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嗎?或許還真有人認識到違法放貸會造成重大損失,卻嚴重不負責任,也是可以追究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而如果貸款方的行為人趁機牟利,與貸款方私下合謀

39、,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四六分賬或五五分賬,這就足以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如果貸款方的行為人認識到違法放貸會造成重大損失,卻權錢交易,慷國家和集體之慨,趁機索賄受賄的,則可以構成受賄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所以</p><p>  依上所述,結果故意論者所言丟失槍支不報罪等故意犯罪,當其作為過失犯罪時,一類情況是不存在對應的故意犯罪,另一類情況是可以與第三人共同犯罪,或者構成其他故意犯罪。</p&

40、gt;<p>  筆者認為,“結果故意說”如果應用于司法實踐,其發(fā)揮的作用必然是使一部分故意犯罪依過失犯罪對待而得到了從輕處理,而使另一部分過失犯罪得不到刑事追究而只能做無罪處理。一句話:放縱了犯罪分子。</p><p><b> ?。ㄋ模┬袨楣室庹f</b></p><p>  行為故意說在對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罪過形式的認定上以犯罪人對行為的心理態(tài)度而認

41、定為故意。例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9]、非法出租槍支罪[20]、丟失槍支不報罪[21]、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罪名(該罪已更名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22]、濫用職權罪[2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24]、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25]、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26],等等罪行都存在被認定為故意犯罪的情況。對此,筆者認為,對行為的故意屬于對違法行為的過錯心理,不屬于罪過心理。</p><p>

42、;  此說有論者提出“客觀的超過要素概念”[27],認為“事實上,只要行為人丟失槍支后不及時報告,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不管行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嚴重后果的發(fā)生(可以肯定,行為人能預見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能性),都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此,本罪中的‘造成嚴重后果’雖然是構成要件,但不需要行為人對嚴重后果具有認識與希望或放任態(tài)度。‘造成嚴重后果’便成為超出故意內(nèi)容的客觀要素,屬于‘客觀的超過要素’?!薄翱陀^的超過要素的主要特點是,不需要行

43、為人對之具有認識與放任或希望態(tài)度,因此,就故意犯罪提倡客觀的超過要素的概念才具有意義?!睂τ诖颂幋苏摰暮诵耐评?,筆者認為其有倒果為因之嫌。筆者將問論者,行為人對于客觀的超過要素究竟有沒有認識和意志?</p><p>  沒有,你說行為人對客觀的超過要素有沒有罪過?</p><p>  沒有,你說這是否客觀歸罪?</p><p>  換言之,在傳統(tǒng)罪過理論[28]的語

44、境中,行為人對作為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沒有認識和意志因素而追究其刑事責任是一種純粹的客觀歸罪。而依客觀歸罪的事實反推出客觀歸罪的合理性是此論要害之所在。</p><p> ?。ㄎ澹┙Y果過失說[29]</p><p>  對于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依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定性為過失犯罪,可以分為輕信的過失[30]和疏忽大意的過失[31]兩種情況。例如,失火罪“主觀方面是過失??梢允鞘韬龃笠?,也

45、可以是過于自信。這里的過失,是針對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損失的嚴重后果而言,非指行為是有意還是無意。”[32]</p><p>  筆者對于結果過失說分而述之。首先說輕信過失。輕信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是有認識的,而且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是客觀存在的,因為在傳統(tǒng)罪過理論的語境中,如果行為人認為利用行為時有利的主客觀條件,危害結果就不會發(fā)生,那么,即便危害結果實際發(fā)生了,也只能是意外事件,也就是說,在輕信

46、過失的犯罪中,行為人認識的內(nèi)容是“即便行為時利用了有利的主客觀條件,危害結果仍然會發(fā)生”。輕信過失的犯罪人明知危害結果會發(fā)生還要堅持危害行為,所以其對危害結果的意志是放任。這樣,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有認識,且對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意志態(tài)度,那么,這就是間接故意,行為人的行為就構成了故意犯罪。這里體現(xiàn)了傳統(tǒng)罪過理論在區(qū)分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上的不足。</p><p>  對于疏忽大意過失,概括地講,在傳統(tǒng)罪過理論的語境中,疏

