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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nèi) 容 提 要 : 考 察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報(bào) 上 有 關(guān)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濫 用 職 權(quán) 的 司法 案 例 , 可 以 發(fā) 現(xiàn) 其 存 在 兩 種 裁 判 邏 輯 。 分 離 型 裁 判 邏 輯 立 基 于形 式 違 法 性 審 查 , 根 據(jù) “職 權(quán) ”或 “濫 用 ”單 一 要 素 進(jìn) 行 判 斷 , 使得 任 何 違 法 行 使 職 權(quán) 的 行 政 行 為 都 可 能 構(gòu) 成 濫 用 職 權(quán) 。 結(jié) 合 型 裁判
2、邏 輯 立 基 于 實(shí) 質(zhì) 違 法 性 審 查 , 認(rèn) 為 構(gòu) 成 濫 用 職 權(quán) 必 須 具 備 “職權(quán) ”與 “濫 用 ”雙 重 要 素 , 濫 用 職 權(quán) 的 實(shí) 質(zhì) 是 偏 離 法 律 目 的 行 使裁 量 權(quán) 。 分 離 型 裁 判 中 的 濫 用 職 權(quán) 與 日 常 用 語(yǔ) 更 為 接 近 , 結(jié) 合 型裁 判 中 的 濫 用 職 權(quán) 更 符 合 行 政 訴 訟 法 的 立 法 精 神 。 “濫 用 ”的 主觀 過 錯(cuò) 難
3、以 認(rèn) 定 , 影 響 了 濫 用 職 權(quán) 標(biāo) 準(zhǔn) 的 司 法 適 用 性 。 應(yīng) 以 功 能主 義 立 場(chǎng) 取 代 規(guī) 則 中 心 主 義 , 借 助 均 衡 性 的 法 律 原 則 與 功 能 性 的自 我 規(guī) 制 技 術(shù) , 化 解 “濫 用 ”之 主 觀 動(dòng) 機(jī) 認(rèn) 定 難 的 問 題 。關(guān)鍵詞: 關(guān)鍵詞:濫用職權(quán);司法審查;行政裁量;功能主義;裁量基準(zhǔn)目錄 目錄引言一、濫用職權(quán)標(biāo)準(zhǔn)的司法裁判邏輯 二、濫用職權(quán)標(biāo)準(zhǔn)的司法適用立場(chǎng)
4、三、濫用職權(quán)標(biāo)準(zhǔn)的司法審查技術(shù)結(jié)語(yǔ)引言 引言當(dāng) “絕 對(duì) 的 和 無 約 束 的 自 由 裁 量 權(quán) 的 觀 點(diǎn) 受 到 否 定 ”, 行 政 裁量 便 不 再 是 司 法 審 查 的 禁 區(qū) 。 法 治 并 非 要 消 除 現(xiàn) 代 政 府 廣 泛 而 又 多 樣 的 裁 量 權(quán) , 而 是 要 實(shí) 現(xiàn) 對(duì) 裁 量 權(quán) 的 有 效 控 制 , 對(duì) 這 類 看似 毫 無 界 限 的 權(quán) 力 加 以 約 束 。 法 院 審 查 行 政 裁
5、 量 , 不 僅 應(yīng) 當(dāng) 認(rèn) 識(shí) 到 所 有 的 權(quán) 力 均 受 法 律 限 制 , 也 應(yīng) 當(dāng) “確 定 那 些 限 制 , 以 在行 政 效 率 與 對(duì) 公 民 的 法 律 保 護(hù) 之 間 作 出 最 為 適 當(dāng) 的 平 衡 ”。 為 實(shí) 現(xiàn) 這 種 平 衡 , 無 論 大 陸 法 系 還 是 普 通 法 系 國(guó) 家 , 都 以 裁 量 瑕 疵 理 論 為 基 礎(chǔ) , 單 獨(dú) 構(gòu) 建 了 以 濫 用 裁 量 權(quán) 與 逾 越 裁 量
