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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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法案例分析題1(附答案)1何某與劉某系某企業(yè)的職工,何某于1999年1月與企業(yè)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劉某于2000年9月與企業(yè)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的試用期為6個月。何某因身體不適向企業(yè)提出調換工作崗位的申請,并提供了醫(yī)院證明。劉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崗期間與同事打架,并將同事打傷。2001年2月企業(yè)以何某不能勝任工作,劉某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了與何某和劉某的勞動合同。何某與劉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2、試分析:(1)該企業(yè)解除何某與劉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理?為什么?(2)本案應如何處理?2周麗從四川來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個體餐館招為廚房勤雜工,雙方口頭約定周麗每月的工資450元,另外,餐館每天免費提供兩頓飯,如發(fā)生其他費用,餐館概不負責。2002年3月,由于連日加班,周麗在切肉時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斷,為接指花去醫(yī)藥費5000元。周麗同鄉(xiāng)告訴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醫(yī)療費和營養(yǎng)補助費。周麗隨后向老板提出醫(yī)療費和營養(yǎng)費請求,該餐館老板拒絕

3、了周麗的請求,并解雇了周麗。2002年4月,周麗向北京市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試分析:(1)該餐館的作法是否正確?為什么?(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裁決本案?參考答案:1.答案:(1)該餐館的做法不正確。(2分)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3分)該餐館屬于個體經濟組織,應適用勞動法。該餐館與周麗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周麗在工作中受傷,屬于工傷,餐館應承擔周麗的醫(yī)療費和營養(yǎng)費。(4分)(

4、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作出如下裁決:餐館負擔周麗的醫(yī)療費和營養(yǎng)費(3分),并不得解雇周麗。如果周麗愿意解除勞動關系,餐館應當依法支付給周麗傷殘補助金等。(3分)2.參考答案:(1)企業(yè)不應解除與何某的勞動合同。(1分)依照《勞動法》第26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應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分)因此,企業(yè)應當先調整何某的工作崗位。而且,何某提出調換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體不適提出調

5、整工作崗位的,并出具了醫(yī)院證明。(2分)企業(yè)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是正確的。(1分)劉某在試用期內,違反勞動紀律,在工作崗位上與同事打架,并打傷了同事,應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yè)完全有權依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劉某。(3分)(2)根據《勞動法》第26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應對何某進行轉崗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若何某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何某解除勞動合同。(3分)根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劉某在試

6、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須征求他人意見和履行特別程序。(3分)案例分析題案例分析題1、郭某、郭某19921992年1212月8日與某制藥廠簽定了為期日與某制藥廠簽定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自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自19921992年1212月1010日起至日起至19971997年1212月1010日止。合日止。合同約定:任同約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每年500元累計計算。1995年7

7、月28日,郭某以幫助其母工作為由向該廠提出書面辭職,并聲明按合同約定賠償廠方1000元,廠方不同意。郭某于8月30日要求該廠辦理解除合同手續(xù),并離廠而去。18天以后,郭某回廠辦理解除合同手續(xù)時,該廠以郭某提出辭職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礦工為由,對其作出除名決定。郭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受理后,經調查,上述情況屬實。試分析:試分析:1、郭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為什么?、郭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為什么?2、該

8、廠對郭某的除名決定是否合法?為什么?、該廠對郭某的除名決定是否合法?為什么?3、此案應如何處理?、此案應如何處理?該藥廠對郭某的除名決定不合法。(1)〈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規(guī)定,對職工予以除名有兩個重要條件:一是職工經常無正當理由曠工;二是經批評教育無效。此案中,職工郭某沒有這方面的原因。(2)郭某提出與該藥廠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報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關于貫

9、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條對這一規(guī)定作了明確的解釋,即: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30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城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本案中,郭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已提

10、前30日用書面形式通知廠方,也表明了按照合同約定賠償違約金的態(tài)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郭某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辦事,離廠不屬曠工行為,該廠不能對其按礦工予以除名。2此案的處理;根據上述分析,仲裁委員會應撤銷該藥廠對郭某作出的除名決定,裁定該廠為郭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郭其應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時向該廠繳付違約金1000元。2、周麗從四川來京打工,周麗從四川來京打工,20012001年8月被一家個體餐館招為廚房勤雜工,雙方口頭約定

