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違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救濟與限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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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現代民法理論和實踐的重要制度,體現了現代民法對人權、人格尊嚴的尊重。但是在我國,傳統觀點一般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只能發(fā)生在因侵權行為所引發(fā)的民事責任承擔領域,違約導致的精神損害不應得到賠償。然而,時至今日,越來越多合同違約訴訟的原告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而司法實踐中亦出現了諸多對此予以支持的判決。面對上述情形,我們不得不提出疑問,違約案件真的不能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嗎?如果不能適用,有何理由?如果可以適用,其理由又是什么

2、?該如何適用? 為探討和解答以上問題,本文結合我國國情和實踐以及其他國家的實踐經驗,分四個章節(jié)對違約精神損害賠償中的救濟和限制問題進行了研究: 第一章闡述了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問題。筆者首先從一個案例引發(fā)的疑問和幾個概念(包括精神損害、合同中的精神利益、違約精神損害等)的厘清入手,介紹了我國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實踐及肯定性判決的一些共性、現有法律規(guī)定的救濟手段及其不足、否定論學說的主要觀點及其缺陷。文章進而指出,我國

3、的審判實務在沖破傳統觀點的束縛和限制方面雖然作出了積極的探索和進行了有益的嘗試,但仍未形成高度統一的認識,因此引起了觀念上和實踐中的混亂與沖突,裁判結果矛盾重重。筆者認為,在現時狀況下,主張對違約導致的精神損害不予賠償確實有失公平亦不合時宜。 第二章對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進行了比較法的考察。主要考察了大陸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國、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相關立法,同時還考察了英美法系中的英國、美國的立法和判例。雖然各國法律規(guī)定不一,但

4、其法院都允許在特殊情形下對違約引起的精神損害予以賠償,這種務實的態(tài)度說明,雖然在整體上確立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也許暫不具可行性,但在具體案件中根據例外規(guī)則屢有適用是不爭的事實;另外,上述國家和地區(qū)的例外規(guī)則有類似之處,即合同必須是明顯地涉及到了當事人的精神利益,并且有關當事方在合同訂立時應當預見到,一旦其違約,便可能造成他方精神利益的喪失和損害。第三章通過對有關學術觀點的評析,得出了支持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具有與理性和正當性的結論。本章首先

5、探討了賠償的必要性問題,認為對違約所致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符合社會正義,因為將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適用于合同領域,是合同法擴張、人類精神權益逐漸財產化的結果;本章其次探討了賠償的可行性問題,指出在現有合同法框架下,對特定合同適用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符合可預見規(guī)則,并通過駁斥無法預見說、阻礙交易說、證據障礙和計算障礙說等否定性觀點和學說,指出了這類賠償的可估量性和可控性。 第四章對違約精神損害賠償進行了限制性救濟的制度設計。文章摒棄了通常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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