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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淺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連帶責任</p><p> [摘 要]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興的雇傭勞動方式在我國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法》第92條“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在涉及雇主責任分配的理論問題上仍需進一步探討。文章嘗試就連帶賠償責任這一問題進行解析。 </p><p> [關鍵詞]勞務派遣;連帶責任;用工單位 </p&g
2、t;<p> 我國現(xiàn)行《勞動合同法》是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的。該法的頒布實施,對于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規(guī)范勞動關系、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其中,勞務派遣是《勞動合同法》規(guī)范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也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中遇到的一個重大問題。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出現(xiàn)了勞務派遣單位數(shù)量大幅增加、勞務派遣用工規(guī)模迅速擴大的新情況,同時也發(fā)生了一大批損害勞動者
3、的合法權益的案件。本文現(xiàn)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p><p><b> 一、勞務派遣概述 </b></p><p>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 </p><p> 在傳統(tǒng)的勞動關系中,與勞動者相對應的主體只有一個―
4、―用人單位,而在勞務派遣關系中與勞動者對應的主體則有兩個――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究竟哪個才是傳統(tǒng)勞動關系中所稱的雇主,理論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一重勞動關系說,該說認為被派遣勞動者只與派遣單位有勞動關系,而與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所以只有派遣單位是雇主。第二,雙重勞動關系說,該說認為不僅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關系,而且用工單位也有勞動關系,即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都是被派遣勞動者的雇主。勞務派遣單位基于勞動合同成為雇主,用工單
5、位基于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監(jiān)督管理權成為雇主。第三,準雙重勞動關系,該說認為勞動者實質(zhì)上完成一份工作、獲得一份報酬,所以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是以共同形式對被派遣勞動者行使控制權,他們構成一個完整的雇主。 </p><p> 由此,勞務派遣中勞動關系的實質(zhì)與形式發(fā)生了分離,出現(xiàn)了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勞動者三方當事人,使一個完整的勞動關系割裂成為兩個殘缺的勞動關系:一是“有關系沒勞動”;二是“有勞動沒關系”。[1]
6、</p><p> 正是因為勞務派遣存在的這種特殊的三方關系,致使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維權之路倍感艱辛。為了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責任時相互推諉,《勞動合同法》在第92條設計了這樣一個條款:“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p><p> 二、《勞動合同法》第92條出臺的背景與立法目
7、的 </p><p> ?。ㄒ唬┬煅痈裨V肯德基勞務派遣案 </p><p> 首先,我們回顧一下2006年發(fā)生的徐延格訴肯德基勞務派遣一案的基本案情。山東農(nóng)民工徐延格自1995年2月起開始在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打工,具體工作就是搬貨、理貨。2004年5月,肯德基在倉儲辦公室的墻上貼了一張公告,內(nèi)容為倉儲員工要與時代橋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如果不與時代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將被肯德基辭退。200
8、4年5月20日,在肯德基的要求下,徐延格與時代橋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徐延格與時代橋公司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徐延格仍然在肯德基處工作。2005年10月12日,肯德基以違反勞動紀律和操作規(guī)程為由將徐延格退回時代橋公司。10月12日時代橋公司與徐延格解除勞動關系。徐延格認為自己在肯德基連續(xù)工作11年,應當是肯德基的員工,即使解除勞動合同,肯德基也應當按11年工齡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肯德基認為徐延格是時代橋公司派遣的員工,與肯德基沒有勞動關系
9、,不同意支付任何補償。 </p><p> “徐延格訴肯德基勞務派遣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徐延格究竟與哪家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肯德基還是時代橋公司?而這一事件的更深層意義在于,這種勞務派遣是否合法? </p><p> 不難看出,案件中肯德基實際上是在采用假勞務派遣來規(guī)避自己的法律責任。盡管該案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以和解告終,但對立法和司法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該案對勞務派遣的負面影響很大,造
10、成人們認為勞務派遣是一種非常惡劣的用工制度,企業(yè)采用勞務派遣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逃避責任、謀取利益。此時,正值《勞動合同法》起草之際,于是勞務派遣便陷入了存廢之爭,并且是主張廢止的人占盡上風,不少學者以極其激烈的方式對勞務派遣表達其否定立場。受這種情緒的影響,《勞動合同法》雖然最后肯定了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制度,但在第92條中明確規(guī)定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 </p><p> ?。ǘ秳?/p>
11、動合同法》出臺前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 </p><p> 在2007年《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在國家促進就業(yè)政策的時代大背景下,勞務派遣也蓬勃發(fā)展,而當時我國對于勞務派遣的立法卻存在大量空白??梢哉f,勞務派遣在快速發(fā)展中一直處于無序狀態(tài),不可避免地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另外,勞務派遣本身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和特殊性,也增加了糾紛發(fā)生的概率。不少學者認為,我國勞務派遣出現(xiàn)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勞務派遣中勞動關系的實質(zhì)與形式相分離