47、忽大意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沒有認識,而離開了認識過程,意志就無從產(chǎn)生。[33]換言之,沒有對危害結果的認識,就沒有對危害結果的意志。所以,疏忽大意過失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沒有意志態(tài)度。那么,在疏忽大意過失中,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既沒有認識,也沒有意志,還有什么罪過可言,還憑什么承擔刑事責任。這里同樣暴露了傳統(tǒng)罪過理論在解釋疏忽大意過失罪過性上的無能為力。</p><p>  具體地說,對于疏忽大意的過失,理論界與實務部

48、門常以“不注意”或“違反注意義務”為由責之。但注意是心理活動對一定事務的指向和集中,它是心理活動的一種屬性,是對心理特征的描述,而不是直接關乎危害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安蛔⒁狻焙汀斑`反注意義務” 都只是描述心理活動的外在特征和對心理活動結果的外部評價。而罪過心理不僅要揭示行為人心理活動的諸要素,更重要的是要反映心理活動的社會內(nèi)容。對心理過程外在的描述和評價不能混淆于對罪過心理內(nèi)容的分析和刻畫。簡言之,“不注意說”與“違反注意義務說”都沒有揭

49、示疏忽大意過失的罪過心理內(nèi)容。</p><p><b> ?。┬袨檫^失說</b></p><p>  我國學界對于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在定性的問題上依行為人對違法行為的心理態(tài)度而定性為過失犯罪也是一類觀點。譬如對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34]、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玩忽職守罪[35]、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36]、商檢失職罪[37],等等,都存在針對行為人對違

50、法行為本身的過失而認定其為過失犯罪的情況。</p><p>  對此,筆者認為,對違法行為的心理態(tài)度是過錯而不是罪過;即便是過錯,也包含了一如上述的結果過失說的所有類似不妥。</p><p>  經(jīng)過上述評析,我們發(fā)現(xiàn)在對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定性的問題上,不止是其中的一些觀點必然錯誤,而是每一種觀點對罪過心理的分析都經(jīng)不起推敲。這種狀況之下,充分表明了在司法實踐中對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定性上存

51、在的問題之大之多,要比我們原先想象的還要嚴重。</p><p><b>  三、問題的癥結</b></p><p> ?。ㄒ唬┳镞^是對危害行為還是對危害結果的態(tài)度</p><p>  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就應當堅持一個行為(犯罪的客觀要件)只有一個罪過(犯罪的主觀要件)。對于罪過究竟是什么,筆者認為,1.人的心理活動一旦以行為表現(xiàn)出來,就要接受社

52、會倫理和法律的評價。行為招致嚴重危害結果是罪行,心理認可這種危害結果就是罪過。罪行是社會倫理譴責的行為,罪過是社會倫理譴責的心理。罪過反映的是行為人面向危害結果的心理事實,所以,無論認知、情感或者意志都反映的是面向危害結果的心理活動。換言之,作為罪過的行為人心理活動的對象是危害結果的發(fā)生。[38]還要說明的是,運動是一切事物的根本特征。一方面,人的認識是在實踐中發(fā)生的;另一方面,人認識的對象也只是發(fā)展變化的事物。所以,罪過的心理態(tài)度與其

53、說是對“危害結果”的認可,不如說是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認可。所以,筆者采用“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措辭,而不是“危害結果”。而凡是筆者在文中所提“危害結果”的說法,也僅僅是“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簡略語。2.對罪過的評價以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為標準,與我國刑法第14條、第15條的規(guī)定相符合。換言之,我國刑法第14條、第15條的規(guī)定是立法對危害結果標準說的確認。因此,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就是說在有客觀的危</p><p>

