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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產品質量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產品責任法律制度,一、產品質量責任體系二、產品責任及其相關概念的界定與區(qū)分三、我國的產品質量責任制度四、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五、產品質量行政和刑事責任,2,1、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的概念 產品質量法律責任是指違反產品質量法規(guī)或合同對產品質量的約定,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的分類和體系
2、 瑕疵產品的合同責任(產品瑕疵責任)產品 民事責任 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質量 (產品缺陷責任,或稱“產品責任”) 責任 缺陷產品召回責任 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一、
3、產品質量法律責任體系,3,二、產品責任及其相關概念的界定與區(qū)分,(一)產品責任與制造者責任(二)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及產品質量民事責任(三)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質量不合格,4,(一)產品責任與制造者責任,1.角度不同 產品責任是從責任客體的角度,而制造者責任則是從責任主體的角度2.責任范圍不同 產品責任>制造者責任 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涉及與產品缺陷有關的制造業(yè)和銷售業(yè),而制造者責任則只包括
4、制造行業(yè)的責任主體。3.背后原因 在消費社會未完全到來之前,生產自動化以及銷售環(huán)節(jié)的連鎖性尚未完全進入細密、復雜的階段,制造者大多也是銷售者,通過契約責任使制造者承擔產品致害責任有其可能。但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fā)展,生產過程中介入許多其他的責任主體,如設計者、零件制造者、半成品制造者、原材料供應者。就銷售者而言,除生產者兼為銷售者外,已經形成一個諸如批發(fā)商、零售商、舊貨商、修理商等組成的龐大銷售網。,5,(二)產品責任與產品
5、質量責任及 產品質量民事責任,1.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責任的概念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具有缺陷而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造成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產品質量責任的概念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guī)定的對產品使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給用戶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一種綜合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6,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qū)別,7,2.產品責任與產
6、品質量民事責任,(1)定義:產品質量民事責任,是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違反了產品質量義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所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2)種類 ?產品瑕疵責任 指銷售者作為出賣人交付的產品未達到法定的質量標準以及約定的技術要求,未能符合買受人所期望的質量狀況,從而使買受人不能按計劃使用產品。?產品缺陷責任 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
7、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8,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民事責任之比較,產品質量民事責任以違反產品質量民事義務為前提,包括合同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而產品責任則是產品質量民事責任中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民事責任,以違反法定義務,造成損害后果為前提。產品責任是侵權責任的特殊形式,又稱產品缺陷責任,與產品瑕疵引發(fā)的合同責任不同。,9,瑕疵責任與缺陷責任的區(qū)別,A.主觀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瑕疵主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經生產者、
8、銷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只有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缺陷則無過錯責任。B.責任主體不同:?產品瑕疵的賠償責任主體是銷售者,產品缺陷的賠償責任主體既可以是生產者也可以向銷售者。C. 責任性質不同:?產品瑕疵主要是適用違約責任,如果有侵害財產和人身權的事件發(fā)生,才適用侵權責任。產品缺陷則是既可以適用違約責任,又可以適用侵權責任。,10,瑕疵責任與缺陷責任的區(qū)別(續(xù)),D.訴訟時效不同:? 產品瑕疵適用普通
9、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產品缺陷的時效“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E.有關免責的不同: 瑕疵產品經明示后可上市,可以由消費者自行決定接受與否。缺陷產品責任免責條件為:(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