12、,將一個完整的勞動關系割裂為兩個殘缺的“勞動關系”。所以,學者建議,如果要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就可以解決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相互推諉、及用工單位實際不承擔責任而勞務派遣單位實際承擔不了責任的難題,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受損的權益得到賠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才有了第92條的構想。 </p><p> ?。ㄈ秳趧雍贤ā返?2條所體現(xiàn)的立法目的 </p><p&g
13、t; 《勞動合同法》第92條所體現(xiàn)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兩方面:第一,力爭實現(xiàn)實質(zhì)公平。立法者認為,與實力雄厚的用工單位相比,勞務派遣單位經(jīng)濟實力相對薄弱,承擔責任的能力往往不足,而勞務派遣是對用工單位有利的雇傭方式,滿足了用工單位對于勞動關系靈活性、利潤最大化及規(guī)避勞動關系的要求。因此,在責任承擔上應當選擇對勞動者有利的方式,這樣對于勞動關系的雙方實質(zhì)上才是公平的。第二,鼓勵“典型勞動關系”抑制“非典型勞動關系”。從《勞動合同法》的法條中
14、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并不是想促進勞務派遣的發(fā)展,而是在抑制勞務派遣的發(fā)展,使之回復到傳統(tǒng)的直接雇傭和使用型的“典型勞動關系”,以達到保護勞動者的目的。[3] 三、如何進一步完善第《勞動合同法》第92條 </p><p> 《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guī)定“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雖然此條文的立法初衷是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僅籠統(tǒng)地規(guī)定兩者的連帶賠償責任,在解決勞務派遣實踐問題時仍會存
15、在大量問題,其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并不充分。 </p><p> 我國《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單位定義為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由其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而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只在該法第62條中列舉了五項:“(1)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
16、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5)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diào)整機制。”上述規(guī)定,在我國的實際勞動用工過程中遠不能達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要求。因此,應科學、合理地劃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二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p><p> (一)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各司其職 </p><p> 勞務派遣關系中,根據(jù)“雇”“用”分離這一顯著特點,可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與勞動合同本身有關的義務,用
17、工單位承擔與勞動過程有關的一切義務。也就是說,勞動過程本身主要體現(xiàn)的是人身關系,勞動合同則更主要的是體現(xiàn)勞動力與工資交換的財產(chǎn)關系。由此,一方面,勞務派遣中與人身關系相密切聯(lián)系的應分配給用工單位,如勞動保護、工作時間等。另一方面,勞務派遣中與財產(chǎn)關系相密切聯(lián)系的則應分配給勞務派遣單位,如社會保險、經(jīng)濟補償?shù)鹊?。[4]這樣,就可以達到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各司其職的目的。 </p><p> ?。ǘ┟鞔_承擔連帶責任的
18、適用范圍 </p><p> 在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上,需進一步明確二者應負責任的范圍。一方面,可根據(jù)民法契約自由的原則,只要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就可由二者約定雙方的責任歸屬。另一方面,在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情況下,應采用國家立法的方式對雙方如何承擔雇主義務做出合理劃分,這種劃分應考慮在勞務派遣中雙方各自不同的角色,做到責、權、利相結合,使法律既能保護被派遣勞
19、動者的利益,又能充分發(fā)揮勞務派遣靈活用工的特點??傊?,在勞務派遣連帶責任分配制度的設計上,核心內(nèi)容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任意性內(nèi)容可采取約定優(yōu)先的模式。 </p><p> ?。ㄈ┟鞔_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 </p><p> 《勞動合同法》第92條單純地規(guī)定了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卻未具體說明是采用補充連帶責任還是一般連帶責任。為此,第一,對于雙方需負共同責任的事項,應
20、當由雙方向勞動者承擔一般連帶責任。即當被派遣勞動者權利受到損害時,他可以向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任何一方要求賠償,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在當一方賠償后可向另一方進行追償,應當追償多少可按過錯程度或約定來確定。第二,對于應當由一方承擔責任的事項,應適用補充連帶責任。即當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發(fā)生時,負主要責任的為第一責任人,另一方承擔補充責任,事后可以向第一責任人追償。 </p><p><b> [參
21、考文獻] </b></p><p> [1]張榮芳.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保護研究[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 </p><p> [2]王全興.勞動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8. </p><p> [3]朱楠楠.我國勞務派遣中被派遣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D].碩士論文,2011.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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