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理論與義務的證成——從霍布斯到哈特的法律實證主義主題變奏.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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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自然法學和實證主義法學是近代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兩大流派。二者共享一個目標:對于義務的證成。前者從法律之外尋求義務的來源,后者則選擇從法律體系的自身邏輯出發(fā)來證成義務。在法律實證主義內部,有一條隱秘的主線,即所謂“命令理論”。法律命令理論始自霍布斯,經邊沁至于奧斯丁而成熟,后經哈特的批判而廣為人知。本文遵循這條法律思想史的進路,考察了實證主義法學派各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
  霍布斯認為可以從幾何學的角度來建構人類政治社會,而幾何學的

2、推演基礎在于定義。定義也即語詞的紛爭構成了人類社會的最大爭端來源。為此,統(tǒng)一定義的目的實際上在于統(tǒng)一認識論?;舨妓箤θ说亩x是,自我保存的激情加構建契約的理性。在社會契約基礎上建構的國家里,主權代表者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法律乃是主權者的命令,起到了定分止爭、維持和平的重要作用。對于法律的反抗因為指向主權者,其實在邏輯上也就指向公民自身。因此霍布斯對于義務的證成,實際上乃是源于“自身不能反對自身”的理性邏輯。
  邊沁從理性功利主義

3、出發(fā),認為理性的最大原則就是“避苦求樂”;而建構政治社會的目的就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薄R虼朔姆傻牧x務,實際上指向的是社會的整體目標。和邊沁一樣,奧斯丁也拋棄了“社會契約”這種非科學的、不可驗證的論證方式。但二者不同之處在于,奧斯丁主張法律作為政治優(yōu)勢者的命令,背后必然有神意支持,因為上帝會善待人,所以必然的結論就是:服從法律,乃是服從神意。然而,奧斯丁對法律科學的清晰化追求實則與霍布斯一致,那就是,只有權威才能創(chuàng)造法律,也才能

4、創(chuàng)造關于法律的科學;反過來,只有將法律科學普及化,才能更好地維護法律的權威。法律命令論的提出和完善,可以從福柯“知識考古學”的角度來理解。
  哲學的語言學轉向是當代哲學的一個深刻轉折。在維特根斯坦語言哲學的基礎上,哈特對于從霍布斯到奧斯丁的“定義”進路提出了批判,認為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是不可以定義而只能詮釋的。定義只能從外在角度來觀察事物,實際上則是在高度濃縮的同時遺漏了很多東西。這樣,哈特從內在視角和外在視角相結合的角度出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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