54、  如果說在行為人對行為的心理態(tài)度與對行為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相一致的情況下,對兩者同時進行分析并不影響對行為的定性;然而,在行為人對行為的心理態(tài)度與行為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不一致的情況下,對兩者就必須有所區(qū)分,并擇取其一作為認定行為性質(zhì)的標準。否則的話,必然產(chǎn)生不可克服的理解困難。譬如,有學者云,“令人困惑的是,同一條文使用了相互沖突的用語(既有表明故意的用語,也有表明過失的用語)的情形。”[39]筆者認為,評價行為的性質(zhì),關鍵是看行為的結果,因

55、為危害結果是行為具有危害性的確證,因此,罪過的性質(zhì)也應看行為人對行為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而不是對危害行為的心理態(tài)度。我們來看,甲一刀將乙的腹部剖開,就甲的這一行為,你說甲的心理是否有罪過?當我們得知甲是一名醫(yī)生、乙是一位需做闌尾炎手術的患者這樣的醫(yī)患關系后,雖然甲是故意持刀剖開乙的腹部,但甲的心理一點罪過都沒有。而假設醫(yī)生甲過失造成患者乙傷殘的結果,難道能說甲是故意嗎?</p><p> ?。ǘ┳镞^與意志自由問題&

56、lt;/p><p>  在傳統(tǒng)罪過理論中,意志自由或相對意志自由理論固然能夠說明意志行為的責任根據(jù),但對于疏忽大意過失罪過性的解釋卻始終見證著它的能力不逮。[40]因為在疏忽大意過失中,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沒有認識,自然也沒有對危害結果的意志,所以,疏忽大意過失的犯罪行為談不上意志行為。因而,在傳統(tǒng)罪過理論的語境中,疏忽大意過失的罪過性始終不得其解無從說明。從這個傳統(tǒng)罪過理論自身包含的一個不足,我們可見傳統(tǒng)罪過理論解釋能

57、力的缺陷,我們可知傳統(tǒng)罪過理論的根據(jù)還需要拓寬。</p><p>  我們知道,“愿望可以由激情或思慮所引起。單純由激情所推動的行動是沖動的行動,人在進行這種行動時,一般對行動目的和后果缺乏清醒的認識,缺乏理智的控制,并且往往不能持久。相反,由思慮引起的愿望所推動的行動,是意志的行動,對于為什么要行動,行動要達到什么以及如何行動,有比較明白的認識,并且為達到目的而能做堅持不懈的努力?!盵41]有時也會發(fā)生“理智與

58、情感的沖突”,“其實也是意志與情感的沖突;所謂‘理智對情感的駕馭’,其實是由意志遵循理智的要求而實現(xiàn)的對情感的駕馭。認識過程本身并不具有控制情感的功能,控制是由意志來完成的。所謂‘理智戰(zhàn)勝情感’,是指意志的力量根據(jù)理智的認識克服了與理智相矛盾的情感;而‘情感戰(zhàn)勝理智’,是指意志力不足以抑制情感的沖動而成為情感的俘虜,背離了理智的方向?!盵42]但基礎科學非為某一學科專設,罪過理論在需要援引心理學成果時,仍需做一些加工的努力。前面所述“沖

59、動的行動”和“意志的行動”是從行為動機角度而言,但它給予筆者的啟示是可以依伴隨行為的情感和意志將行為分類。筆者認為從伴隨行為的心理因素作用的高下上講,人類有社會意義的行為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在認識指導下由意志控制的</p><p>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意識包含著知、情、意三者的統(tǒng)一;心理學也認為人的心理包括認識、情感、意志等活動過程。顯而易見,傳統(tǒng)罪過理論與哲學觀點以及心理學的常識等相關現(xiàn)代科學理論相背離。也

