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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淺析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缺失和完善</p><p> 摘 要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刑事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并且當前在審查起訴階段對于程序性的規(guī)定相對簡單并存在一定缺陷,影響了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亟需對我國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程序性權利保障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而本文就是從檢察機關視角出發(fā),淺析《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當事人程序性權利保護的缺失,從而嘗試初
2、步構建當事人程序性權利保障體系。 </p><p> 關鍵詞 審查起訴 當事人 程序性權利 </p><p> 作者簡介:陳志青,將樂縣人民檢察院;許志敏,龍海市人民檢察院。 </p><p>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9-136-02 </p><p> 刑事訴訟程序不僅要
3、保護刑事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因為,刑事訴訟過程中正義價值觀的堅持在于訴訟主體權利、職權、義務、與責任等方面的合理性平衡,達到起訴主體自律與他律的最佳結合,做到期間和效益的最大兼顧,做到定紛止爭與社會利益的最合理的平衡。正義于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實現(xiàn)也應堅持三個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既訴訟活動都應依法進行,主體和程序都依法進行等;二是公平性原則,平等公平是確保刑事訴訟程序在民主、文明、理性、程序、科學、有序的前提。美國
4、大法官杰克遜指出:程序的公平性是自由的不可或缺的要素;三是效益化思維,即要求縮短程序期限。達到程序正義,必須將公正價值的分解到包括效率在內的所有要件身上。延誤時間就是延誤生命。 </p><p> 一、刑事訴訟當事人和程序性權利 </p><p> 刑事當事人是指以自身名義,為了本人權益參加訴訟。對案件結果直接相關、有利害關系的訴訟主體。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
5、原告人和被告人為案件當事人??梢哉f,要保障訴訟完整進行,一定要有當事人。本文主要從公訴案件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進行分析,重點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程序性權利保障,對被告人和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和原告人程序性權利保障可以參照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進行分析。而程序性權利即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訴訟權利。 </p><p> 首先,犯罪嫌疑人是指有犯罪事實,并由偵查機關立案,從而因指控被偵查、審查,并提起公訴、審判的
6、有可能犯罪的人。由于犯罪嫌疑人與案件的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享有訴訟主體地位,具有直接的辯護權,犯罪嫌疑人必須親自參加訴訟,不能由別人代理和代表(單位犯罪除外)。 </p><p> 其次,被害人是因犯罪行為直接被侵犯人身、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由于被害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是直接受害者,也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被害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擁有對應的訴訟權利,以便實現(xiàn)自身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7、 </p><p> 而當事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程序性權利主要集中在知情權、申請回避權、辯護權、控告申訴權等方面。 </p><p> 二、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對案件當事人程序性權利保護的具體不足 </p><p> 在審查起訴階段,刑事案件當事人仍有很多訴訟權利被忽略,當前《刑事訴訟法》保障案件當事人權利仍然不夠規(guī)范,這表明當事人對此不知情,也就可能失去或延誤了其訴訟
8、權利。特別是在基層檢察機關,對案件當事人訴訟權利保護的不足大體如下: </p><p><b> (一)無可操作性 </b></p><p> 法律規(guī)定了在受理案件后,檢察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權利。但當前程序性權利的告知并沒有要求如何實施權利和解釋權利的意義。由于我國各地經濟、法律發(fā)展不平衡,不能完全真正實行具有操作性的訴訟權利程序,并且當事人對于訴訟權利不能很好理
9、解的,有時權利保障難免空談。 </p><p> (二)流程不透明,案件當事不被完整說明審查期限 </p><p> 造成其對案件進展不了解,不知如何參與下一個程序、不能妥善安排時間。在審查起訴階段,僅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受案時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對于其他期限改變的情況,如延長審查期限、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提起訴訟時間等,都沒有對當事人告知或說明。 </p><p&
10、gt;<b> ?。ㄈ┍O(jiān)督不全面 </b></p><p> 當前,當事人被移送起訴后,對當事人告知訴訟權利的責任就轉移到法院。由種種原因,一些法院對于該職責沒有很好的實行。這使得當事人,特別是被害人在審判及附帶民事訴訟環(huán)節(jié)中無法完整有效的參與??梢哉f,這個階段檢察機關已沒有告知訴訟權利的必要性。但法律沒有規(guī)定公訴機關可以對法院該行為進行專門監(jiān)督,造成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經常得不到充分有效的
11、保障。 </p><p> 三、當事人程序性權利與公訴權的平衡和博弈 </p><p> 羅爾斯說過:“雖然正確結果有標準,并且獨立,但實際有效的程序卻和正確結果沒有必然聯(lián)系”。在當前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加強對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保護,這是一種趨勢??梢哉f,參照目前的刑事法律體系,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是保障人權和維護權益的必要條件和關鍵條件。但是要深究法律構造和權利體系,訴
12、訟利益總體上沒有增加,多了一個訴訟主體權利(權力),就必然削弱或者調整其他訴訟主體權利(權力),對刑事當事人權利的增加不當就會引起廣泛的利益沖突,導致“程序失控”。在公訴案件中,由于公訴機關的強行介入并成為控方,而公訴機關所代表的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與被害人的利益和訴求存在一定沖突的地方,我們不能僅以大多數(shù)的通常情況作為樣本進行制度設計,還需要考慮到一些例外的情況如何適用的問題,因為一種制度一旦被法律固定,就需要能面對各種案件情況而反復適
