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逮捕程序的司法化改造.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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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逮捕是國家專門機關以合法的手段對尚未經法定程序定罪的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合法剝奪,是一種國家公權力對個人私權利的壓制,因此逮捕程序的設計在實質層面上就反映了不同國家對公民基本人權的尊重和保障程度,同時也反映了不同國家司法文明的程度。然而隨著國內媒體對余祥林、胥敬祥等錯案的曝光,在審查逮捕環(huán)節(jié)上如何促進司法公正、防止冤錯刑事案件的發(fā)生,成為我國法律界、特別是全國檢察系統(tǒng)的熱點話題之一。為建立完善的現(xiàn)代逮捕程序提供較為全面的參考意見,本文從逮捕

2、程序的司法屬性入手,對我國逮捕程序“行政化”的原因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結合國內外刑事訴訟發(fā)展趨勢,提出對我國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造的粗淺意見,以期對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完善有所助益。
  全文正文共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逮捕程序的司法屬性。首先厘清“司法”的基本概念——司法即判斷,然后從逮捕程序的歷史發(fā)展以及從法理上,論證了現(xiàn)代逮捕程序引入“司法”屬性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并介紹了主要國家現(xiàn)代逮捕程序中的“司法性”規(guī)定,

3、及聯(lián)合國司法準則關于逮捕程序的“司法”要求。
  第二部分對我國現(xiàn)行逮捕程序行政化及其原因進行分析。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逮捕程序行政化具體表現(xiàn)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體化,無法真正地、富有成效地參與到決定自身命運的刑事訴訟過程之中,只是被動地接受對其采取的逮捕措施。我國逮捕程序“行政化”,是由于我國的法律傳統(tǒng)、檢察院檢察官的組織運行模式、逮捕程序的構造造成的,它導致逮捕程序各環(huán)節(jié)的非司法化。
  第三部分探討如何以司法化改造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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