60、因此,闕如情感因素的傳統(tǒng)罪過理論不僅在理論上不能自圓其說,在司法實踐中它的解釋能力也不斷遇到麻煩。[45]在相關科學理論已經(jīng)有了成熟的成果可資借鑒以及傳統(tǒng)罪過理論自身缺陷亟需彌補的情況下,罪過情感觀念呼之欲出,罪過情感理論應運而生。[46]</p><p><b>  四、一種新的探索</b></p><p>  結論一:在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中,行為人對違法行為的心理

61、態(tài)度只能是故意。</p><p>  因為如果行為人對違法行為持輕信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而輕信過失的心理認識因素是預見到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情感因素是排斥危害結果的發(fā)生,[47]因而其對嚴重危害結果是既沒有認識、也沒有意志,與對一般危害結果(違法結果)的情感態(tài)度相一致,其情感因素也沒有對嚴重危害結果的認可。簡言之,如果行為人對違法或違章的行為是輕信過失,則行為人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嚴重危害結

62、果沒有任何罪過。所以,行為人對違法行為的心理態(tài)度不能是輕信過失,這是我們應予注意的。</p><p>  而如果行為人對違法行為持疏忽大意的心理態(tài)度,即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違反了法律或規(guī)章制度,對違反了法律或規(guī)章制度也沒有意志,但對違反法律或規(guī)章制度的結果持漠不關心的情感態(tài)度。這樣的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肯定是沒有認識,也沒有意志,那么,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結果有無罪過,關鍵就看行為人有無罪過情感了。<

63、/p><p>  而倘若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的后果(包括違法結果和嚴重危害結果)不是漠不關心的態(tài)度,則其首先能夠認識到其行為違反了法律或規(guī)章制度,而因為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在行為人控制之外,其是否會發(fā)生,行為人不能斷言,因此,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是可能認識到、也可能認識不到。那么,這樣的漠不關心態(tài)度就不屬于罪過中的疏忽大意的過失心理,因為在疏忽大意過失心理中,行為人若不是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不是漠不關心的情感態(tài)度,就不會疏于謹

64、慎,而能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fā)生,并杜絕或防止危害結果的實際發(fā)生。[48]</p><p>  因此,在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中,行為人對違法行為的心理態(tài)度只能是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在1986年6月21日發(fā)出的《關于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的適用范圍的聯(lián)合通知》的司法解釋中正確地指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和群眾合作經(jīng)營組織,個體經(jīng)營戶從業(yè)人員,沒有經(jīng)過培訓、也沒有經(jīng)過技術培訓、沒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

65、育,不了解規(guī)章制度,因而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行為人不負法律責任,應由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和經(jīng)營組織、經(jīng)營戶有直接責任的人員負法律責任。”這里的具體行為人就因為無知于規(guī)章制度而對違反規(guī)章制度不是出于故意而不能構成責任事故罪。</p><p>  明白這一點,對于避免冤枉無辜有著重要意義;而如果不明白這一點,那么,無罪的人被冤枉歸罪則在所難免。例如,在業(yè)務過失當中,只要有危害結果發(fā)生,而不問行為人對違反規(guī)章制度是否故意,而一

66、概認為構成業(yè)務過失犯罪就包含了冤枉無辜的可能。</p><p>  結論二:在因違法故意所致犯罪中,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不能有認識或者行為人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發(fā)生。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有認識或認為會發(fā)生,則其對違法行為所致嚴重危害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不能是過失。</p><p>  因為如果行為人對違法行為將要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有認識,即行為人明知嚴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而其又堅

67、持違法的行為,即按照傳統(tǒng)罪過理論,行為人的意志因素是對這個嚴重的危害結果持放任(包括希望)的態(tài)度,也就是說行為人對這個嚴重危害結果持故意的罪過心理,從而構成故意犯罪。簡言之,如果將故意違法行為的危害結果置換為犯罪的危害結果,因為對違法結果的故意是過錯、對犯罪結果的故意是罪過,那么,行為的性質(zhì)將隨之由故意違法轉(zhuǎn)變?yōu)楣室夥缸铩?lt;/p><p>  筆者主張將情感因素納入罪過理論,在對罪過心理分析和定罪過程中,堅持知、