13、用。因此,在此需要澄清經常容易錯誤設定的幾種前提。 </p><p> ?。ㄒ唬┍缓θ瞬灰欢ǘ际菬o辜者 </p><p> 在大多數(shù)情況,往往想當然的將被害人設定為楚楚可憐的無辜者,是孤獨無助的社會弱勢群體。實際上,“犯罪人與被害人”、“善與惡”、“強勢與弱勢”這些范疇之間并非全然的對應關系。其實被害人最初被納入法學家們的視野并不是因為對其同情與關注,而是因為其在犯罪發(fā)生過程中的相關責任
14、。被害人在社會生活中屬于強勢群體成員而被告人反處于弱勢地位的案件并不鮮見,這是我們在設計被害人權利保護機制時需要考慮的。 ?。ǘ┍缓θ瞬灰欢ㄖ皇且粋€或少數(shù)幾個人 </p><p> 在有些犯罪中,被害人可能是成千上萬的,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放火(失火)罪、決水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持有使用假幣罪、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等等。按照通行的被害人概念界定標準,這些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直接損害的人都
15、屬于被害人的范圍,而這些成千上萬的被害人訴訟請求可能并不一致,我們在設計被害人權利以及被害人保護制度時,需要考慮到當這些成千上萬的被害人都親自行使其法定權利時,我們所設計的制度是否能承受。 </p><p> ?。ㄈ┍桓嫒瞬⒎嵌际怯凶锏?</p><p> 刑事訴訟本身就是在求證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在判決生效前,被告人都應被推定為無罪。設定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時,應當考慮到被害人行使
16、訴訟權利可能對查明案件事實產生的影響以及對可能無罪的被告人進行情緒化指控是否公平的問題。 </p><p> (四)被害人提出的不一定都是對被告人不利的訴訟請求 </p><p> 在實踐中發(fā)生的案件,也存在被害人與被告人是朋友、近親屬或私下達成和解的情況。這時,被害人提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觀點是完全可能的。例如,在尋釁滋事罪中的被害人基于平時的朋友關系,可能會提出被告人無罪的觀點和理
17、由,這時,被害人的觀點將與公訴人的觀點完全沖突。故我們在設定被害人權利時,還需要考慮到被害人站在被告人一方與公訴人對抗的可能性。 </p><p> 四、對訴訟當事人程序性權利告知和保障的幾點看法 </p><p> ?。ㄒ唬┳裱行视匈|量的告知 </p><p> 在切實保障人權和權益的前提下,對于程序性權利的告知,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告知應落實全部告
18、知,對被害人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遭受損害的情況嚴重的案件必須落實全面告知,對被害人僅物質受到損失的可有選擇告知,針對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告知則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區(qū)分,即選擇地告知,對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近親屬也是如此。 </p><p> ?。ǘ┩晟撇⒐潭ǔ绦蛐詸嗬麅热?</p><p> 當前,各類權利告知書針對程序性權利內容較為簡單??稍诟嬷臅辛忻髟V訟當事人的
19、具體訴訟權利及義務。針對嫌疑人則區(qū)分被剝奪自由與未剝奪自由情況,制訂不同告知文書,在程序上保證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知情權和處分權。 </p><p> ?。ㄈ┒喾N形式綜合保障有效送達 </p><p> 在“充分利用現(xiàn)有法律文書記錄完成權利告知程序”的前提之下,除主要運用書面告知方式之外,還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告知方式,如電話告知、委托告知、筆錄附帶告知等方式進行。對于犯罪地眾多、網絡犯罪以及
20、被害人數(shù)量多、分布較廣等類型的案件,則采用郵寄送達和訴訟代表人、訴訟代理人告知。對于不在受移送案件所在地的犯罪嫌疑人,則由監(jiān)管或者被羈押所在地檢察院進行告知,并反饋給委托的檢察院。 </p><p> ?。ㄋ模﹨^(qū)分告知被害人 </p><p> 被害人同樣存在的聯(lián)系方式不固定、人數(shù)眾多、居住地不確定等情況,可以對此明確為“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前告知”。特別
21、對于被害人人數(shù)眾多類型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檢察機關在告知中應建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方式接受告知內容。 </p><p> (五)增設期限變更告知規(guī)定 </p><p>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嚴格的辦案期限,普遍存在各種延長辦案期限做法,如果不及時告知,必將會使多數(shù)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等待訴訟結果和猜測中對法律、司法機關產生不信任感,由此侵犯了被告人、被
22、害人的權利和利益。通過實施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在內的嚴格的、全面的告知規(guī)定,讓所有訴訟主體都知道明確具體的變更事由,才能真正以公開的姿態(tài)接受公眾的監(jiān)督。 </p><p> (六)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xié)作 </p><p> 要加強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督管理。由于監(jiān)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由偵查機關進行執(zhí)行,偵查機關在移送刑事案件時,就必須立即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
23、、被害人,或在不可抗力等非正常情況下消除障礙也應通知,使得檢察人員在受案時就可根據(jù)實際情況的落實法律監(jiān)督職責,可減少因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聯(lián)系方式不明、居住地址不真實、不清楚而導致監(jiān)督不力或者缺乏監(jiān)督的問題。 </p><p> ?。ㄆ撸┐_立違反權利保障義務的程序性制裁 </p><p> 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履行訴訟關照義務和正當程序維護義,是司法工作人員必須履行的職責,然而司
24、法實踐中依然存在的遲滯、敷衍、簡單等情況,客觀上影響了整個刑事案件訴訟流程公平公正,嚴重的侵犯了案件當事人的知情權和處分權。對此,筆者建議把違反訴訟權利保障的證據(jù)納入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體系之內,賦予訴訟權利保障義務以必要的強度,應當制定違反訴訟權利保障義務的救濟和制裁規(guī)定,對違反的行為和人員、組織相關按照《警察法》、《檢察官法》、《法官法》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必要、及時的制裁,進一步消除執(zhí)法和司法人員實施違法行為的故意和重大過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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