11、周麗每月的月被一家個體餐館招為廚房勤雜工,雙方口頭約定周麗每月的工資450元,另外,餐館每天免費提供兩頓飯,如發(fā)生其他費用,餐館概不負責。2002年3月,由于連日加班,周麗在切肉時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斷,為接指花去醫(yī)藥費5000元。周麗同鄉(xiāng)告訴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醫(yī)療費和營養(yǎng)補助費。周麗隨后向老板提出醫(yī)療費和營養(yǎng)費請求,該餐館老板拒絕了周麗的請求,并解雇了周麗。2002年4月,周麗向北京市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試分析:(1)(1)該

12、餐館的作法是否正確該餐館的作法是否正確為什么為什么(2)(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裁決本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裁決本案答題要點:答題要點:(1)該餐館的做法不正確。(2分)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2分)該餐館屬于個體經濟組織,應適用勞動法。該餐館與周麗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周麗在工作中受傷,屬于工傷,餐館應承擔周麗的醫(yī)療費和營養(yǎng)費。(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作出如下裁決:餐館負擔周麗的

13、醫(yī)療費和營養(yǎng)費,并不得解雇周麗。如果周麗愿意解除勞動關系,餐館應當依法支付給周麗傷殘補助金等。3、1993年3月某印刷廠招收激光照排車間工人,待業(yè)人員王某前去應聘。王某基本條件符合招聘要求,但因深度近視眼,不能實現(xiàn)招聘的視力要求,遂讓其相貌近似的親妹妹頂替體檢,其妹左右眼視力分別為1.5和1.0,符合招聘條件。王某被招聘后,即與印刷廠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王某上崗后,該廠發(fā)現(xiàn)其在工作中屢出差錯,并發(fā)現(xiàn)誤差源于視力不好,便對王

14、某的視力進行復查,王某的實際視力僅為0.3和0.4,遠遠低于崗位要求。1999年6月經調查王某承認讓其胞妹頂替的事實。李某連續(xù)三個月(1994年12月,1995年1月和2月)支付給林某的工資都低于北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林某不僅有權要求補足不足部分,還有權要求李某支付賠償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后,進行了調查,查明林某所述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最低工資規(guī)定》,作出如下裁決:①李某補足林某工資不足法定最低工

15、資標準部分,三個月共計180元;②李某按支付所欠最低工資部分的50%向林某支付賠償金計90元;③上款項在裁決生效后一周之內向林某一次付清;④仲裁費20元,由李某承擔。6、職工黃某原在一家國有企業(yè)工作并與企業(yè)簽訂了為期、職工黃某原在一家國有企業(yè)工作并與企業(yè)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黃某以收入偏低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黃某以收入偏低為由,口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企業(yè)未予答復。過了10天,黃某就被一家合資企業(yè)招用,又與該企業(yè)簽訂

16、了勞動合同。黃某走后,原企業(yè)生產受到影響,要求黃某回廠上班。同時,與黃某所在的合資企業(yè)聯(lián)系,希望讓黃某回廠,但該合資企業(yè)已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不予放人。試分析:(1)(1)黃某與原企業(yè)的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黃某與原企業(yè)的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2)(2)某合資企業(yè)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責任?某合資企業(yè)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責任?答題要點:答題要點:(1)黃某與原企業(yè)的勞動合同未解除。因為不符合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要件。黃某只以口頭形式提出解除

17、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任何—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的程序要件。同時,企業(yè)對其要求未作答復,因而協(xié)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2)根據《勞動法》第99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合資企業(yè)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七)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七)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企業(yè)支

18、付拖欠的工資,要求享受經濟補償金試分析;試分析;(1)(1)企業(yè)是否構成無故拖欠工資企業(yè)是否構成無故拖欠工資為什么為什么(2)(2)企業(yè)不汁發(fā)張某的工資是否合法企業(yè)不汁發(fā)張某的工資是否合法為什么為什么3)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裁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裁決(1)企業(yè)構成無故拖欠工資(1分)(勞動法,第50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1分)企業(yè)拖欠工資的理由不正當(]分)。(2)

