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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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父親去世,引發(fā)“祭奠權(quán)”之爭</p><p>  父親去世,后妻的子女未能參加最后的哀悼儀式,遂與殯儀館和前妻的子女打起了“祭奠權(quán)”官司,法院該如何處理這起因親屬間祭奠糾紛而引發(fā)的新類型案件? </p><p>  父母去世后合葬,本無可厚非。但母親先于父親去世,而且父親再婚并育有子女,就使得安葬變得復雜化了。 </p><p>  日前,江蘇

2、省徐州市有兩家人為爭死者遺骨發(fā)生了紛爭,竟然打起了官司。該案經(jīng)徐州市兩級法院審理,最終為該市首例“祭奠權(quán)”官司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p><p>  親人去世 未經(jīng)哀悼即入土 </p><p>  出生于1937年的張勤,原系某廠工人,婚后和妻子育有兩子,分別取名為張明和張亮。不幸的是妻子因病于1958年撇下張勤爺仨去世了,此時張明和張亮只有6歲和2歲。八年后,張勤又與比他小七歲的吳英結(jié)

3、了婚,并生育了兩兒一女,分別取名為張平、張順和張紅,張勤再婚后就沒和原來的兩個兒子一起生活過。 </p><p>  退休后,張勤回家過起了養(yǎng)老生活。2005年3月,因為家庭瑣事,張勤搬到了徐州市祥和敬老院居住。沒想到兩個月后的2005年5月13日凌晨6時,張勤因病在祥和敬老院去世了。接到父親去世的噩耗,張平立即通知了同父異母的哥哥張亮,并和自己的舅舅、朋友等人,連同張亮一起于當天上午將父親的遺體運送到了銅山縣第

4、一殯儀館進行存放,張平也填寫了火化申請表。 </p><p>  為妥善處理父親死后的安葬事宜,張明、張亮和吳英及其子女兩家人坐到了一起,商定于5月14日晚舉行殯葬儀式,16日對遺體進行火化。但雙方對安葬的地點和方式卻產(chǎn)生了激烈的爭論。在蘇北農(nóng)村,民間有著父母死后并骨合葬的習俗。張亮一方認為,按照當?shù)仫L俗習慣,應當將父親的遺體從敬老院拉回家,火化后將骨灰送回徐州市賈汪區(qū)老家與其母親(即張勤的前妻)進行合葬;吳英一

5、方則持反對意見,要求將骨灰安葬在徐州市第二公墓。張亮認為,即便是將父親安葬在徐州市第二公墓,也應該將其母親的骨灰?guī)砗透赣H進行合葬,這一要求遭到了張平一方的拒絕。 </p><p>  就殯葬儀式問題,張平一方認為,張明的長子作為長孫應走在最前面,張平和張順走在長孫的后面,張明和張亮再走在張平和張順的后面,這也令張亮一方感到很不滿意,雙方終因分歧太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盡管雙方觀點不一,但是5月14日晚上的送葬儀式

6、還是照常進行了,張明的長子作為長孫走在送葬隊伍的最前面,張平和張順隨后,張明和張亮走在張平和張順的后面,但在后面進行的儀式中,張明和張亮因為心中有氣卻沒有參加。這也為后來雙方矛盾的激化埋下了隱患。 </p><p>  5月16日,張平一家聯(lián)系了嗩吶隊,找了車輛,預訂了酒席,和徐州市第二公墓管理處簽訂了購墓協(xié)議,領(lǐng)取了安葬證書,做好了出殯前的一切準備工作。隨后,張平給銅山縣第一殯儀館打電話詢問具體還需要辦什么手續(xù)

7、,但殯儀館工作人員的答復使得張平幾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原來,張明和張亮已于5月15日上午偷偷地將父親的遺體在殯儀館進行了火化,并將骨灰取回于當日晚與其生母合葬了。 </p><p>  張平一家人在向當?shù)嘏沙鏊鶊蟀傅耐瑫r,急忙趕往殯儀館。原來,5月15日上午,張明和張亮沒有通知張平一家,即趕到徐州市鼓樓區(qū)牌樓街道辦事處馬場居委會開具了死亡證明,張明持死亡證明,填寫了火化申請表和死亡人員火化登記表,請求殯儀館將父親

8、張勤的遺體進行了火化,還將父親的骨灰?guī)Щ乩霞?,于當日晚與其母親進行了合葬。 </p><p>  張平等人感到非常氣憤,他們認為父親的遺體是自己送到殯儀館的,火化申請表是自己填寫的,押金是自己交的,殯儀館不和自己聯(lián)系就將父親遺體火化并將骨灰交給同父異母的張明一家,明顯屬于違規(guī)操作,對自己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因此和殯儀館工作人員也發(fā)生了爭執(zhí)。 </p><p>  2005年6月3日,張平一家

9、人將殯儀館作為被告,張明和張亮作為第三人起訴到銅山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和第三人賠償精神撫慰金兩萬元,實際財產(chǎn)損失250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并判令第三人返還骨灰。 </p><p>  法庭審理 各執(zhí)一詞難明斷 </p><p>  在法庭上,法官在征求各方當事人意見后確定了案件爭議的兩個焦點問題,一是殯儀館的侵權(quán)事實是否存在,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第三人應否承擔返還骨灰的責任。

10、三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詞,分歧較大。 </p><p>  原告認為,原告將張勤的遺體送至被告處存放,但被告卻在沒有通知原告的情況下,違反殯葬管理的規(guī)定,在沒有公安機關(guān)或醫(yī)療機構(gòu)死亡證明的前提下,草率將張勤的遺體進行火化并將骨灰交由第三人,因被告和第三人的行為使原告無法與死者遺體告別并進行最后的哀悼儀式,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第三人賠償其因此受到的精神和財產(chǎn)損失,第三人返還骨灰。 <

