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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激勵問題是經濟學、管理學乃至心理學的一個主要問題。當目標不同而信息不對稱的成員組成一個企業(yè)時,必然產生激勵問題。針對激勵問題,經濟學家發(fā)展出了一套精美的激勵契約理論,該理論假設人是純粹自利的,只追求個人物質利益。但是心理學、實驗經濟學、人類學甚至生物學都表明了人們不僅關注自己的物質利益,而且關注別人行為背后的動機。人們會對別人的善意進行報答,對別人的敵意進行報復,即使這樣做會付出額外的成本。這種互惠動機被Rabin具體化為動機公平偏好,
2、建立了著名的動機公平博弈模型,開創(chuàng)了行為博弈理論的新方向。
本文正是在經典激勵契約理論的基礎上,考慮人們的動機公平偏好,植入Rabin動機公平博弈模型,實現對經典激勵契約理論的修正和拓展,使經典激勵契約理論成為新理論的一個特例,為經典激勵契約的理論與實踐不一致的現象提供解釋,為我國企業(yè)的激勵機制設計提供建議。
首先,本文在Rabin動機公平博弈模型的基礎上,研究了代理人行動隱藏的激勵契約。當代理人行動隱藏的情
3、況下,往往會產生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問題。本文對比分析了對稱信息(代理人行動可觀察)和不對稱信息(代理人行動隱藏)情況下基于動機公平的最優(yōu)激勵契約的結構和效率。本文在代理人采取二元努力水平的假設基礎上,證明了經典契約理論主張的充分統(tǒng)計量原則在引入動機公平偏好后不再成立的兩種情形:一是契約的超完全性(Over-determinate);二是契約的不完全性(Incomplete)。在委托人可以完美地觀察到代理人行動的情況下,
4、基于動機公平偏好的最優(yōu)激勵契約不僅要反映代理人的努力情況,還要反映外在隨機因素的變化,也就是說存在“運氣支付(Pay for Luck)”,表現出某種“超完全性(Over-determinate)”。具體而言,當外在環(huán)境好時,動機公平偏好強的代理人將比動機公平偏好弱的代理人獲得更多的正“運氣支付”;當外在環(huán)境差時,動機公平偏好強的代理人將比動機公平偏好弱的代理人獲得更多的負“運氣支付”。本文也對比了對稱信息和不對稱信息情形下的最優(yōu)契約以
5、及代理人行動的信息租金。特別的,本文指出存在動機公平偏好時,代理人行動的信息租金可能為負。這樣即便委托人可以無成本地對代理人實現完全監(jiān)督,也要放棄完全監(jiān)督。這就表明了最優(yōu)激勵契約的不完全性。這也從理論上回答了為什么現實中大部分契約是不完全的,解釋了Fehr、Klein和Schmidt(FKS)的實驗結果。
其次,本文在Rabin動機公平博弈模型的基礎上,研究了代理人偏好隱藏的激勵契約。在代理人的公平偏好隱藏的情況下,往往會
6、導致逆向選擇問題(AdverseSelection)。因此,委托人如何設計機制甄別代理人的公平偏好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在信息對稱的情形下,委托人能夠觀察到代理人的真實偏好,因此委托人可以根據代理人的偏好制定相應的最優(yōu)契約,也就是說最優(yōu)契約是類型(偏好)依存的。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下,委托人無法直接獲知代理人的真實偏好,只能通過設計滿足激勵相容約束的機制來甄別代理人的偏好。如果公平偏好不同的兩類代理人都被雇傭,滿足激勵相容約束的最優(yōu)契約