6、權(quán) 為 主 要判 斷 標(biāo) 準(zhǔn) 的 行 政 裁 量 司 法 審 查 體 系 。 譬 如 , 美 國(guó) 的 聯(lián) 邦 行 政 程 序 法 ( 2011 年 修 改 ) 第 706 條 明 確 規(guī) 定 , 復(fù) 審 法 院 可 以 撤 銷 “獨(dú) 斷 專 橫 、 反 復(fù) 無 常 、 濫 用 自 由 裁 量 權(quán) ”的 行 政 行 為 。 德 國(guó)行 政 法 院 法 ( 2012 年 修 改 ) 第 114 條 規(guī) 定 , “法 律 授 權(quán)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7、 決 定 的 ( 事 項(xiàng) ) , 行 政 法 院 應(yīng) 當(dāng) 審 查 裁 量 決 定 是 否 超 越 法 定界 限 , 符 合 法 定 裁 量 目 的 , 以 及 拒 絕 作 出 行 政 行 為 或 不 作 為 是 否 違 法 ”。 日 本 的 行 政 事 件 訴 訟 法 ( 2015 年 修 改 ) 第 30 條 規(guī) 定 , “有 關(guān)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的 裁 量 處 分 , 限 于 超 越 裁 量 權(quán) 范 圍 或 濫 用裁 量 權(quán) 時(shí) ,
8、 法 院 得 以 撤 銷 ”。擔(dān) 費(fèi) 用 和 勞 務(wù) 管 理 條 例 》 和 《 四 川 省 農(nóng) 民 負(fù) 擔(dān) 管 理 條 例 》 , 農(nóng) 民 每 年 向 農(nóng) 村 集 體 經(jīng) 濟(jì) 組 織 上 交 集 體 提 留 和 統(tǒng) 籌 費(fèi) 的 總 額 , 以鄉(xiāng) ( 鎮(zhèn) ) 為 單 位 計(jì) 算 , 不 得 超 過 上 一 年 農(nóng)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的 5%。 原 告 1992 年 共 計(jì) 應(yīng) 負(fù) 擔(dān) 94.50 元 ( 人 均 應(yīng) 負(fù) 擔(dān) 18.
9、90 元 ) , 但被 告 向 原 告 提 取 各 類 費(fèi) 用 達(dá) 192.06 元 ( 人 均 38.41 元 ) , 占 上 一 年 人 均 純 收 入 的 10%。 因 此 , 被 告 向 原 告 收 取 的 費(fèi) 用 “超 過 原告 全 家 應(yīng) 負(fù) 擔(dān) 費(fèi) 用 的 一 倍 ”。 法 院 認(rèn) 為 , 該 行 為 違 反 了 國(guó) 務(wù) 院相 關(guān) 條 例 和 四 川 省 相 關(guān) 條 例 規(guī) 定 的 “取 之 有 度 、 總 額 控 制 、
10、 定 項(xiàng) 限 額 的 原 則 ”, 具 有 任 意 性 和 隨 意 性 , 且 有 的 費(fèi) 用 收 取 項(xiàng) 目 還 存 在 “重 復(fù) 提 取 ”與 “強(qiáng) 行 攤 派 ”等 違 法 情 形 , 判 定 被 告 既 超越 職 權(quán) 又 濫 用 職 權(quán) 。 在 該 案 中 , 被 告 超 出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范 圍 向 原告 收 取 費(fèi) 用 , 本 身 已 經(jīng) 構(gòu) 成 超 越 職 權(quán) , 具 有 明 顯 的 違 法 性 。 法院 同 時(shí)
11、基 于 該 行 為 存 在 任 意 性 、 隨 意 性 以 及 重 復(fù) 提 取 和 強(qiáng) 行 攤 派 的 主 觀 惡 意 , 構(gòu) 成 對(duì) “法 律 原 則 /目 的 的 違 反 ”, 判 定 該 行 為構(gòu) 成 濫 用 職 權(quán) 。 很 明 顯 , 法 院 將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的 主 觀 動(dòng) 機(jī) 作 為 認(rèn) 定濫 用 職 權(quán) 的 充 分 條 件 , 認(rèn) 為 只 要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出 現(xiàn) 了 動(dòng) 機(jī) 偏 移 , 便構(gòu) 成 濫 用 職 權(quán) ,
