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海洋法法庭與WTO爭端解決機構管轄權的沖突.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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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成立于1996年的國際海洋法法庭,與成立于1995年的WTO爭端解決機制在“智利VS歐盟箭魚案”中發(fā)生了管轄權上的沖突,引發(fā)了國際法上的一系列問題。本文試圖通過對該問題的法律分析來找到理論上的解決該沖突的方法,并希望通過本文能夠為我國更好得利用國際爭端解決機構提供一些方法。全文分為四章,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是國際海洋法法庭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管轄權的沖突概說。本章分別闡述了國際海洋法法庭與WTO爭端解決機構管轄權的內容,著重介

2、紹了這兩個國際司法機構管轄權的特點。這兩個爭端解決機制在“智利VS歐盟箭魚案”第一次發(fā)生管轄權的沖突。 第二章闡述了國際海洋法法庭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管轄權的沖突的必然性。本章首先詳細的介紹智利VS歐盟“關于在東南太平洋養(yǎng)護和可持續(xù)捕撈箭魚群”案,特別是其中管轄權的沖突。然后從海洋和貿(mào)易的密切聯(lián)系以及“環(huán)境因素”分析造成這種沖突的理論上的必然性。最后,詳細闡述了管轄權的沖突可能造成的兩個國際司法機構裁決上的沖突和執(zhí)行上的困難。

3、 第三章主要討論現(xiàn)代國際法規(guī)則的缺失。國際海洋法法庭和WTO爭端解決機制管轄權的沖突引發(fā)了這樣一個問題--現(xiàn)代國際法規(guī)則的缺失。國家海洋法法庭和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強制性管轄權以及所依據(jù)條約效力的平行性最終造成管轄權的沖突無法解決,而只能分別管轄,由此造成了一系列后果會給國際法帶來一系列負面的影響,甚至可能會產(chǎn)生“國際法破碎化”的結果。這已經(jīng)成為國際法面臨的一個大問題。 第四章為國際海洋法法庭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管轄權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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