10、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11,產品瑕疵民事責任(損害賠償)的規(guī)則,第40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
11、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guī)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12,分解,1.責任基礎——違反約定的產品質量義務2.責任方式: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3.歸責原則:過錯責任
12、4.追償權5.行政責任6.約定優(yōu)先,13,補充:三包,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fā)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fā)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guī)定退貨;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fā)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時間。
13、 對于因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fā)票的、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不實行三包,但可實行收費修理。,14,15,(三)產品缺陷與質量不合格,1.產品缺陷再認識(1)定義 指產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即產品對消費者、使用者或其財產存在不合理危險性的缺陷狀態(tài)。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
14、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16,A.產品設計缺陷指產品的設計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性。B.產品制造缺陷指產品制造過程中不符合設計規(guī)范,或者未達到設計要求,不符合質量標準,致使產品不符合安全因素。C.產品警示缺陷(與產品包裝警示不同)產品缺乏在使用上或危險防止上的必要的、適當?shù)恼f明或警告,致使該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又分
15、為兩類:一是在產品存在危險性的情況下未作出適當?shù)恼f明;二是產品的設計和制作無問題,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說明警告而可能產生危險。D.科學上尚不能發(fā)現(xiàn)的缺陷(又稱為發(fā)展缺陷、發(fā)展風險) 發(fā)展缺陷免責條款與生產者后續(xù)觀察義務,17,產品質量法第46條:一般標準: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直接標準: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可能存在的問題:A.不符合國家標準、行
16、業(yè)標準的產品必然存在缺陷,但符合標準的產品并不必然不存在缺陷。B.以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凌駕于一般標準之上?結論:采用“不合理危險”作為一般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為下位標準,18,Case:張杰庭訴日本豐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責任賠償糾紛案,原告:張杰庭,男,32歲,北京錫華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錫華公司”)副總經理。被告:日本國豐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田公司”)1992年12月,錫華公司從美國以25
17、,500美金購買豐田公司于同年4月制造的“賽利卡”雙門活頂轎車一輛,(車牌號北京01-S3123)。進口及行車手續(xù)完備。1993年10月10日23時,原告張杰庭獨自駕駛該車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海淀區(qū)清華南路清華大學南院墻處,因操作失誤,車輛偏離公路,撞在以石塊材料砌成的厚約35厘米的石墻上,原告提供的現(xiàn)場照片顯示,車身有二分之一的部分穿墻而過。該車與墻體發(fā)生碰撞時,方向盤處裝有的SRS空氣囊(輔助保護系統(tǒng))未彈出展開。同年10月11日凌
18、晨,張杰庭被其呼叫來的同事從車中救出,送至北京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經急診處置,被初診為“腦震蕩及鼻外傷”。隨后,張杰庭被送至中日友好醫(yī)院診斷為“鼻骨骨折”,入院治療八天。,19,Case:張杰庭訴日本豐田汽車原告訴稱:,1993年10月10日晚11時,我駕駛豐田公司制造的“賽利卡”型轎車回家,因日間工作疲勞,操作不慎,轎車撞入清華大學南院墻內,事故發(fā)生時,轎車上裝有的駕駛員安全保護氣囊未展開,致使我面部重撞在方向盤上,鼻骨骨折,當場昏迷。
19、雖經兩次住院治療,仍留有頭痛、記憶力下降等后遺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豐田公司承擔因產品缺陷造成身體和精神上受到傷害的侵權責任,賠償因傷支付的醫(yī)藥費、誤工損失等項費用,并賠償我精神損害費99萬元,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20,被告豐田公司辯稱,原告張杰庭所稱發(fā)生撞墻事故的豐田“賽利卡”型轎車系我公司制造,該車駕駛員方向盤處確裝有SRS空氣囊。此車型是專為美國銷售市場而設計、制造的。SRS空氣囊符合美國《聯(lián)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相關條款。在該車