7、是混同的,也就是說委托人無法將公平偏好不同的代理人區(qū)分開來。由于最優(yōu)契約混同,總有部分代理人通過隱藏自己真實的公平偏好,獲取相應的信息租金。這與Siemens基于結果公平假設下的研究結論一致。綜合Siemens的研究結論,本文得到一個“混同定理”(PoolingTheorem),即:不論代理人是追求結果公平還是動機公平,如果兩類代理人都被雇傭,那么滿足激勵相容約束的最優(yōu)契約是混同的,因此通過設計區(qū)別性的報酬機制來甄別不同公平偏好的代理人
8、是不可能的。由于代理人類型(偏好)混同,因此最優(yōu)契約表現出對外在好運氣的敏感性和對外在壞運氣的不敏感性,換言之,代理人工資表現出一種向下的“剛性”,從而為勞動力市場的非自愿失業(yè)提供了一種新的解釋。同時本文提出了一個“分離定理”(Separating Theorem),即如果委托人只打算雇傭單一類型(偏好)的代理人,那么委托人是可以通過機制設計甄別和篩選不同偏好的代理人的。簡單的說,委托人的最優(yōu)選擇是雇傭動機公平偏好強的代理人“共苦”,雇
9、傭動機公平偏好弱的代理人“同甘”。從而為現實生活中“共苦不同甘”現象,以及創(chuàng)業(yè)企業(yè)“一年合伙,兩年紅火,三年散伙”的現象提供了一個經濟學意義上的解釋。委托人只雇傭單一類型(偏好)的代理人,可以通過參與約束條件實現對不同公平偏好的代理人的甄別與篩選,而且能夠完全抽取代理人的信息租金,與兩類代理人都被雇傭相比,可以進一步提高委托人的期望利潤。
然后,本文在Rabin動機公平博弈模型的基礎上,研究了多代理情形下的團隊生產問題。H
10、olmstrom經典團隊生產模型假設參與人具有純粹的自利偏好,得出“在團隊生產中,預算平衡與帕累托最優(yōu)二者不可兼得”的定理。本文證明,當人們具有動機公平偏好時,團隊的生產效率要比Holmstrom的經典模型預言的要高,因此在團隊生產中引入具有動機公平偏好的參與人可以實現團隊生產的帕累托改進。進一步,如果選擇恰當的動機公平系數以及團隊規(guī)模,還能夠實現團隊生產的帕累托最優(yōu)。因此Holmstrom關于“團隊生產中預算平衡與帕累托最優(yōu)二者不可兼
11、得”的定理在引入動機公平偏好后不再成立,這為經典契約理論與實證研究結果不一致的現象提供了理論上的解釋。
最后,研究了激勵契約制定過程中的討價還價問題。傳統(tǒng)的激勵契約理論通過假設委托人提供一個“要么接受,要么走人”的契約給代理人,從而擱置了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討價還價問題。這種假設下,委托人能獲得最大收入,但代理人只能獲得保留收入。這是極端不公平的。因此,具有公平偏好的代理人可能會拒絕這份契約,而向委托人提供一份反契約。如果
12、委托人拒絕這份反契約會給自己帶來損失的話,那么委托人一開始的“要么接受,要么走人”的這種最后通牒式的威脅就是不可置信的。因此,委托人與代理人雙方往往會就激勵契約進行激烈的討價還價。在由代理人提出的反契約中,在滿足委托人的參與約束下,代理人最大化自己的確定性等價收入而委托人只能獲得自己的保留收入。如果委托人風險中性,代理人風險規(guī)避,而代理人的努力不可觀測,那么傳統(tǒng)契約不能實現風險的最優(yōu)分擔和最優(yōu)的努力水平。而反契約則可以同時實現風險的最優(yōu)
13、分擔和最優(yōu)的努力水平。當委托人與代理人就激勵契約進行Rubinstein討價還價時,討價還價的期限長度不影響代理人分享的單位產出份額和努力水平,只影響代理人的固定收入部分。原因在于討價還價的期限長度只影響參與約束右邊的動態(tài)保留收入,具體而言,討價還價過程將提高參與約束中的動態(tài)保留收入。在傳統(tǒng)契約里代理人僅僅獲得保留收入,而基于多期甚至無限期討價還價的激勵契約(委托人先動)往往會提高代理人的收入,從而使委托人與代理人分享合作的剩余,顯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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