12、 即 便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的 行 為 已 經(jīng) 明 顯 超 越 職 權(quán) 。與 “謝 培 新 案 ”一 樣 , 在 “公 報(bào) ”1996 年 刊 登 的 “黃 梅 縣 振華 公 司 案 ”中 , 法 院 亦 采 用 了 “濫 用 ”與 “職 權(quán) ”相 分 離 的 裁 判邏 輯 來 認(rèn) 定 濫 用 職 權(quán) , 且 表 現(xiàn) 得 更 為 徹 底 。 該 案 中 , 法 院 將 行政 機(jī) 關(guān) 的 “非 法 意 圖 ”提 到 了 更 為 核 心 的
13、位 置 。 該 案 的 一 審 法院 查 明 , 黃 石 市 公 安 局 所 扣 鋼 材 所 有 權(quán) 關(guān) 系 明 確 , 在 “有 關(guān) 證 據(jù) 足 以 證 明 與 其 所 稱 犯 罪 嫌 疑 人 無 關(guān) ”的 情 況 下 , 認(rèn) 定 黃 石 公安 局 強(qiáng) 制 扣 押 財(cái) 產(chǎn) 的 行 為 違 法 。 與 此 同 時(shí) , 一 審 法 院 還 查 明 ,被 告 在 扣 押 鋼 材 期 間 , 向 原 告 施 加 壓 力 , 并 在 其 辦 公
14、 地 點(diǎn) 主 持原 告 與 無 經(jīng) 濟(jì) 合 同 關(guān) 系 的 浙 江 省 瑞 安 市 生 產(chǎn) 資 料 服 務(wù) 公 司 簽 訂違 背 原 告 真 實(shí) 意 愿 的 合 同 , 強(qiáng) 迫 原 告 用 其 合 法 財(cái) 產(chǎn) 償 還 他 人 所 欠 債 務(wù) , 由 此 認(rèn) 定 黃 石 市 公 安 局 存 在 以 偵 查 之 名 干 涉 經(jīng) 濟(jì) 活 動(dòng) 的 非 法 意 圖 , 構(gòu) 成 濫 用 職 權(quán) 。 在 該 案 中 , 一 審 法 院 并 未 確 認(rèn)
15、 被告 公 安 局 是 否 享 有 干 預(yù) 經(jīng) 濟(jì) 活 動(dòng) 的 職 權(quán) , 僅 通 過 公 安 局 存 在 非法 干 預(yù) 經(jīng) 濟(jì) 活 動(dòng) 的 主 觀 動(dòng) 機(jī) , 便 判 定 其 構(gòu) 成 濫 用 職 權(quán) 。 在 “公 報(bào) ”2002 年 刊 登 的 “路 世 偉 案 ”中 , 法 院 則 是 在 未 確 認(rèn)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是 否 存 在 不 正 當(dāng) 乃 至 非 法 之 主 觀 目 的 的 情 況 下 , 以 “不 屬 于自 己 管 的
16、事 ”“縣 政 府 無 權(quán) 用 這 種 于 法 無 據(jù) 的 獨(dú) 特 關(guān) 系 去 影 響 他 人 , 去 為 他 人 設(shè) 定 新 的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 去 妨 礙 他 人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 為 由 , 認(rèn) 定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既 超 越 職 權(quán) 又 濫 用 職 權(quán) 。 很 明 顯 , “路 世偉 案 ”的 裁 判 邏 輯 并 未 涉 及 對(duì) “濫 用 ”要 素 的 考 量 , 法 院 僅 僅 根 據(jù)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無 職 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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