20、的《用戶手冊》中,我公司明示告知使用者:SRS空氣囊僅為座椅安全帶輔助裝置,在車輛發(fā)生強烈前方撞擊時,為駕駛員在安全帶保護之外提供進一步保護。同時,考慮到此車系為美國銷售市場需求而制造.,在該車用戶的一切保證僅適用于在美國本土、阿拉斯加及加拿大注冊和通常駕駛的車輛,除上述區(qū)域,豐田公司無保證義務。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無明文強制要求裝置SRS空氣囊,故該車亦是符合中國車輛安全標準的,無原告所稱的“缺陷”存在
21、。對SRS空氣囊,我公司曾進行過大量的碰撞試驗,證明SRS空氣囊展開條件是以每小時14英里以上速度與不移動、不變形固定障礙物發(fā)生正面碰撞或以每小時16英里以上速度與不移動,不變形固定障礙物發(fā)生一定角度(30°)的側前方碰撞時,SRS空氣囊應展開。依上述標準,我公司曾派技術人員對原告張杰庭所駕車輛及撞墻地點進行勘驗,認為SRS空氣囊未展開是撞墻事故發(fā)生時,車輛受到沖擊力未達到相應力度,原因是車速較低,被撞墻體極不牢固,被撞擊后墻
22、體倒塌而吸收了撞擊產生的能量,而并非SRS空氣囊存在質量問題。此外,因原告張杰庭駕車時未系安全帶且駕車姿勢不正確才致其鼻骨骨折。因此,原告張杰庭向豐田公司提出訴訟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懇請法院子以駁回。,21,法院審理查明:豐田公司在訴訟中提交豐田“賽利卡”轎車的《用戶手冊》(英文本)第25頁至27頁,對SRS空氣囊的功能表述為:“SRS空氣囊(輔助保護系統(tǒng))在如圖陰影部分發(fā)生強烈前方撞擊時發(fā)揮作用,為駕駛員在安全帶保護之外提供進一
23、步保護。SRS空氣囊系統(tǒng)在如果發(fā)生翻車時,不發(fā)生保護作用”。該車《用戶指南》(英文本)第6頁中對保證適用說明為:“保證僅適用于在美國大陸、阿拉斯加和加拿大注冊和通常駕駛的車輛”。,22,判決及理由——大前提,產品生產制造者負有對投入流通領域、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保證不存在不合理危險之法定義務,亦為商品使用者依法享有人身、財產安全的保障權利。若某項產品未能給予有權獲得期待安全的使用者的保障,則該產品將被認定為缺陷產品。眾所周知,產品制造者除
24、應對產品的設計、制造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外,對有效、安全使用產品,尤其是某些特殊用途的商品或商品的特殊裝置品質、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還有充分披露、說明之責任。否則,仍視為產品存有缺陷。,23,判決及理由——小前提,就本案而言:豐田公司系國際上著名的汽車專業(yè)制造商,在其生產“賽利卡”型轎車上裝有SRS空氣囊,其設計與安裝的目的在于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遇到車輛前方發(fā)生強烈碰撞, 除座椅安全帶外應提供進一步的人身保護。因此,豐田公司對此項具有特
25、殊用途的SRS空氣囊裝置系統(tǒng)負有全面、完整告知使用者裝置功效、性能的義務。 依豐田公司在《用戶手冊》中明示SRS空氣囊限于車輛受到側面碰撞或后部碰撞以及發(fā)生翻車時,不發(fā)生保護作用的說明,該車使用者可認為除上述三種特定車況之外,只要發(fā)生前方強烈碰撞,SRS空氣囊就應展開,從而保護駕駛者的人身安全。但豐田公司并未事先以適當方式就其訴辯陳述的SRS空氣囊展開還要具備碰撞瞬間最低時速、被撞物體的材質構成等要件予以公告,因此可以認為豐田公司
26、在產品質量內容之一的SRS空氣囊系統(tǒng)說明義務上未到位,形成因說明、披露的欠缺而帶來對該車使用者人身、財產的潛在危險,豐田公司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4,判決及理由——小前提(續(xù)),關于豐田公司辯稱中強調“賽利卡”轎車《用戶指南》告之保證適用條款一節(jié),法院認為該保證適用條款內容抽象、籠統(tǒng),豐田公司專業(yè)人員解釋自相矛盾,使其條款含義不嚴謹,適用范圍下確定,同時,“賽利卡”型轎車并非特殊用車,若對其質量以地理區(qū)域劃分保證范圍亦無科學合理依據(jù)
27、,故對此點辯稱,法院未予以認同支持?! ωS田公司辯稱“賽利卡”轎車是專為美國銷售市場設計,符合美國相關車輛安全標準,而中國無SRS空氣囊裝置強制規(guī)定和檢測標準,所以該車無產品缺陷的抗辯,法院認為,雖然目前中國法律尚無安裝SRS空氣囊裝置的規(guī)定,但法律并不排斥生產者與使用者之間就提高安全標準的合意約定。豐田公司既然已在“賽利卡”轎車安裝SRS空氣囊系統(tǒng),就應視為其已對產品使用者提供了高層次人身安全保護的承諾,豐田公司有義務實現(xiàn)承諾。,
28、25,判決及理由——結論,豐田公司賠償張杰庭醫(yī)藥損失費10685.75元,今后治療費用3000元。,26,對于“不合理危險”的認定方法,A.消費者期待法 產品的危險性已經達到一個理智的人知道其危險性就不會出售此種產品B.成品收益分析法 B(預防事故發(fā)生所需要支付的成本)<PL(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與事故發(fā)生后損失的乘積)C.綜合認定標準 綜合A和B,27,產品缺陷與質量不合格的區(qū)
29、別,產品質量不合格是指產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或者不符合采用的產品標準、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產品。缺陷、瑕疵應為質量不合格的當然內容,在現(xiàn)實生活中,質量不合格通常表現(xiàn)為產品存在缺陷或瑕疵。,28,產品缺陷與質量不合格的區(qū)別,1.判斷標準不同不合理危險;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2.責任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一種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綜合責任(民事、行政、刑事)3.范圍不同后者大于前者
30、,除缺陷、瑕疵外,諸如包裝、禁止行為的違反等都可導致質量不合格。,29,產品責任歸責原則理論的歷史演變,1.契約關系理論無契約無責任2.疏忽(過錯)責任理論第三人追償問題:原告舉證困難:證明原告存在精神從事的注意義務并且未能盡到該義務3.擔保責任理論分明示擔保責任和默示擔保責任——以此排除合同相對注意的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排除明示協(xié)議4.侵權責任理論(嚴格責任)不需要證明疏忽或違反擔保,以侵權法上的嚴格責任確立產品責任
