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征收制度下公共利益的界定.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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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飛速發(fā)展,社會不斷變革,城市化進程加快,取得了一系列舉世矚目的成就,這些都離不開國家對于公民財產的征收由此產生的利益。然而由于我國歷來對于公民私權的保障不夠充分,在征收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首當其中的就是對征收的啟動條件——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著一定的制度缺陷,本文主要通過對公共利益趨勢的發(fā)展研究,分析我國現階段公共利益界定的問題,最后提出改進措施。
  傳統公共利益理論的發(fā)展經歷了三個歷史時期:絕對國家時期、

2、自由法治國家時期、福利國家與社會國家時期。在這三個時期里,公共利益的界定標準由公共使用向公共目的不斷拓寬,這樣的趨勢是經濟社會發(fā)展產生的必然結果。
  相對而言,我國的公共利益理論發(fā)展要緩慢很多,大體也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新中國成立初期確立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二是改革開放后我國公共利益概念曲折發(fā)展,三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通過后我國公共利益概念取得實質性的進展?,F階段我國的公共利益界定主要規(guī)定在2011年通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

3、收與補償條例》中,它將我國的公共利益用列舉的方式細化出來,而歷來我國都只規(guī)定了征收公共利益原則而無具體內容規(guī)定,從這個角度來看,它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然而由于公共利益的發(fā)展趨勢是其范疇不斷擴大,而我國單純的列舉式模式并不能窮盡公共利益,無法滿足公共利益范疇擴大的趨勢,雖然列舉式模式對于限制公權力,保障私權有著很大的作用,但常此以往,對于我國的經濟發(fā)展不但起不到促進作用,相反還會起到阻礙作用。
  在這種條件下,對于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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