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退出機制的法律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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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我國要建立市場經濟,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引進、確立和保障競爭機制。競爭機制的運作情況,代表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的發(fā)育程度,也是衡量市場經濟是否成熟的尺度。競爭的結果之一是優(yōu)勝劣汰,只有體現(xiàn)優(yōu)勝劣汰的競爭才是完整意義上的競爭。在市場競爭中被淘汰出局就會退出市場。然而,競爭主體退出市場有可能影響并損害其他競爭主體的利益,甚至可能引起市場動蕩。因此,退出市場的過程就是要解決被淘汰者與競爭者、市場之間的關系,維護各方的利益,保

2、持市場秩序的穩(wěn)定。沒有規(guī)范的退出秩序就沒有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誠如有學者所言“一個企業(yè)的存在,不但要‘善始’,而且應該‘善終’,這樣的社會才是一個有秩序的社會”。建立市場退出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制度是市場經濟成熟的標志之一。我國自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競爭規(guī)律已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但由于種種原因的制約,劣汰的內容貫徹得不徹底,最為突出的就是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使得市場主體的退出沒有得到真正的實行,其結果是保護

3、落后,削弱競爭規(guī)律。 證券市場風云變幻,市場競爭異常激烈,隨時都有證券公司進出市場。我國在實踐中已有證券公司退出市場,但退出制度在某種意義上尚處于“真空”狀態(tài)。因此,建立一個良性的市場退出機制,使不能、不愿或不被準許繼續(xù)經營的證券公司平穩(wěn)退出市場成為公司法和證券法研究的重大課題。 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是各國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證券市場“新興+轉軌”的特征決定了證券公司在發(fā)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積累了問題和風險。建

4、立健全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有利于證券公司自我約束和激勵機制的強化,有利于證券市場運行機制和監(jiān)管體系的完善,有利于推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建立健全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是我國證券公司從實際出發(fā)、面對未來挑戰(zhàn)和增強競爭力的必然選擇。本文主題的確定一是基于對我國及域外證券公司退出現(xiàn)狀的思考,二是源于相關理論研究的啟發(fā)。本文的中心主題是探討在法律層面如何構建我國證券公司的退出機制。論文認為應該建立主動式市場退出為主,行政指導為輔的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本

5、文的研究旨在總結證券公司經營失敗的教訓,防范證券公司違法違規(guī)經營產生的經營風險,提升證券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實現(xiàn)證券公司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同時為證券公司未來的經營和發(fā)展提供理論和現(xiàn)實指導。 第一章證券公司退出機制理論的總體解說。本章首先對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所涉及的關鍵詞匯,從法律的角度予以精確的辨析;其次闡釋了證券公司退出機制的理論基礎:市場失靈理論、制度變遷理論和外部性理論。 第二章證券公司退出根源的剖析。本章以證券公司經營失

6、敗為中心分析證券公司退出的根源。在對我國證券公司經營失敗狀況考察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證券公司經營失敗的原因:根本原因是證券市場功能定位異化;重要原因是相關規(guī)定不完善及監(jiān)管不力;顯性原因是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直接原因是證券公司違法違規(guī)經營。著重評述了我國證券公司退出市場的若干案例:選擇典型的問題證券公司退出案例,梳理退出治理的發(fā)展軌跡,分析問題證券公司退出的特點。 第三章證券公司退出機制的整體思路及制度選擇。本章首先分析了

7、建立健全證券公司退出機制的必要性;接著確立了建立健全證券公司退出機制的基本原則——市場化原則、保護投資者原則、審慎原則、依法退出原則、及早處理原則和責任追究原則,界定了我國證券公司退出機制的性質,最后論述了建立健全證券公司退出機制的考量因素——證券市場的市場化程度、壟斷化程度、政府運作模式和市場開放度。 第四章證券公司退出的預防機制。本章詳細分析了預警制度和救助制度所面臨的各種法律困境,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設計一套科學且富有

8、可操作性的風險預警體系,以監(jiān)控流動性風險為核心,兼顧法律、信用、操作和市場風險,便于及早并客觀地揭示證券公司潛在的危機,為證券公司退出方式的選擇打下基礎。完善的法律化的救助制度能夠提高證券公司的危機應對能力與效率,降低危機對社會公眾和金融、經濟的影響。根據(jù)實施救助的主體不同,救助制度可分為自我救助制度和外部救助制度。第五章證券公司非破產退出方式的規(guī)制。本章首先分析了責令關閉(撤銷)、行政接管、托管、停業(yè)整頓、撤銷證券業(yè)務許可(吊銷證券經

9、營資格)和并購等退出方式。接著闡述了證券公司退出市場的一般程序:申報批準、清算和注銷登記。證券公司退出市場必須取得證監(jiān)會的批準。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之后,為了最終消滅公司的法律人格,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了結公司法律關系的法律制度。證券公司退出市場后,主體資格消滅,清算組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證券公司破產退出方式的規(guī)制。本章首先論述了建立證券公司破產法律制度的意義;其次評述美國證券公司破產法律制度對我國證券公

10、司破產法律制度建立的借鑒意義;最后對我國證券公司破產法律制度的進行設計:更新建立我國證券公司破產法律制度的理念,確立建立證券公司破產法律制度的原則,批判性的分析了證券公司破產重整程序和破產清算程序。新《破產法》對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實施辦法,表明我國在資本市場、金融市場更為開放的態(tài)度。 第七章證券公司退出的“善后”機制。本章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為中心研究證券公司退出的“善后”機制。首先分析了

11、投資者保護的必要性;在分析美國、日本、加拿大和香港等國家和地區(qū)的投資者保護基金立法和運作模式之后,總結域外經驗對我國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啟示;最后批判性地分析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法律制度。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是投資者保護整體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國外成熟市場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設立是投資者本位與本國國情相結合的制度創(chuàng)新。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具有開創(chuàng)性、補償性和救濟性。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特點:開啟了對證券公司托管清算的大門;

12、有利于證券公司退出機制的創(chuàng)新;保護范圍有限,具有適度補償性;沒有預防功能,是一種事后救濟機制。但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治理結構亟待完善,規(guī)??偭考百r付限額均沒有明確的標準,投資者保護保護的尺度難以把握,缺乏操作性的理賠程序和理賠預期,加強中介機構的作用發(fā)揮集團訴訟或者仲裁制度的優(yōu)勢。 第八章證券公司退出的監(jiān)管機制。本章以證監(jiān)會監(jiān)管為中心研究對證券公司退出的監(jiān)管。首先,分析證券監(jiān)管部門對證券公司退出監(jiān)管的理論基礎;其次,論述如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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