31、,關注點從生產者行為轉移到產品性能上,增加公眾安全感,30,三、我國的(缺陷)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一)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二)我國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制度)(三)我國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四)糾紛解決與訴訟時效等,31,(一)我國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1.相關概念“歸責”(imputation/imputatio),是指依據(jù)某種事實狀態(tài)確定責任的歸屬。歸責原則(criterion of liability),就是確定責任歸
32、屬所必須依據(jù)的法律準則。歸責原則所要解決的是,依據(jù)何種事實狀態(tài)確定責任歸屬問題,他所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32,2.歸責原則的種類,(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
33、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纾簷C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33,2.歸責原則的種類(續(xù)),(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
34、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如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飼養(yǎng)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yǎng)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jù)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
35、擔損失。,34,Case:案情:天降輪胎,2001年5月14日下午,20歲剛出頭的周磊在下班回家途中,步行經過上海市內環(huán)線高架滬太路匝道附近時,被突然飛落的汽車輪胎擊中頭部而不治身亡。肇事車輛是上海祥盛醫(yī)療器械廠的金龍XML6390旅行車。事發(fā)當天,該車輛正在滬太路下匝道行駛時,左后輪胎突然脫落飛出匝道,導致這起慘案的發(fā)生。事后,飽受失子之痛的周磊父母為討公道,將肇事車主、車輛維修保養(yǎng)單位以及生產廠家一并告上了法庭。,35,廈門金龍旅
36、行車有限公司,生產者,周磊,車輛維修保養(yǎng)單位,上海祥盛醫(yī)療器械廠,,,上海大眾新亞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所有人,,,金龍XML6390旅行車,在車輛使用說明書中未對危及人身、財產的安全隱患做出明確的警示和說明,Case2:分析,36,Case2:三被告各執(zhí)一詞推責任,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上海市二中院根據(jù)被告新亞公司提出的申請,委托國家質檢部門對車輛肇事原因進行了質量鑒定,并于2003年7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三被告各執(zhí)一詞:
37、車主方祥盛廠認為:事故系車輛存在質量缺陷所致,應由保養(yǎng)廠家賠償;新亞公司則辯解稱:雖為肇事車輛提供過維修保養(yǎng)服務,但他們并不是祥盛廠車輛的長期保養(yǎng)維修單位,故新亞公司對肇事車輛的保養(yǎng)維修與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必然聯(lián)系和因果關系作為肇事車輛的生產廠家金龍公司聲稱: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金龍旅行車存在質量問題,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金龍公司的訴訟請求。,37,法院判責任三方都賠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祥盛廠作為車輛的所有人,由于未能盡到安全駕駛的
38、注意義務,也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車輛存在的安全隱患,從而對事故的發(fā)生明顯有過錯;新亞公司對事故原因系祥盛廠所致的辯解,由于沒有相關證據(jù)加以證明,故認定新亞公司對肇事車輛未盡好維護保養(yǎng)義務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作為生產廠家的金龍公司,因在車輛使用說明書中未對危及人身、財產的安全隱患作出明確的警示和說明,不符合我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故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鑒于三被告在這次事故中的過錯相當,為此,法院判令三被告各自承擔相同份額
39、的賠償費用。,Case2:判決,38,3.產品責任構成要件,(1)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 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過錯 (2)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 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39,(二)我國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與制度,1.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 人身損害的, 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
40、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40,2.三種認識,(1)生產者銷售者的過錯責任原則 將“產品質量不合格”規(guī)定為產品責任的前提本身反映了過失責任因素(2)生產者銷售者的嚴格責任原則 用“缺陷”取代“質量不合格”(3)生產者銷售者的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雙重歸責原則 區(qū)別對待: 產品生產者 銷售者、中間人(運輸者等),41,3.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
