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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破產管理人制度破產管理人制度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資質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資質在破產程序中,破產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是整個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的關鍵。應該由誰來負責對破產財產的管理和處分呢?是法院、債權人還是破產人?我們說,在管理和清算破產財產的過程中,既要維護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的利益,又要減輕法院的負擔,就必須在法院、債權人和破產人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這就是設立一個專門管理破產財產的機構,即破產管理人。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破產法對破產管理人有不
2、同的稱謂。例如,在美國破產法中存在“破產托管人”(Bankruptcytrustee)、“臨時管財人”(InterimTrustee)和“政府破產托管人”(OfficialReceiver)的概念和制度。英國破產法中存在“官方接管人”、受托人和清理人的概念和制度。法國商法典中的破產管理人制度則分為兩種:一是司法管理人,二是受托清理人。德國新近頒布的《支付不能法》稱為支付不能管理人。日本法稱為破產管財人。我國臺灣地區(qū)稱其為“破產管理人”。
3、這些差異是各國在對破產管理人制度的理解和翻譯方面的原因,同時也反映了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破產法在立法模式、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等問題上的不同見解。但是盡管各國的稱謂不同但就其在破產程序中負擔的“管理破產財產、處理破產事務”的基本職責是相同的,因此我們在研究這個專題時用“破產管理人”這個稱謂。管理人制度是西方發(fā)達國家破產法中最成熟的一項制度,其產生與發(fā)展與市場經濟密切相關。破產管理人的設立是進行破產程序的必然要求,破產程序能否公正、高
4、效、順利地進行與破產管理人有著密切的聯系??梢哉f,整個破產程序是以破產管理人為中心而推進的,破產管理人在整個程序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初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發(fā)展中國家來說,如何建立和完善管理人制度將會在理論和實踐上有許多值得探索的問題。對于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我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條件、破產管理人的資質要求、破產管理人的選任、破產產管理人的權利義務、破產管理人的職責和法律責任。我國的
5、舊破產法中沒有使用“破產管理人”這個稱謂,而是采用了“清算組”這樣一個概念。新法中規(guī)定了“破產管理人”?!镀飘a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中指出: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我們看到,新法依然保留了“清算組”這樣的概念,我們認為雖然同名清算組,但相較于舊法中清算組由“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yè)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工商行政管理、計委、審計、稅務
6、、物價、勞動、人事等部門和專業(yè)人員中用公函指定組成”,此處的清算組應是與我們05年修訂的《公司法》中的“清算組”概念進行立法上的協(xié)調?!豆痉ā芬话侔耸藯l規(guī)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是破產管理人制度中的基本理論問題,因為在破產管理人法律地位問題上的不同觀點往往決定了在破產管理人的選任、
7、職責、報酬、責任等一系列問題上會有的相應的不同見解。從破產管理人的責任承擔方面給予和合理的解釋。因此我們看到的資料基本上都以摒棄了這兩種學說,我們再次也不再贅述了。我們認為目前存在爭議最大的主要是財團代表說與受托說之間的理論爭議與取舍。我們在討論是也出現了這樣的困惑。因為美國法中明文規(guī)定了破產受托人是破產財團的代表人……一開始我們也沒弄明白兩者之間的差異,于是難以取舍。兩者確實在很多主要方面有很大的相似性。有學者認為,破產財團代表說實質
8、上就是英美法上的信托說的概括,即認為破產財團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的受托人,在破產人之外取得獨立的地位,以破產財團的所有權人的名義管理、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我們認為,破產財團代表說就是英美法的信托說在大陸法系體系下的翻版。兩者都認為破產財產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獨立存在的破產財產以清償破產人的債務為目的,破產管理人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破產財產的管理者,破產管理人的主要任務是接管破產財團,并以之變現清償變現破產債務。但兩者的不同
9、點在于,財團代表說認為破產管理人士破產財團的法定代表人或機關,而受托人則是信托財產的受托人。我們經過討論,認為受托說能更好的體現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也能合理的解釋破產法中諸多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我們沒有采納破產財團代表說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該說沒有全面說明破產管理人與破產債務人、破產債權人之間的關系。該說強調了破產管理人是以破產財產為內容的新法律主體即破產財團的地代表人,但卻沒有直接說明破產管理人和破產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guī)定
10、,在破產程序中,破產人雖然喪失了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處分權,但是仍然是破產財產法律上的所有人。根據該學說,以破產財產為基礎成立了破產財團法人主體,破產財產在法律上隸屬于破產財團法人,但是該學說并沒有說明破產人在法律上是否是破產財團法人的出資人。該說也沒有直接說明破產管理人與破產債權人、法院的關系,沒有說明破產財團具有法人格的原因。我們認為應該引入信托制度來詮釋破產管理人的法律關系。首先我們認為,采納受托說有其法律基礎,這可以通過破產管理人制
11、度同我國現行信托法制度進行比較。一,破產財產與信托財產都具有獨立地位。受托說認為,從破產宣告或受理破產申請時起,破產財產就獨立于破產人的財產稱為信托財產。此時,各方當事人之間復雜的法律關系都通過獨立的破產財產聯系了起來。破產財成為全部權利義務的歸屬點。我國《信托法》設立了“信托財產”專章,對信托財產的獨立地位作出了規(guī)定。在信托有效設立以后,信托財產從委托人的自由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項獨立運作的財產。信托說中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的特殊理論恰
12、好適應了破產財產獨立性的要求,可以為破產財產的法律地位和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學說所借用二,破產財產和信托財產的權能分配問題。在英美法系的信托法中,區(qū)分信托財產的普通法所有權和衡平法所有權,也就是法定所有權和受益所有權。正是英美法的這種雙重所有權觀念成就了破產財產信托說的理論。英美破產法認為,實際控制信托財產的受托人是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者;依法享有信托財產的實質利益的受益人是信托財產的實質所有者或者衡平法所有者。但是在大陸法系,單一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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