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在網絡空間的適用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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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人類歷史上每一次科技進步,通常都會導致人類的生活方式變革,從而形成新的社會法則。今天的社會一個網絡化、信息化的社會,互聯網已經普及到了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人們在享受互聯網技術帶來的便捷條件的同時,互聯網犯罪也開始漸漸的影響了現代人的生活,特別是網絡謠言問題已經到了無法忽視的地步。在此背景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將發(fā)生在信息網絡上的一些行為納

2、入刑法調整范圍,為懲治此類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該解釋第5條將尋釁滋事罪適用范圍拓展到網絡空間,這條解釋也迅速成為人們爭論的焦點。本文主要使用比較研究方法、語義分析方法對尋釁滋事罪在網絡空間的適用問題進行研究。
  尋釁滋事罪是從流氓罪分解而來的,我國現行《刑法》第293條保留了尋釁滋事罪相關規(guī)定,此次“兩高”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將尋釁滋事行為擴展到網絡空間領域。相對于傳統(tǒng)尋釁滋事罪,網絡尋釁滋事行為具有犯罪手段多樣化、受眾范圍廣泛性及

3、虛幻性和匿名性的特征。張家川楊輝尋釁滋事案、“秦火火”尋釁滋事案等案例引發(fā)了網絡型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的一些諸如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如何認定、公共場所秩序能否等同于公共秩序等爭議焦點問題。筆者認為:一、網絡空間高度的發(fā)展已經逐步具有了社會性的屬性,網絡空間已經成為人們的基本生活場所之一,具有與現實公共空間相似的屬性,網絡空間可以等同于公共場所;二、公共場所秩序的外延小于公共秩序,所以應該對網絡尋釁滋事的“公共秩序”作出限制解釋,在網絡上

4、編造、散布虛假信息造成的秩序混亂不是指網絡秩序混亂,而是指造成了現實中的秩序混亂;三、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同樣屬于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故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被破壞的言語、舉動,屬于尋釁滋事罪中的起哄鬧事。網絡型尋釁滋事罪之所以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是因為該解釋的內容不盡合理,所以筆者建議:一是對“虛假信息”的范圍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含義作進一步細化,并堅持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來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二是網絡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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