41、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磳a品投入流通的; ?。ǘ┊a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ㄈa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 〉谒氖l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N售
42、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2,3.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續(xù)),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shù)?,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shù)?,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43、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
44、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43,小結:,(1)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 ——適用無過錯責任(2)在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 ——適用過錯責任(3)在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成立(對外)連帶責任,44,4、生產者的免責減責條款,(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
45、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四)受害人對損害的產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五)受害人非正常使用或者錯誤使用產品(六)產品的缺陷由他人造成(七)受害人的同意(八)受害人有特殊敏感性或者過敏(九)超過訴訟時效(十)產品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45,5.關于生產者的追償權,(1)向銷售者: 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shù)模a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
46、償。(2)向中間人(倉儲者、運輸者)產品制造者、銷售者對損害都沒有責任,而是由于產品運輸者、倉儲者責任引起的,應先由制造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責任,再向倉儲者、運輸者追償,46,6.關于責任承擔方式,(1)主要的: 損害賠償:人身、財產、精神損害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2)其他: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47、被侵權 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47,Case1:,,48,(三)我國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1.人身損害賠償2.財產損害賠償3.精神損害賠償,49,1.人身損害賠償,一般范圍:醫(y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住院治療的交通費和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50,致人殘疾的:,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由其所扶養(yǎng)的人所必須的生活費與一般傷
48、害相同的費用,51,致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52,財產損失,恢復原狀折價賠償其他損失賠償,53,精神損害賠償,精神障礙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54,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起施行)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ㄒ唬┥鼨?/p>
49、、健康權、身體權; ?。ǘ┬彰麢?、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ㄈ┤烁褡饑罊唷⑷松碜杂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條第二款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5,(四)
50、產品責任追責時效與救濟渠道,1.訴訟時效(1)缺陷產品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普通訴訟時效(瑕疵產品)《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p>
51、第一百三十七條:“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56,不定項選擇,下列因產品缺陷導致人身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前訴訟時效期間的表述正確的是( )。A.訴訟時效期間應由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時決定B.《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因產品缺陷導致人身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2年,因此《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是錯誤的C.《產品質量法》與《民法通則》的關系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因產
