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翻譯中譯者的主體性限度.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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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律翻譯中有關譯文忠實性的爭論可追溯到羅馬帝國時代。當時,人們認為,原語文本與目的語文本的形式對應對保留法律文本的意思非常重要,句法修辭上的改變會不可避免地造成原文件法律效力的喪失。因此要求譯者保持對原文本文字的忠實。這一傾向一直延續(xù)到二十世紀上半葉。之后,人們開始把注意力轉到目的語語言的特質上來。于是又一次出現(xiàn)了翻譯應該忠實于文本語言還是忠實于文本精神的爭論。在法律翻譯上,許多譯者認為,保持忠實性就是為實現(xiàn)一個目的:譯文對目的語讀者的

2、影響要與原語文本對原語讀者的影響一致。要求法律翻譯工作者在翻譯過程中要積極主動,充分發(fā)揮譯者的主體性,將個人的觀點,信仰和感情融入譯文中達到翻譯要實現(xiàn)的目標。這種對忠實性的重新定義特別重視法律文本的功能,要求在法律翻譯中采取以目的語為中心的功能翻譯方法。Sarcevic進一步發(fā)展了這種觀點,對法律翻譯進行了重新界定。他認為衡量法律翻譯成功與否的標準不再是原語與目的語之間的形式對應,而是法律效力的對等。然而,法律翻譯中法律文本的法律意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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