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庭話語隱喻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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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隱喻作為人類語言中一種俯拾皆是的現(xiàn)象,長久以來都被奉為人類語言的魔法棒。我們常常以隱喻為橋梁,將熟悉的、具體的事物(源域)的理解“映射”到陌生的、抽象的事物(目標域)上,進而借此來談論或思考后者。
  本文旨在探究當今中國法庭審判話語中的隱喻使用現(xiàn)象,主要關注隱喻在法庭審判話語這種絕對的機構話語中是呈現(xiàn)形式、所發(fā)揮的作用以及所反映的意識形態(tài)。本文以Lakoff&Johnson在1980年提出的概念隱喻理論為理論基礎,運用Gerar

2、dSteen等人2010年提出的隱喻辨別程序,以五場完整轉寫的中國法庭審判語料為研究對象,著重對目標語料中的隱喻使用現(xiàn)象進行辨別和分析。
  通過分析發(fā)現(xiàn):首先,根據(jù)法庭審判中三種不同類別的話語,即立法性話語、程序性話語和實體性話語,中國法庭審判話語中的隱喻使用可以相應地分為三類:立法性隱喻、程序性隱喻和實體性隱喻;其次,這三種類別的隱喻具有不同的特性,其中立法性隱喻更大程度上與立法語言也即具體的法律條文規(guī)定有關,程序性隱喻主要涉

3、及法官運用程序性話語對法庭審判框架的建構,而實體性隱喻則主要涉及案件本身的來龍去脈。
  研究結果表明,不同的法庭審判參與者常會借助不同類別(本文對隱喻的分類)的隱喻來完成各自在法庭審判中所扮演的角色。立法性隱喻最多地是被公訴人和原/被告律師使用,這類隱喻往往是在他們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文時出現(xiàn)的;程序性隱喻大多都出現(xiàn)在法官主持審判過程時所使用到的程序性話語中;實體性隱喻則是法庭審判當事人在講述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非絕對意義上的事實

4、)時所用到的隱喻。研究還表明:第一,法律條文中潛在的隱喻從某種程度上折射出了中國人民所持有的有關法律的意識形態(tài);第二,法官使用程序性隱喻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更好、更井然地構建法庭審判框架,換言之就是為了使整個法庭審判更有條理地進行;第三,實體性隱喻是審判當事人為了使自己在講述“事實”時能被更好地理解;另外,相比其他兩類隱喻,實體性隱喻在數(shù)量和種類(萊考夫等人的隱喻分類)上都是最龐大和豐富的,而且與日常語言中的隱喻差異不大。最后,研究也從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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