52、品缺陷導致人身受到傷害要求賠償時,其訴訟時效期間應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D.《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1年,57,Case1:,張某從甲商場購買一電熱毯,電熱毯為乙廠所產。使用中電熱毯發(fā)生漏電,致使房間著火,燒毀價值5000元的財產,張某本人也被燒傷致殘。下列何種表述是正確的?( ) a.甲商場和乙廠應對張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b.張某因身體傷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為1年 c.張某可
53、以向被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d.張某遭受的財產損失不屬于產品責任,而屬于違約責任,58,Case2:,王某于1998年6月在舊貨市場買1臺“新月”牌二手電冰箱,賣主稱該電冰箱安全期長,為15年,是1992年9月被人從廠家買走,已經在舊貨市場賣過兩次,從未壞過。價款600元,并保證質量,不讓試機。王某將電冰箱拉回家,使用4個月后發(fā)現(xiàn)電冰箱門帶電,電火花燃著了周圍家具,損失650元。王某到市場索賠,回復說:我們只收了600元,可以退給你,
54、其它損失與我們無關。王某又找到電器廠要求賠償損失。電器廠稱:電冰箱使用已過10年,過了法定賠償請求權期限,不予賠償。,59,問題:,1.舊貨市場職員在銷售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嗎?2.舊貨市場退還王某600元的理由是否成立?3. 電器廠應否賠償王某損失?,60,case3:,因甲公司的真空食品袋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100箱(共計14400小袋)奶油派食品發(fā)霉變質,直接損失7000元。該批食品是由丙、丁、戊 三家商場銷售的,已售出63
55、0小袋,二十幾位購買者陸續(xù)向三家商場提出退貨或者索賠要求,估計要求退貨或者索賠的人還會增加。,61,問題:,(1)丙、丁、戊三家商場在此案中有無法律責任?為什么? (2)乙公司是否應就變質食品向購買者承擔責任?為什么? (3)甲公司應承擔什幺法律責任?為什么?,62,2.救濟渠道(糾紛解決),第四十七條 因產品質量發(fā)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者調解解
56、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各方的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63,Case1:三菱吉普車擋風玻璃爆裂致死案,原告訴稱:原告的親屬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產的日本三菱吉普車時,因前擋風玻璃在行駛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傷致猝死。我國法
57、律規(guī)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負責,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據(jù)此請求判令被告對林志圻之死承擔責任,給原告賠償喪葬費、誤工費、差旅費、鑒定費、撫恤金、教育費、生活補助費等共計人民幣50萬元。,64,被告辯稱:,經玻璃生產廠家兩次鑒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質檢中心)的分析測試(在前擋風玻璃從日本運回中國后已失去檢驗條件的情況下,憑照片和相當破碎的玻璃實物得出
58、的推斷性分析結論),都認為事故車的擋風玻璃是在受到較大外力沖擊的情況下爆破的。并認為產品生產者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要同時具備兩個嚴格的前提條件:第一,必須是產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須是因產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事實已經證明,發(fā)生事故的車輛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也就是說不存在產品缺陷,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應當駁回。,65,判決與理由,根據(jù)"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guī)定,因產品缺陷致人身損害應承擔
59、無過錯責任,無需證明生產者有過錯。此外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舉證責任應由生產者承擔。本案中玻璃生產廠家的兩次鑒定,由于生產廠家不是法定的鑒定機構且生產廠家具有利害關系,該兩份鑒定結論均不具法律效力。國家質檢中心的鑒定是在前擋風玻璃從日本運回中國后已失去檢驗條件的情況下,僅憑照片和相當破碎的玻璃實物得出的推斷性分析結論,并且沒有說明致前擋風玻璃突然爆破的外力是什么,對本案事實沒有證明力,故不也不予采信。本案惟一證明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物證——爆
60、破后的前擋風玻璃,車主單位在與被上訴人三菱公司約定封存后,曾數(shù)次提出要交國家質檢中心檢驗鑒定。三菱公司承諾后,卻不經車主單位許可,擅自將玻璃運往日本;后雖然運回中國,但三菱公司無法證明運回的是原物,且玻璃此時已破碎得無法檢驗。三菱公司主張將與事故玻璃同期、同批號生產出來的玻璃提交給國家質檢中心進行實物鑒定,遭上訴人的反對。由于種類物確實不能與特定物完全等同,上訴人的反對理由成立。在此情況下,舉證不能的敗訴責任理應由三菱公司承擔據(jù)此,二