68、情、意三因素并用法,即便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有認識,對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意志態(tài)度也不能斷言行為人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因為還有一個情感因素,還要看情感態(tài)度。放任不能僅僅是意志一維,而應是行為人的包括情感態(tài)度在內(nèi)的心理態(tài)度。放任的意思是“聽其自然,不加干涉”。[49]認識與意志總是并行不悖,但情感與意志可以相互抵觸。間接故意的情感態(tài)度是對危害結果不排斥,也即與意志過程不相抵觸,而輕信過失的情感態(tài)度是對危害結果排斥,也即與意志過程相抵觸。[50]

69、這樣的兩種心理狀況表現(xiàn)在外就是:間接故意對行為沒有節(jié)制;而輕信過失對行為有節(jié)制,并盡可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p><p>  倘若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的行為人既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有認識、又對嚴重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意志態(tài)度,而其行為表現(xiàn)也沒有節(jié)制,因為如果行為人對行為有節(jié)制并盡可能避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就應當糾正違法或違章行為,嚴重的危害結果也就不會發(fā)生。因為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中的違法行為或違章行為是導致嚴重危

70、害結果發(fā)生的唯一原因或必要條件,而且由于行為人違法行為所能導致的嚴重危害結果是否發(fā)生,在違法行為做出后,便為行為人所不能控制,如果想要避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行為人所能做的只有糾正違法行為或違章行為這一項,而無他憑。如果而且只有行為人糾正了這個違法或違章的行為,其嚴重危害結果就能夠而且必然避免,而事實上行為人沒有糾正這個違法或違章行為。也就是說,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中行為人的情感因素與其意志過程并不抵觸,而與其意志態(tài)度相一致,那么,行為人

71、在行為中的罪過心理依然是故意(間接故意)。因此,如果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結果有認識,那么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就是故意,這樣,行為人的這個行為就構成故意犯罪。</p><p>  因此說,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的罪過形式不能是輕信過失。而非因違法行為所致輕信過失犯罪中的行為人由于其情感因素對意志過程的抵觸,表現(xiàn)在行為上就是行為有節(jié)制、盡可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但無奈在非因違法行為所致輕信過失犯罪

72、中,行為人即便憑借了有利的主客觀條件,其行為仍然可能發(fā)生危害結果。因為如果行為人出于憑借行為時存在的有利主客觀條件、危害結果就不會發(fā)生的認識,促成了行為的實施。既然這樣,即便行為最終發(fā)生了危害結果,但這個危害結果也只能是意外事件,而不能因此將這個行為定性為輕信過失的犯罪。而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與此不同,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中行為人的情感因素并不與其意志過程相抵觸。這是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與非因違法行為所致輕信過失犯罪的一個重要區(qū)別。換言之,筆

73、者認為,在一個思維過程或認識過程中,不能出現(xiàn)兩個相互矛盾或反對的思想。同樣,在一個情感過程之中對同一個對象也不能或不應出現(xiàn)兩個相互矛盾或反對的情感態(tài)度。也就是說,在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的行為中,行為人不能既對危害社會的結果(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結果)持追求或不排斥的態(tài)度,又對危害社會的結果(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的危害結果)持排斥的態(tài)度。如果說違法行為</p><p>  明白這一點,對于避免放縱犯罪分子,有著重要意義;

74、而如果不明白這一點,那么,放縱犯罪分子就在所難免。由于觀點的混亂,司法實踐中放縱犯罪分子的情況必然大量存在,這種狀況必需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并應努力扭轉(zhuǎn)這種不良局面。例如,有學者認為 “行為人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于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拒不采納正確意見和補救措施,造成重大事故”[51]屬于重大責任事故罪中的后果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以這種觀點定性必然放縱犯罪分子;而筆者認為這種草菅人命、罔聞公益的行徑實屬故意犯罪。</p&g

