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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滅絕種族罪作為一種國際犯罪,嚴重危害了國際社會和人類的和平與安全。從人類社會起源到二戰(zhàn),滅絕種族的行為就從未停止過。二戰(zhàn)結束后,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了有關懲治滅絕種族罪的96(I)號決議、《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將滅絕種族的行為正式宣布為一項國際犯罪。二戰(zhàn)后的幾十年來,與二戰(zhàn)中對猶太民族的滅絕行動同一性質的種族屠殺至今仍在不斷發(fā)生。上個世紀90年代,聯(lián)合國專門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審理1993年、1994年在
2、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境內所犯的滅絕種族罪案件;1998年,聯(lián)合國外交全權代表會議通過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guī)約》;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了國際常設刑事法院,專門審理滅絕種族罪等四種國際犯罪的案件。
滅絕種族罪的概念源于1948年的《滅種公約》,自從該公約制訂以后,國際社會便將其作為懲治滅絕種族罪行的惟一參照依據,為滅絕種族罪的界定提供了一個典型的基礎模式。
《滅種公約》及《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規(guī)約》、《
3、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規(guī)約》,都規(guī)定了個人是構成滅絕種族罪的主體,但對國家是否構成滅絕種族罪的主體及如何承擔責任卻只字未提,那么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呢?本文從目前法人犯罪的理論中的刑事責任能力和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的角度來對國家能否作為國際犯罪主體的問題進行分析,并結合國際社會、學者及相關國際法院某些法官的觀點,對國家是否構成滅絕種族罪的主體問題進行論述,并分析國家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對于滅絕種族罪中被滅絕的群體,筆者在分析目前普遍
4、觀點中對群體的定義的基礎上,指出《滅種公約》對群體保護范圍的不足。在滅絕種族罪的管轄論述中,本文在目前管轄現(xiàn)狀的基礎上,結合比利時實踐普遍管轄權的案例以及其對國際法的影響,以及德國所確立的強制普遍管轄權,對本罪管轄進行分析。
最后,本文對滅絕種族罪的國內立法進行了論述,就本罪在國際上的刑事立法狀況和趨勢,指出《滅種公約》與國內刑事立法的銜接點——普遍管轄原則,結合我國關于普遍管轄原則的規(guī)定,認為在有關國際犯罪的國內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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