61、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被告)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上訴人(原告)各項損失計496901.9元。,66,四、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一)定義 缺陷產品召回(Callback),是指因設計、制造等原因引起某個型號或批次的產品出現(xiàn)普遍存在的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須以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產品的缺陷,并對消費者作出道歉或物質性補償。,67,(1)適用的條件不同 產品瑕疵——系統(tǒng)性缺陷(2)觸發(fā)機制不同
62、 個體消費者引發(fā)——經營者主動召回或者行政主管部門指令經營者召回(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3)實現(xiàn)的時間階段不同 事后的損害賠償——事前的預防措施,(二)與產品瑕疵責任的比較,68,(三)法律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后發(fā)現(xiàn)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69,(四)缺陷產品召
63、回制度的內容1、召回義務的主體 主要是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制造者,但在特殊情況下有可能是其他經營者。2、召回的對象 存在系統(tǒng)缺陷性的產品。但由于不同的產品的特性,產品系統(tǒng)性缺陷的表現(xiàn)不一。 目前在我國,適用缺陷產品召回的對象主要是汽車產品、食品、兒童玩具、藥品、醫(yī)療器械等。尚未擴展到所有缺陷產品。,70,3、召回的啟動方式 主動召回和指令召回4、召回的具體措施 主要包括采取警示、檢查、修理、重新標簽、
64、修改并完善說明書、軟件升級、替換、收回、銷毀等方式消除產品缺陷。,(四)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內容(續(xù)),71,5、召回程序(1)產品缺陷的報告或投訴(2)產品危害評估(3)產品缺陷鑒定(4)召回確認和召回計劃的制定(5)召回信息的發(fā)布(6)實施召回(7)驗收和終止召回,(四)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內容(續(xù)),72,《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
65、督部門應當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 鴦赵寒a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應當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tǒng),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 ‘a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汽車產品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海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召回程序相關法律規(guī)定,73,第十三條 國務
66、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生產者未按照通知開展調查分析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 鴦赵寒a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認為汽車產品可能存在會造成嚴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開展缺陷調查。第十五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召回程序相關法律規(guī)定(續(xù)),74,2014年度汽車召回數(shù)量排行榜,,75,2014年汽車產業(yè)的著名召回事件
67、,76,77,78,五、產品質量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一)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差異性(二)產品質量行政責任(三)產品質量行政責任(四)責任 競合的解決(五)其他相關主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79,(一)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差異性,(1)解決的問題不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民事責任:經營者由于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要求,對消費者所承擔的責任(平等主體之間);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對于違反產品
68、質量法規(guī)的自然人或法人所課以的處罰。(2)責任的產生途徑不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依法追究;民事責任允許和解。(3)責任承擔方式的不同民事責任:主要是賠償;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定倍數(shù)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刑事責任還包括人身罰(4)責任性質的不同民事責任補償性——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懲罰性,80,(二)產品質量行政責任,1、生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法定質量
69、要求——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定倍數(shù)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產生產、銷售不符合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保障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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