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明知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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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問題一直是主觀罪過理論中備受矚目的熱點問題。明知是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在犯罪構(gòu)成理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不僅直接影響到犯罪故意能否成立,還會對刑法理論中犯罪構(gòu)成體系的建立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定罪量刑產(chǎn)生重大影響。因此,有必要對犯罪故意明知問題展開深入研究。本文首先從明知在刑法中地位入手,分析和肯定了明知在犯罪故意中和犯罪構(gòu)成中的基礎(chǔ)性地位,然后又從明知的界定、明知的范圍、明知的程度以及明知的推定等四個方面

2、,對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問題進行全面的探討和研究。
   明知才能故犯,故意的理論先后經(jīng)歷了認識主義、希望主義、折衷主義三種不同的學說,但不論哪種學說均認為,沒有明知,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成立故意,明知在犯罪故意中的基礎(chǔ)性地位和作用不可動搖。在不同法系國家犯罪構(gòu)成理論中,雖然明知的文字表述各有不同,但從他們對明知在犯罪構(gòu)成理論中相同的重視可以得出,明知是犯罪主觀方面以及犯罪構(gòu)成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的內(nèi)容。我國的刑法理論區(qū)分了刑法總則中的明知

3、和分則中的明知,刑法分則中的明知有獨立的存在價值,但是不能完全替代總則中明知的作用。
   明知的含義是否應當包括“應當知道”,明知究竟應當如何界定,理論界的觀點紛呈。筆者認為這些觀點多是從一個側(cè)面界定明知,難以得到大多數(shù)學者的認可。進而筆者在分析了人的認識過程后認為,基于明知的抽象、隱蔽和難以捉摸的特性,可以采取描述的方法界定明知。即筆者認為:所謂明知,就是通過對既存事實進行證明或者推定所反映出的行為人的認知概率。
  

4、 行為人具體明知了哪些內(nèi)容才能構(gòu)成犯罪則是考察明知問題的核心和關(guān)鍵。明知的范圍包括事實性認識和評價性認識兩個方面,明知的事實認識應當包括構(gòu)成要件中客觀方面的全部事實,并且對構(gòu)成要件的評價性認識也應當包括在內(nèi),但是這種評價性認識不應該是社會危害性認識,只能是違法性認識。
   對于明知的程度問題,本文借鑒了某學者對認識程度的分類,將明知的相關(guān)程度問題分為程度的認識和認識的程度兩方面,認為程度的認識應當包括明知發(fā)生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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