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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家的產生背景及早期法家的思想一、對“法家”的理解 一、對“法家”的理解㈠“法家”一詞作為學術派別的由來 “法家”一詞作為學術派別的由來“‘法家’一詞作為學術派別意義上的概念” ,來自于西漢司馬談 1,在論六家要旨中將先秦時期各學派概括為陰陽、儒、墨、名、法、道六家。2㈡“法家”學派產生各說 “法家”學派產生各說⒈法家出于理官“法家者流,蓋出于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 ”3據鄭玄注解,理官是“治獄官” 。4⒉“建法立制,強國富人”者“
2、建法立制,強國富人,是謂法家,管仲、商鞅是也。 ”5⒊“著書定律”者“著書定律為法家” ,即認為法家起于戰(zhàn)國李悝。6⒋武樹臣先生的觀點法家是春秋 7戰(zhàn)國社會大變革的產物,法家的產生可以上溯春秋的管仲、子產等改革家,成于李悝。春秋時期的改革家們的變法實踐為法家學說的創(chuàng)立提供了養(yǎng)料,但是他們沒有形成一套系統的理論,而李悝完成了實踐到系統化理論的過程。8誠如武樹臣先生所言, “法家”是春秋戰(zhàn)國社會大變革的產物,法家的產生應當從春秋中后期的改革
3、時期開始考察。二、法家產生的時代背景 二、法家產生的時代背景㈠經濟背景 經濟背景春秋時期,鐵器及牛耕使用表明了這一時期的生產水平達到一個新的高度。生產工具的進步,一方面發(fā)展了農業(yè)經濟,另一方面也卻排擠了勞動力,產生了大量流民。這些流民為一些有遠見的諸侯所收留,在新工具的幫助下,成為發(fā)展國內農業(yè)經濟的重要力量。9各諸侯國內的大片“隙地” 、土地得到開發(fā),成為良田,10這些良田也就是“私田” 。私田的興起,導致井田制逐漸瓦解,土地逐漸可以交
4、換、甚至買賣。而諸侯國君主為從中獲利,也進行改革,承認私田之合法性,對私田征收“稅” “賦” ,11土地的私有化愈演愈烈?!皯?zhàn)國時期,社會生產方式也開始轉變,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個體耕作代替了犁耕為單位的集體協作,封建個體經濟逐漸占主導地位;‘工商食官’的局面逐漸破壞,出現了個體手工業(yè)者、商人。手工業(yè)、商業(yè)繁榮的結果,出現了一些人口眾多、經濟發(fā)達的大城1 參見武樹臣、李力著:《法家思想與法家精神》 ,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 4 頁。2 參見杜經國主編:《標點本二十五史·史記·太史公自序》 ,中州古籍出版社 1996 年版,出版說明以武 英殿本為底本,第 278 頁3 參見杜經國主編:《標點本二十五史·漢書·藝文志》 ,中州古籍出版社 1996 年版,出版說明以武英殿 本為底本,第 118 頁4 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標點本)·禮記正義·月令》 ,[漢]鄭玄 注、[唐]孔穎達 疏,北京大學出
6、版社 1999 年版,第 521 頁。5 [魏]劉劭著:《人物志·流業(yè)篇》 ,轉引自武樹臣、李力著:《法家思想與法家精神》 ,廣播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 頁。6 參見武樹臣、李力著:《法家思想與法家精神》 ,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 頁。7 本文對春秋的理解,始于公元前 770 年周平王東遷,止于公元前 453 年韓、趙、魏三家滅智伯而分其 地。 (參見金景芳:《中國奴隸社會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7、 1983 年版,第 200 頁)8 參見武樹臣、李力著:《法家思想與法家精神》 ,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6 頁。9 參見《春秋思想變革的社會背景——中國法律思想史課堂討論綜述 2》10 參見金景芳:《中國奴隸社會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271 頁。11 參見《春秋》宣公十五年、哀公十二年, 《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僖公十五年魯國、鄭國、晉國、楚國 之稅賦改革。度上促進了夷夏之民族與文化的融合。在戎狄
8、文化的滲透與影響下的三晉文化, “是‘法治’的發(fā)祥地” 。23②齊文化 齊文化齊國地處黃河下游,屬于受舊文化、制度束縛,背負傳統包袱的黃河中、下游諸國之列,但是其與東夷少數民族為鄰。24由于兼并戰(zhàn)爭,東夷歸夏,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少數民族文化的滲透。但是相對與三晉與秦、楚等遠離“周王室” ,長期出于戎夏雜居或本就出身蠻族的諸國而言,其受周禮影響更深,如齊國“輕其幣而重其禮”25,而晉國則“不聞令德,而聞重幣” 。但是與“啟以商政,疆以周索”
9、26,深受西周文化影響、束縛的魯衛(wèi)諸國相比,其禮制氣息又沒有那么濃。至田齊變法之時,稷下學宮這一為齊國君出謀獻策、提供咨詢的咨詢機構,羅致了各國的學者。這些學者“不治而議論” ,并著書立說“以干世主” 。并且會聚于此講學,培養(yǎng)弟子。27“稷下先生有法家、道家、儒家、陰陽家、兵家、農家、名家、輕重家等等學派” 。這些學派均獻其所長,為齊國變法改革出謀劃策, “學術爭鳴和交流像是一座熔爐” ,各家學說“通過百家爭鳴而重新熔鑄” 。 “齊法家
10、以法家為本位的‘法、道、儒’思想融合,正是在這種特定環(huán)境中形成的。 ”28三、早期法家的思想 三、早期法家的思想 29㈠法家先驅的思想 法家先驅的思想⒈重視法律(刑罰)的作用 重視法律(刑罰)的作用齊管仲(?-公元前 645 年)主張“設象以為紀……勸之以賞賜,糾之以刑罰”30;鄭子產(?-公元前 522 年)則“鑄刑書”31,認為治國須“為刑罰、威獄,使民畏忌,以類其震曜殺戮” 。32⒉稅賦改革 稅賦改革管仲出于安民,養(yǎng)民的目的,提出
11、“相地而衰征”33。子產則“作丘賦”34,以“丘”35為單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軍賦。⒊加強對居民的控制 加強對居民的控制管仲推崇“參其國而伍其鄙”的圣王之法,在齊“制國以為二十一鄉(xiāng)” ,使國君和上卿對“鄉(xiāng)”直接管轄。36子產則將農民按五家為伍的方式編制起來,使“廬井有伍”37,加強了對農民的控制力度。⒋以賢能為標準選用人才 以賢能為標準選用人才管仲主張“匹夫有善,可得而舉” ,而“有司見而不以告,其罪五” 。38子產則是“擇能而使之” 。
12、3923 武樹臣等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北大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62 頁。24 參見金景芳:《中國奴隸社會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205 頁。25 《國語·齊語》26 《左傳·定公四年》27 參見胡家聰著:《管子新探》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0 頁。28 胡家聰著:《管子新探》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02 頁。29 本文所謂早期法家始于春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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