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森等訴國際奧委會案評析.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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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for Sports,簡稱CAS),是裁判體育項目紛爭的一個國際仲裁機構(gòu)。一般來說,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只有在爭議雙方都決定將案件提交到仲裁法庭的情況下才有管轄權(quán)。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將仲裁程序分為三類:普通仲裁,上訴仲裁和特別仲裁。安德森等訴國際奧委會案(CAS2008/A/1545)是國際體育仲裁院裁決的上訴案件之一。國際體育仲裁院判決:安德森等七位2000年悉尼奧運會美國

2、女子接力隊隊員所獲的賽事成績不應該被取消,此前國際奧委會因其隊友女飛人馬里昂.瓊斯個人服用興奮劑而取消整個接力團隊成績并收回獎牌。此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按照2000年悉尼奧運會的有效適用規(guī)則,由于一個成員(馬里昂.瓊斯)承認觸犯反興奮劑條例而被事后取消比賽資格,美國田徑隊在女子4×100、4×400米接力賽中的成績是否應被取消,獎牌是否應被收回。針對這一焦點,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審理過程中,集中于處理適用什么樣的體育規(guī)則、規(guī)則版本的適用遵循法

3、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及CAS先例的作用。通過長期的實踐,國際體育爭端解決機構(gòu)在規(guī)則的使用上逐漸形成了包括體育組織自治規(guī)則優(yōu)先適用、一般法律原則替代適用、各國法律有條件適用的特有模式。同時,體育自治規(guī)則優(yōu)先適用的范圍是有限的,在龐雜的體育自治規(guī)則體系中,只有在體育機構(gòu)的章程、規(guī)則或者守則中規(guī)定的條文,才能夠被視為可參考的文本。關(guān)于適用規(guī)則的不同版本,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作為一項普遍規(guī)則,過渡性或者跨時空的問題受到“依行為時間”原則的管轄,認為任何

4、行為應該受到它發(fā)生時的法律調(diào)整。換言之,新規(guī)則不能追溯適用于在它們生效之前所發(fā)生的事實,但能適用于將來。在國際體育仲裁中,援引先前同類裁決是十分普遍的,以致達到了形成一個事實上的判例法的程度。但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從未正式承認過,法律適用中存在著遵循先例的普遍性原則,其認為先例只被作為選擇性的法律依據(jù)。它的適用有助于完善仲裁庭裁決的理據(jù),有利于體育仲裁機制在整體上實現(xiàn)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和穩(wěn)定性,但就當前而言卻并不構(gòu)成對仲裁庭的強制性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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