11、/p><p>  被告殯儀館辯稱,原告和第三人一起將死者張勤的遺體送至被告處要求火化,在第三人和原告均未提出任何特別要求的情況下,第三人張明作為死者之子提供了合法手續(xù),被告將尸體火化并將骨灰交給張明,其依法提供尸體火化服務(wù)的行為并無不當,更無違法之處。同時,本案引起訴爭的根本原因是家庭矛盾處理不當造成的,應由原告與第三人協(xié)商解決。 </p><p>  第三人張明和張亮辯稱,父親張勤與吳英再婚

12、后感情不好,一個人到敬老院生活,最后也死于敬老院。父親去世后,按照傳統(tǒng)風俗應回家與其母親合葬,但原告卻不讓回家,父親被直接送到了殯儀館,這是原告不講情理;父親去世后,村委會開具死亡證明,殯儀館給予火化,其把父親骨灰取回老家同母親合葬,沒有任何過錯;父親的火化安葬都是其辦理的,原告并未為此支出費用,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p><p>  就殯儀館的火化行為是否違規(guī)問題,原告認為,根據(jù)國務(wù)院《殯葬管理條例

13、》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guān)或者國務(wù)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的死亡證明”,殯儀館僅僅根據(jù)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即將張勤的遺體進行火化是違規(guī)行為。 </p><p>  殯儀館則認為,《徐州市殯葬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辦理尸體火化需憑下列證明之一:(一)醫(yī)療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二)村(居)民委員會證明;(三)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死亡證明?!币虼似浠鸹袨槭欠戏梢?guī)定的。 </p>

14、<p>  終審調(diào)解 握手言和為親人 </p><p>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機關(guān)出具死亡證明,在醫(yī)院死亡由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證明,對于部分因疾病等原因在家中正常死亡的,由上述兩機構(gòu)出具證明不易操作。徐州市政府為加強殯葬管理,根據(jù)國務(wù)院《殯葬管理條例》并結(jié)合本地實際制定了《徐州市殯葬管理辦法》,根據(jù)實際情況規(guī)定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可以作為“尸體火化證明”,是對國務(wù)院《殯葬管

15、理條例》的補充與完善,符合便民、利民的立法宗旨,并不違反《立法法》的規(guī)定,殯儀館執(zhí)行市政府規(guī)章,在同為死者兒子的第三人提供居委會證明的前提下將死者遺體予以火化,骨灰交由第三人,其行為并無不當。 </p><p>  同時,本案實質(zhì)系因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家庭矛盾激化而引起的。原告作為死者的妻子、兒女,與第三人同時對死者享有祭奠權(quán),第三人在治喪活動中應當通知原告共同參加,但第三人沒有通知原告即單方將死者遺體火化并安葬

16、,其行為確有不當,對原告的祭奠權(quán)構(gòu)成侵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p><p>  鑒于事出有因,對于事態(tài)的發(fā)展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責任,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實際損失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作為死者的兒子為盡孝道將死去的父親火化并與其生母合葬,死者已入土為安,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符合本地風俗習慣,原告要求第三人返還死者骨灰的主張,沒有法律根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一審法院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

17、于8月17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第三人張明、張亮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同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p><p>  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11月30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主持調(diào)解,最終促成三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當庭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被告殯儀館支付原告補償費4500元,并退還原告尸體存放冰箱押金200元,第三人賠償原告25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p&

18、gt;<p>  法官點評:祭奠權(quán)應該保護 </p><p>  案件審結(jié)后,本案的主審法官感慨頗深,他認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和善良風俗。遺骨作為自然人死亡后的人體物質(zhì)遺存,體現(xiàn)了死者人格權(quán)在其遺骨上仍然存在的延續(xù)身體利益,也是死者特定近親屬進行祭奠、埋葬、保管的特定之物。依據(jù)法理和民間習俗,這種利益的內(nèi)容主要為保護遺骨完整,不受非法利用、損害,不受侮辱行為侵犯,不受違反社會公德、公共利益和民

19、間習俗的行為處置。 </p><p>  這種祭奠權(quán)又稱悼念權(quán),是近親屬之間對于已故的共同親屬的祭祀權(quán),是配偶權(quán)、親權(quán)和親屬權(quán)的具體內(nèi)容,而不是獨立的權(quán)利。它的具體內(nèi)容,就是每一個近親屬,對已故的近親屬(尤其是尊親屬)都有祭祀的權(quán)利,其共同的近親屬相互之間應當尊重對方的這一權(quán)利,相互通知,相互協(xié)助,使其真正享有這樣的權(quán)利內(nèi)容。 </p><p>  對此在訴訟上有兩種救濟途徑:一是根據(jù)刑法

20、上的盜竊、侮辱尸體罪請求有關(guān)司法機關(guān)提起國家公訴,追究侵權(quán)人的刑事責任;二是根據(jù)最高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死者的近親屬對“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的侵權(quán)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p><p>  本案原告作為死者的妻子、兒女,與第三人同時對死者享有祭奠權(quán),第三人在火化和安葬死者時理應通

21、知原告共同參加,但第三人沒有通知原告即單方將死者遺體火化安葬,侵害了原告對配偶、父親的倫理親情,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傷害,應酌情承擔侵權(quán)賠償責任。同時,第三人為盡孝道,將死去的父親火化與其生母并骨合葬,死者已入土為安,原告要求第三人返還死者骨灰的主張,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本地風俗習慣。 </p><p>  本案中的原告除吳英外,和第三人都是同父異母的兄妹,本應和睦相處,共同妥善安排父母后事,以求親情長續(xù),不必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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