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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根據《德國民法典》第433條,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交付買賣標的并使買受人獲得該物所有權、買受人支付約定價款并受領買受物的合同。這一規(guī)定不僅保障了經濟秩序正常運轉,也約束了買賣雙方負擔各自的合同義務。買賣法對買賣這一發(fā)源最早、影響最為深遠的合同債務關系的規(guī)范,則不僅體現了現實生活的需要,也在立法上對其他債務關系起到了示范作用。
德國立法者在2002年債法改革中對買賣法進行了重大修改。這不僅是由于德國必須在2002年以前將《歐洲
2、聯盟消費品買賣指令》轉化為國內法這一外在原因,德國買賣法本身自1896年頒布以來就存在的立法瑕疵,以及隨著社會發(fā)展日益暴露的缺陷,都使得買賣法改革勢在必行。
在債法改革中,德國立法者采用“大解決方案”,以轉化《歐洲聯盟消費品買賣指令》為契機,將指令關于消費品買賣的規(guī)定作為改革買賣法一般規(guī)定的基礎,而僅僅對消費品買賣作出特別規(guī)定。
買賣法改革的核心是取消了舊法對物的瑕疵與權利瑕疵、種類物買賣與特定物買賣的嚴格區(qū)
3、分,同時廢除了舊法中獨立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其具體表現是將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統(tǒng)合起來,取消舊買賣法對給付障礙的諸多特別規(guī)定,通過法條援引,將瑕疵給付責任歸入一般給付障礙法的體系之中。
改革后的德國新買賣法將“出賣人必須使買受人取得無物之瑕疵和權利瑕疵的物”加入到第433條出賣人義務之中,從而使交付無物之瑕疵和權利瑕疵的物也成為出賣人的主給付義務。如果出賣人交付了有瑕疵的物,則屬于出賣人義務侵害,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新買賣
4、法第434條、第435條分別對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做了詳細規(guī)定,通過清晰界定何為瑕疵,為保障買受人的瑕疵權利奠定了堅實基礎。物的瑕疵界定見《德國民法典》第434條,它包括:風險轉移時性能不符(第1款)、安裝瑕疵(第2款)和錯誤交付及過少交付(第3款)。在界定風險轉移性能不符時,德國立法者引入了“主觀瑕疵概念”和“客觀瑕疵概念”,以約定性能為最根本標準,同時,為更好地保護買受人權益,在物的瑕疵里還加入了公開性廣告陳述的影響。根據第435條對
5、權利瑕疵的規(guī)定:第三人不能向買受入主張任何權利,或者僅能向買受人主張從買賣合同中所承受的權利的,買賣物不存在權利瑕疵。在土地登記簿中登記一項不存在的權利的,視同權利瑕疵。
瑕疵權利是買受人在出賣人瑕疵給付情況下享有的權利。根據德國新買賣法第437條及其下諸條的規(guī)定,買受人享有的瑕疵權利包括:再履行請求權、解除權、減價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償還無謂費用以及基于擔保的請求權。
在買受人各項瑕疵權利中,再履行請求權享
6、有優(yōu)先地位。買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請求除去瑕疵或者請求交付無瑕疵的物以作為再履行。它可以看作是原買賣合同的履行請求權以另外形式的延續(xù),是出賣人的“二次提供權”。德國法這項權利的賦予既是對買受人權益的保護,也是對出賣人的人性關懷,期望通過出賣人提供二次給付能使雙方最終達成合同目的。買受人的解除權、減價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償還無謂費的請求權都屬于次級權利。如果出賣人向買受人給付的買賣標的有瑕疵,在無另外規(guī)定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依據解除
7、法的一般規(guī)定解除買賣合同。減價即為降低價金,減價權是買賣法特有的制度,債法改革后,它與解除權一樣被設定為形成權,買受人通過向出賣人發(fā)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降低價金。新買賣法通過法條援引使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一般給付障礙法中關于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對于買賣合同債務關系,出賣人違反了合同義務,買受人可以請求賠償因此而發(fā)生的損害,這是買受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償還無謂費用與請求損害賠償間屬于替代關系。買受人可以在主張解除權或減價權后,同時要求出賣人償
8、還無謂費用。除此以外,新買賣法賦予了買受人在擁有法定請求權的基礎上,同時享有基于擔保而發(fā)生的權利,它包括出賣人或第三人對物的性質承擔的擔保,以及使用期限擔保,這兩種形式的擔保并行于買受人其他瑕疵權利,是出賣人自己對自己做出的約束,也是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作出補償的前提。消費品買賣的規(guī)定位于德國新買賣法第474條至第479條。出于對消費者的保護,無論是《歐洲聯盟消費品買賣指令》,還是轉化指令之后的《德國民法典》,都對之作了特別規(guī)定。此外,
9、根據《德國民法典>第320條,買受人在受領買賣物以前還享有基于雙務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消滅時效制度也是德國債法改革的重要改革對象之一。新買賣法對買受人瑕疵權利的消滅時效作了詳細規(guī)定,這不僅包括消滅時效的時間長短,還包括其起算時點。當然,買受人要主張其瑕疵權利,除了要求買賣標的必須存在瑕疵以外,其瑕疵權利還不能被約定或法定排除。
德國2002年債法改革后的新債法又被稱為“債法現代化法”,新買賣法無論是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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