75、t;<p>  根據(jù)結論一和結論二,筆者認為,在所有的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中,違法行為的過錯心理實質(zhì)是故意,而其所致犯罪的罪過心理實質(zhì)是過失,無認識的過失。因此,筆者將“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命名為“事故型犯罪”。</p><p>  結論三:在事故型犯罪中,罪過情感是行為人唯一值得譴責的罪過心理因素。</p><p>  在事故型犯罪中,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結果沒有認識或者認為嚴重

76、危害結果不會發(fā)生,其對嚴重危害結果也沒有意志,那么,我們對行為人進行譴責的罪過心理就只能從行為人心理中的情感因素上找原因了。</p><p>  筆者認為,事故型犯罪行為人對于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持漠不關心的情感態(tài)度。倘若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不是漠不關心的情感態(tài)度,那么行為人就會認識到他的違法行為可能招致嚴重的危害結果。而如果行為人想要避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其所能做的只有糾正違法行為或違章行為這一項,而無他

77、憑。所以如果行為人對于嚴重危害結果不是漠不關心的情感態(tài)度,就會中止違法行為。因此說,事故型犯罪的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結果持漠不關心的情感態(tài)度。</p><p>  在事故型犯罪中,行為人完整的心理活動和過程是:對行為違法有認識,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沒有認識或認為不會發(fā)生;對行為違法持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態(tài)度,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沒有意志;對行為違法持樂見其成或不排斥的情感態(tài)度,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持漠不關心的情感態(tài)度。而

78、在這些心理活動或過程中,能夠表明行為人認可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心理因素和態(tài)度,并且只有它對于分析行為人罪過心理才有價值,因而能夠納入罪過心理分析的是且僅是: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持漠不關心的情感態(tài)度。而這種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持漠不關心的情感態(tài)度與疏忽大意過失的罪過心理[52]完全一樣。所以說,事故型犯罪的罪過形式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申言之,事故型犯罪包含了一個意志行為和一個率性行為,就作為犯罪而言,其實質(zhì)是一種率性犯罪。</p>&l

79、t;p><b>  五、附帶的解釋</b></p><p>  1.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問題</p><p>  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一條根本原則,其核心思想就是在有客觀危害結果的同時,還必須有對危害結果的主觀認可。但由于傳統(tǒng)罪過理論的缺陷,致使其對一些犯罪的罪過心理難以說明,但這些問題又不能回避,因而使得一些理論觀點和具體主張與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時

80、有悖離。</p><p>  譬如,提出“客觀的超過要素”的論者為開脫自己客觀歸罪之嫌,講了三條理由:“首先,從前述筆者所列舉的一些犯罪來看,行為人主觀上都認識到了行為的危害性質(zhì)。如非法發(fā)放貸款的人、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的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的人,他們都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危害性質(zhì)。其次,行為人主觀上對客觀的超過要素以外的某種危害結果顯然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發(fā)生的態(tài)度。例如,上述犯罪的行為人對金融秩序的破壞、公共安全的危

81、險、環(huán)境資源保護的破壞等危害結果都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發(fā)生的態(tài)度。最后,行為人對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的危害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53]與此對應地,筆者認為,首先,行為危害性質(zhì)與客觀的超過要素以外的某種危害結果不屬于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客觀內(nèi)容。其次,犯罪行為人對行為危害性質(zhì)的認識與行為人主觀上對客觀的超過要素以外的某種危害結果所具有的希望或者放任發(fā)生的態(tài)度不屬于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主觀內(nèi)容。最后,行為人對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的危害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不能等

82、同于行為人對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的危害結果具有預見,沒有預見即沒有認識,沒有認識當然也沒有意志。對危害結果既沒有預見,也沒有意志,那么,對這樣的危害結果以罪相論(在傳統(tǒng)罪過理論</p><p>  2. 關于“過失犯罪,刑法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p><p>  經(jīng)常看到有論者以“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為據(jù)進行論證。[54]筆者認為,這樣的規(guī)定只有在類推定罪的語境中才