19、不合法。(1分)張某已按約定提供了勞動企業(yè)應依法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2分)(3)仲裁委員會應裁定企業(yè)按合同約定支付拖欠張某的2至4月的工資,并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guī)定支付張某相當于未付工資25X的經濟補償金(2分)因企業(yè)未按《勞動法,規(guī)定,麗單方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且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沒有依據故企業(yè)還應支付給張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分)8、李某、李某19921992年3月1515日與北京某公

20、司簽訂丁為期日與北京某公司簽訂丁為期1010年的勞動合同,有效期至年的勞動合同,有效期至20022002年3月1515日2002年2月15日李某收到公司的(續(xù)訂(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公司表示擬與李某續(xù)訂勞動合同井要求李某將回執(zhí)填好,于2月30日前將意見返回公司人事部李某同童續(xù)簽勞動合同,并按期將意見返回公司。2002年5月15日公司發(fā)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擬與李某于6月15日終止勞動合同試分析;試分析;(1)(1)該公

21、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勞動法律規(guī)定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勞動法律規(guī)定(2)(2)李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勞動法律規(guī)定。(1分)《勞動法》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協(xié)商—致的原則。(1分)公司與李某之間關于《續(xù)訂(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的互相交換意見,應視為公司與李某之間在續(xù)訂勞動合同問題上已經達成一致意見,雙方應就合同期限等問題繼續(xù)協(xié)商。而公司出爾反爾于5月“日提出與李某終止勞

22、動合同,盡管提前1個月通知,也是違法的。(3分)(2)李某可以依法與公司進行交涉,要求公司與自己續(xù)簽勞動合同;(1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根據《勞動法》第20條規(guī)定,(1分)李某可以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分)如果公司不接受意見,李某應當在2002年7月15日之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分)9、郭某、郭某20012001年7月大學畢業(yè)后,就職于北京某外資軟件公司技術部,雙方簽訂了期限為月大學畢業(yè)后,就職于北

23、京某外資軟件公司技術部,雙方簽訂了期限為5年的勞動合同,該公司為錄用郭某年的勞動合同,該公司為錄用郭某向學校交納了向學校交納了1萬元培養(yǎng)費。2002年2月,南方某公司欲以高薪聘請郭某前去工作,郭某擔心公司會向自己索要培養(yǎng)費而不敢提出辭職。此時偶然的一個機會,郭某發(fā)現(xiàn)軟件公司沒有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于是就以此為由,向公司口頭提出辭職,并于第2天前往南方某公司就職。試分析:試分析:(1)(1)郭某以軟件公司未參加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與公司解除勞

24、動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據郭某以軟件公司未參加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么為什么(2)(2)郭某和軟件公司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郭某和軟件公司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為什么為什么(1)郭某以公司未參加社會保險為理由,要求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2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兩種:一是《勞動法》第3l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二是《勞動法》第32條規(guī)定:“有下

25、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2分)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來看,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雖然是錯誤的,但并不是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企業(yè))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2分)(2)郭某和軟件公司都有違約行為,應分別承擔法律責任:郭某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

26、,履行提前30日通知軟件公司的義務。本案中,郭某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1萬元培養(yǎng)費及相關損失。(2分)軟件公司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法定義務。軟件公司應當盡快參加社會保險,并及時為包括郭某在內的員工補繳社會保險費。(2分)1010、某廠為提前完成季度生產任務,安排廠里職工加班加點。生產任務完成以后,職工要求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廠領導卻說這、某廠為提前完成季度生產

27、任務,安排廠里職工加班加點。生產任務完成以后,職工要求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廠領導卻說這是正常的工作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發(fā)加班加點工資。全廠一百多職工推舉秦某、宮某二人上告。1999年7月3日,這兩名代表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在收到申訴書后第5日決定受理,并于9月29日作出裁決,責令該廠支付拖欠的加班加點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并于當天將裁決書送交雙方當事人后結案。試分析:試分析:(1)(1)該爭議的性質是什么該爭議的性質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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