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存在之必要.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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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物權行為理論由著名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提出。自創(chuàng)立至今,該理論已逐步發(fā)展為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其主要包含三方面內容:區(qū)分原則(獨立性原則)、抽象原則(無因性原則)及形式主義原則。然而,自該理論誕生以來,無論立法上對其持肯定或否定態(tài)度的國家,理論上對其均存在很大爭議,尤其是關于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的爭議更為激烈。對于無因性原則是否有發(fā)揮作用的空間、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是否更有利于穩(wěn)定交易秩序等問題,一直備受學者。在我國《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關于

2、立法上如何對待物權行為理論的問題也頗具爭議,特別是關于是否采納無因性理論的爭論幾近白熾化。
  本文認為,立法應該是對現(xiàn)實經濟生活的反映。是否采納物權行為理論,應該是立法當時一個國家特有的經濟、文化與社會背景綜合作用的結果。從理論爭議來看,即使反對采納物權行為理論的學者,也承認實踐中存在難以被債權行為涵蓋的物權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行為,就是一個純粹的物權行為。因此,本文從物權行為的一般理論出發(fā),就理論上對無因性原則存在的爭議進行了

3、深入剖析,通過對無因性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較,指出了無因性原則存在的必要性及其與善意取得制度的關系。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說明,我國學者關于該理論的爭議不成立,“物權行為無因性之相對化”理論亦不能構成對無因性原則的否定,且我國民事立法已不自覺地接受了該理論的獨立性原則及形式主義原則。然而,物權行為理論是一個完整的邏輯體系,對該理論的承認應該一體化。因此,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繁榮,交易關系愈來愈復雜,我國民事立法應全面繼受物權行為理論,即采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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