83、有意義。在罪刑法定的語境下,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必須有刑法的規(guī)定才能定罪量刑??梢?,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只是類推定罪的遺留規(guī)則,已經(jīng)失去原有的功能。對于事故型犯罪同樣必須也只需堅持罪刑法定的原則。</p><p>  至于刑法有規(guī)定的過失犯罪,在對它的罪過心理分析的過程中,也就是在揭示關于它承擔刑事責任主觀根據(jù)的問題上,亦應分別情況區(qū)別對待。由于輕信過失犯罪屬于意志犯罪,可以用以意志自由或相對意志自由思想為基

84、礎的傳統(tǒng)罪過理論責之;而疏忽大意過失犯罪屬于率性犯罪,傳統(tǒng)罪過理論對它的罪過心理的分析簡直無從著手,而只能另辟他途。</p><p>  3.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同等對待的問題</p><p>  我國刑法規(guī)定有一些行為性質(zhì)不同但危害結果相同,而適用同樣檔次法定刑的犯罪。譬如,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與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 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等罪行即屬此類。

85、</p><p>  將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和濫用職權罪歸于故意犯罪與將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和玩忽職守罪歸于過失犯罪是理論界和實務界流行的觀點,然而,將罪過類型不相同的犯罪歸屬于同樣檔次的法定刑大有不妥,因為這樣就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以及復合罪過形式學說對于將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兩類犯罪一刀切地歸屬于同樣檔次法定刑進行合理化解釋亦必然有同樣不妥之嫌。</p>&l

86、t;p>  而依筆者之見,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與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等本是同樣的罪過形式,故而不存在不同類型的罪過而適用同樣檔次的法定刑的問題。至于復合罪過形式論者所言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等罪行的罪過形式本就不是間接故意或輕信過失,遑論其他了。</p><p><b>  4.刑罰畸輕畸重</b></p><

87、;p>  事故型犯罪本是過失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有認識或認為危害結果會發(fā)生的情況下,依刑法規(guī)定的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論處,或者依結果故意說把它定性為故意犯罪,那么其結果必然是放縱了犯罪,刑罰畸輕。而把因過失違法行為所致嚴重危害結果,也以刑法規(guī)定的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論處,則會發(fā)生冤枉無辜,刑罰畸重。</p><p>  綜上所述,只有把情感因素納入罪過理論,在對行為人罪過心理分析和

88、定罪過程中,堅持知、情、意并用,才能進行合理準確的分析和定性。在對因違法行為所致犯罪的罪過分析中,情感因素之于罪過理論的重要性,得到了進一步的說明。</p><p><b>  【注釋】</b></p><p>  [1] 本文所稱嚴重危害結果系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以及使重大的法律秩序遭受嚴重破壞。見蘇惠漁主編:《刑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

89、社,1999年,第124頁。 </p><p>  [2] 對于嚴重危害結果是否屬于故意的心理態(tài)度,理論界與實務部門始終存有爭議。筆者的主張是沒有故意心理,并將在后文有詳細的論證。 </p><p>  [3] 這里的業(yè)務過失犯罪包括了劉志偉、聶立澤主編:《業(yè)務過失犯罪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中所列我國的業(yè)務過失犯罪,還包括該書沒有包括的業(yè)務過失犯罪,如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90、人員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濫用職權罪等。 </p><p>  [4] 王安異、毛卉:《我國刑法中的復雜罪過研究》,《法學評論》2005年第6期,第26頁。 </p><p>  [5] 林亞剛:《犯罪過失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69頁。 </p><p>  [6] [蘇]H·A·別利亞耶夫、M·

91、N·科瓦廖夫編:《蘇維埃刑法總論》,馬改秀等譯,北京:群眾出版社,1987年,第160頁。 </p><p>  [7] 姜偉:《復雜罪過定罪芻議》,《現(xiàn)代法學》1984年第2期,第35頁。 </p><p>  [[8] ] 宋慶德:《混合罪過淺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7年 第01期,第54頁。 </p><p>  [9] 周光權:《論

