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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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交通肇事并找人頂包行為實際上是由兩個行為構成,前一行為是交通肇事行為,后一行為是找人頂包行為。交通肇事并找人頂包行為是指行為人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其他人頂替自己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該行為特征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一是行為的復雜性,二是行為的偶發(fā)性,三是侵犯客體的復合性,四是行為人之間存在利益或者親屬關系。以行為人是否離開現(xiàn)場為標準,可以將交通肇事并找人頂包行為分為“事后頂包型”與“當場頂包型”,以頂包人的

2、身份為標準可以分為“同案人頂包型”與“第三人頂包型”。
  目前對交通肇事并找人頂包行為的爭議觀點主要有:“交通肇事罪說”、“交通肇事罪與包庇罪并罰說”、“交通肇事罪與妨害作證罪并罰說”三種觀點?!敖煌ㄕ厥伦镎f”認為交通肇事并找人頂包的行為符合事后不可罰理論,應定交通肇事罪一罪,“交通肇事罪與包庇罪并罰說”的觀點認為行為人與頂包人構成共同犯罪,行為人符合包庇罪的教唆犯,應定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交通肇事罪與妨害作證罪并罰說”則認為

3、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應定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證罪。上述各學說的論者分別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和依據(jù),但是這些理由和依據(jù)都不同程度存在某種缺陷。
  為了能夠準確的定性交通肇事并找人頂包行為,首先就應該澄清相關的理論觀點。例如,交通肇事后留在現(xiàn)場不救助傷者也能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本人不能構成包庇罪的主體;找人頂包的行為并不符合事后不可罰理論;妨害作證罪中的指使他人作偽證包括請求、唆使等行為方式,指使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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