92、主要罪過》,《現(xiàn)代法學》2007年第2期,第40頁。 </p><p>  [10] 張曉華、潘申明:《犯罪結果分層與罪過形式的確定》,《法學》2007年第11期。 </p><p>  [11] 儲槐植、楊書文:《復合罪過形式探析——刑法理論對現(xiàn)行刑法內(nèi)含的新法律現(xiàn)象之解讀》,《法學研究》1999年第1期,第53頁。其他同見者,參見白建軍:《罪刑均衡實證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93、年,第350頁。 </p><p>  [12] 儲槐植、楊書文:《復合罪過形式探析——刑法理論對現(xiàn)行刑法內(nèi)含的新法律現(xiàn)象之解讀》,《法學研究》1999年第1期,第53—54頁。 </p><p>  [13] 李蘭英、任國庫:《透視復合罪過的心理機制》,《河北法學》2004年第4期。 </p><p>  [14] 參見謝勇、溫建輝:《區(qū)分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的最終

94、方案》,《河北法學》2007年第1期。 </p><p>  [15] 張明楷:《罪過形式的確定——刑法第15條第2款“法律有規(guī)定”的含義》,《法學研究》2006年第3期。當然之前也有結果故意論者,如有學者認為玩忽職守罪可以是故意,見侯國云:《過失犯罪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63頁。 </p><p>  [16] 論者所措原辭為“不宜確定為過失犯罪”,筆者認為,法律應當明

95、確,司法應當確定,“不宜”應是“不應”,不應確定為過失犯罪,就是應當確定為故意犯罪。 </p><p>  [17] 張明楷:《罪過形式的確定——刑法第15條第2款“法律有規(guī)定”的含義》,《法學研究》2006年第3期,第108頁。 </p><p>  [18] 張明楷:《罪過形式的確定——刑法第15條第2款“法律有規(guī)定”的含義》,《法學研究》2006年第3期,第108頁。 </p&

96、gt;<p>  [19] 趙秉志主編:《新刑法典的創(chuàng)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90頁。 </p><p>  [20] 這里指非法出租槍支罪中的“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規(guī)定。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372頁;蘇惠漁主編:《刑法學》,第446頁。 </p><p>  [21] 陳

97、興良:《規(guī)范刑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321頁;向朝陽主編:《中國刑法學教程》,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43頁。 </p><p>  [22] 蘇惠漁主編:《刑法學》,第525頁;陳興良:《規(guī)范刑法學》,第393頁。 </p><p>  [23] 高銘暄主編:《刑法專論》第2卷,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893頁;公安部人事訓練局編《刑法

98、學》,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512頁;陳興良:《規(guī)范刑法學》,第694頁;趙忠偉:《復雜罪過研究——以濫用職權罪為范例》,《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1期。 </p><p>  [24] 蘇惠漁主編:《刑法學》,第908頁;公安部人事訓練局編《刑法學》,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526 </p><p>  [25] 公安部人事訓練局編

99、:《刑法學》,第522頁。 </p><p>  [26] 蘇惠漁主編:《刑法學》,第722頁;公安部人事訓練局編:《刑法學》,第407頁。 </p><p>  [27] 張明楷:《‘客觀的超過要素’概念之提倡》,《法學研究》1999年第1期。 </p><p>  [28] 傳統(tǒng)罪過理論指我國從前蘇聯(lián)引進我國以及在此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罪過理論,其基本特征是罪過理論

100、中闕如情感因素或者沒有情感因素的地位。詳見溫建輝:《將情感因素納入罪過理論的探索》,《社會科學家》,2007年第5期。 </p><p>  [29] 梅象華:《論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罪過》,《商場現(xiàn)代化》2007年第8期,第290頁;王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爭議問題梳理與補遺》,趙炳壽、向朝陽主編:《刑事法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48頁。 </p><p>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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